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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限是指民事法律關系發(fā)生、變更和終止的時間,分為期間和期日。期間是指從時間的某一特定的點到另一特定的點所經過的,期日是指不可分割的一定時間。對于期間開始計算問題,我國《民法總則》第二百零一條規(guī)定“按照年、月、日計算期間的,開始的當日不計入,自下一日開始計算”?!捌陂g”日常生活里被稱作期限。在我國政府采購有關期限的規(guī)定,見諸于《政府采購法》、《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和財政部第74號、第87號、第94號,以及相關規(guī)范性文件之中。筆者搜羅相關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規(guī)定,對有關期限要求逐一列出法條原文并冠之以“頭銜”。從法條的一步步延伸、擴展,可以看到政府采購的發(fā)展趨勢。通過對政府采購期限的了解,相信會對業(yè)界有一定的借鑒和幫助作用。
《政府采購法》的期限規(guī)定
1.招標待標期?!墩少彿ā返谌鍡l規(guī)定“貨物和服務項目實行招標方式采購的,自招標文件開始發(fā)出之日起至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二十日”。
2.采購文件保存期?!墩少彿ā返谒氖l規(guī)定“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對政府采購項目每項采購活動的采購文件應當妥善保存,不得偽造、變造、隱匿或者銷毀。采購文件的保存期限為從采購結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
3.簽訂政府采購合同期。《政府采購法》第四十六條規(guī)定“采購人與中標、成交供應商應當在中標、成交通知書發(fā)出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采購文件確定的事項簽訂政府采購合同”。
4.政采合同報備期?!墩少彿ā返谒氖邨l規(guī)定“政府采購項目的采購合同自簽訂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采購人應當將合同副本報同級政府采購監(jiān)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
5.供應商質疑提出期?!墩少彿ā返谖迨l規(guī)定“供應商認為采購文件、采購過程和中標、成交結果使自己的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應知其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向采購人提出質疑”。
6.采購人答復質疑期?!墩少彿ā返谖迨龡l規(guī)定“采購人應當在收到供應商的書面質疑后七個工作日內作出答復,并以書面形式通知質疑供應商和其他有關供應商,但答復的內容不得涉及商業(yè)秘密”。
7.供應商提起投訴期。《政府采購法》第五十五條規(guī)定“質疑供應商對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的答復不滿意或者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未在規(guī)定的時間內作出答復的,可以在答復期滿后十五個工作日內向同級政府采購監(jiān)督管理部門投訴”。
8.監(jiān)管部門處理投訴期。《政府采購法》第五十六條規(guī)定“政府采購監(jiān)督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投訴后三十個工作日內,對投訴事項作出處理決定,并以書面形式通知投訴人和與投訴事項有關的當事人”。
9.因投訴暫停采購活動期?!墩少彿ā返谖迨邨l規(guī)定“政府采購監(jiān)督管理部門在處理投訴事項期間,可以視具體情況書面通知采購人暫停采購活動,但暫停時間最長不得超過三十日”。
《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的期限規(guī)定
1.資格預審公告期?!墩少彿▽嵤l例》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guī)定“資格預審公告應當包括采購人和采購項目名稱、采購需求、對供應商的資格要求以及供應商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的時間和地點。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的時間自公告發(fā)布之日起不得少于5個工作日”。
2.招標文件提供期?!墩少彿▽嵤l例》第三十一條規(guī)定“招標文件的提供期限自招標文件開始發(fā)出之日起不得少于5個工作日。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可以對已發(fā)出的招標文件進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可能影響投標文件編制的,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投標截止時間至少15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獲取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不足15日的,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順延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
3.投標保證金退還期。《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二款規(guī)定“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fā)出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退還未中標供應商的投標保證金,自政府采購合同簽訂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退還中標供應商的投標保證金”。
4.按《政府采購法》第三十一條規(guī)定采用單一來源采購公示期。《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規(guī)定“達到公開招標數(shù)額標準,符合政府采購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guī)定情形,只能從唯一供應商處采購的,采購人應當將采購項目信息和唯一供應商名稱在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指定的媒體上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個工作日”。
5.采購人確定中標(成交)結果期?!墩少彿▽嵤l例》第四十三條第一款規(guī)定“采購代理機構應當自評審結束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將評審報告送交采購人。采購人應當自收到評審報告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在評審報告推薦的中標或者成交候選人中按順序確定中標或者成交供應商”。
6.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中標通知發(fā)出期。《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二款規(guī)定“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自中標、成交供應商確定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發(fā)出中標、成交通知書,并在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指定的媒體上公告中標、成交結果,招標文件、競爭性談判文件、詢價通知書隨中標、成交結果同時公告”。
7.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對供應商詢問答復期?!墩少彿▽嵤l例》第五十二條規(guī)定“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對供應商依法提出的詢問作出答復”。
8.供應商權益損害之日的期限規(guī)定。《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三條規(guī)定“政府采購法第五十二條規(guī)定的供應商應知其權益受到損害之日,是指:(一)對可以質疑的采購文件提出質疑的,為收到采購文件之日或者采購文件公告期限屆滿之日;(二)對采購過程提出質疑的,為各采購程序環(huán)節(jié)結束之日;(三)對中標或者成交結果提出質疑的,為中標或者成交結果公告期限屆滿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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