葉夏蘭與謝土增、王永法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4)浙麗民終字第166號
判決日期:2014-09-01
法院:浙江省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葉夏蘭、謝土增為與被上訴人王永法、松陽三鑫工程有限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均不服浙江省松陽縣人民法院(2014)麗松民初字第11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并于2014年6月19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葉夏蘭及其委托代理人饒炳海、上訴人謝土增的委托代理人王小明到庭參加訴訟,被上訴人王永法、松陽三鑫工程有限公司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shù)據(jù)
案件基本信息
暫無數(shù)據(jù)
判決結果
暫無數(shù)據(jù)
合議庭
暫無數(shù)據(jù)
判決日期
2014-0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