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旭升與中國農業(yè)發(fā)展銀行遼寧省義縣支行、中國農業(yè)發(fā)展銀行錦州市分行、錦州市虹橋人力資源有限公司、錦州市金橋勞務派遣有限公司、錦州市皓日中天人才派遣有限公司勞動爭議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6)遼07民終1444號
判決日期:2016-10-10
法院:遼寧省錦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李旭升因與被上訴人中國農業(yè)發(fā)展銀行遼寧省義縣支行、被上訴人中國農業(yè)發(fā)展銀行錦州市分行、被上訴人錦州市虹橋人力資源有限公司、被上訴人錦州市金橋勞務派遣有限公司、被上訴人錦州市皓日中天人才派遣有限公司勞動爭議糾紛一案,不服遼寧省義縣人民法院(2015)義民一初字第02285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李旭升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麻東,被上訴人中國農業(yè)發(fā)展銀行遼寧省義縣支行(以下簡稱:義縣支行)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靖瑛琳,被上訴人中國農業(yè)發(fā)展銀行錦州市分行(以下簡稱:錦州分行)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張玲,被上訴人錦州市虹橋人力資源有限公司及被上訴人錦州市金橋勞務派遣有限公司的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顧曉麗,被上訴人錦州市皓日中天人才派遣有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超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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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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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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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議庭
暫無數據
判決日期
2016-1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