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俊根與浙江中威交通建設有限公司、留敏敏等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5)金義商初字第8019號
判決日期:2016-09-13
法院:義烏市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王俊根與被告浙江中威交通建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威公司)、留敏敏、金暉、義烏市交通投資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交通投資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6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進行審理。審理過程中,被告金暉申請追加周文、王獻忠、樓慶云、龔金有、龔漢清、徐紅勝為共同被告,本院依法予以準許。后因被告周文、王獻忠、樓慶云、龔金有、龔漢清、徐紅勝需公告送達相關訴訟材料,本案裁定轉為普通程序,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6年7月19日公開開庭進行審理。原告王俊根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傅叔文、駱春燕,被告中威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英豪、蔣國強,被告留敏敏、金暉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張金渭,被告交通投資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朱淑才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周文、王獻忠、樓慶云、龔金有、龔漢清、徐紅勝經公告送達開庭傳票,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shù)據(jù)
案件基本信息
暫無數(shù)據(jù)
判決結果
暫無數(shù)據(jù)
合議庭
暫無數(shù)據(jù)
判決日期
2016-09-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