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某、陳某甲等集資詐騙罪,陳某乙信用卡詐騙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案號:(2016)鄂0323刑初187號
判決日期:2017-06-12
法院:竹山縣人民法院
當(dāng)事人信息
竹山縣人民檢察院以竹檢公訴刑訴(2015)6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單位某、被告人陳某甲、王某犯集資詐騙罪及被告人陳某乙犯集資詐騙、信用卡詐騙罪,于2015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3月17日作出(2015)鄂竹山刑初字第00080號刑事判決書,公訴機關(guān)竹山縣人民檢察院不服判決,提起抗訴,被告單位某、被告人陳某甲、王某、陳某乙均不服判決,提起上訴。湖北省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9日作出(2016)鄂03刑終101號刑事裁定書,撤銷本院(2015)鄂竹山刑初字第00080號刑事判決書,發(fā)回重審。本院于2016年10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楊森擔(dān)任審判長,與審判員朱名彬(主審)、熊彩平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竹山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虞崇學(xué)出庭支持公訴,被告單位某訴訟代表人陳越的辯護人陳世超,被告人陳某甲、被告人王某及其辯護人李順志、被告人陳某乙及其辯護人王海超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經(jīng)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shù)據(jù)
案件基本信息
暫無數(shù)據(jù)
判決結(jié)果
暫無數(shù)據(jù)
合議庭
暫無數(shù)據(jù)
判決日期
2017-0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