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明等訴信陽豫南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等侵權責任糾紛案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14)光民初字第00469號
判決日期:2014-07-15
法院:光山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吳明、吳玉榮、XX貴、陳登珍訴被告信陽豫南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光山縣交通運輸局侵權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22日作出(2012)光民初字第852號民事判決,被告信陽豫南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不服該判決,上訴至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12日作出(2013)信中法民終字第356號民事裁定,以原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撤銷光山縣人民法院(2012)光民初字第852號民事判決,發(fā)回光山縣人民法院重審。本院依法另行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shù)據(jù)
案件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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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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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議庭
暫無數(shù)據(jù)
判決日期
2014-07-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