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有訴吉林吉化華強建設有限責任公司、吉林燃料乙醇有限責任公司、吉林市仕邦勞務服務有限公司、齊廷偉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5)昌民一初字第299號
判決日期:2015-06-10
法院:吉林市昌邑區(qū)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孫有訴被告吉林吉化華強建設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華強公司”)、吉林燃料乙醇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乙醇公司”)、吉林市仕邦勞務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仕邦公司”)、齊廷偉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孫有及其委托代理人趙德生、齊廷偉及其委托代理人王一清到庭參與訴訟。被告華強公司、乙醇公司、仕邦公司經(jīng)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審判,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shù)據(jù)
案件基本信息
暫無數(shù)據(jù)
判決結果
暫無數(shù)據(jù)
合議庭
暫無數(shù)據(jù)
判決日期
2015-0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