喬某某與上海市第二體育運動學校、上海市師資培訓中心實驗基地附屬中學生命權(quán)、健康權(quán)、身體權(quán)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15)閔少民初字第247號
判決日期:2015-06-04
法院:上海市閔行區(qū)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喬某某,男,1999年5月6日出生,漢族,住上海市閔行西湖苑小區(qū)。法定代理人陳麗霞(系原告喬某某母親),住同原告喬某某。委托代理人邵鳴,上海邵鳴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告上海市第二體育運動學校,住所地上海市閔行區(qū)。法定代表人嚴某。被告上海市師某某,住所地上海市閔行區(qū)。法定代表人張某。本院在審理原告喬某某與被告上海市第二體育運動學校、上海市師某某健康權(quán)糾紛一案期間,原告喬某某于2015年6月4日以雙方自行協(xié)商解決為由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shù)據(jù)
案件基本信息
暫無數(shù)據(jù)
判決結(jié)果
暫無數(shù)據(jù)
合議庭
暫無數(shù)據(jù)
判決日期
2015-06-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