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曉彤等犯妨害公務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案號:(2015)文刑初字第42號
判決日期:2015-05-15
法院:文安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文安縣人民檢察院以文安縣院公訴刑訴(2015)2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張某甲、張某乙、張某丙、張某丁、張某戊、張某己、王某甲、劉某甲、張某庚犯妨害公務罪,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文安縣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李明明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張某甲及其辯護人袁伍林,被告人張某乙、張某丙、張某丁,被告人張某戊及其辯護人魯照聚,被告人張某己、王某甲、劉某甲、張某庚到庭參加訴訟?,F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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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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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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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議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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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日期
2015-0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