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鑫源礦山工程有限公司承攬合同糾紛案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5)忻中民再字第00008號
判決日期:2016-03-01
法院:山西省忻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山西鑫源礦山工程有限公司與山西河曲鑫旺煤業(yè)有限公司、肖利斌、袁偉良、金建華、朱春穎承攬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20日作出(2012)忻中商初字第20號民事判決,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原審被告朱春穎不服,向山西省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山西省人民檢察院于2015年3月24日作出晉檢民(行)監(jiān)(2014)14000000047號民事(行政)抗訴書,向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9日作出(2015)晉民抗字第23號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對本案進行再審。本院依法另行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原審原告山西鑫源礦山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琳、劉志偉、薛起成,原審被告朱春穎及其委托代理人金建顯、王興博,原審被告金建華的委托代理人金建顯、王興博,山西省忻州市人民檢察院檢察官焦池田、王鋒麗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shù)據(jù)
案件基本信息
暫無數(shù)據(jù)
判決結果
暫無數(shù)據(jù)
合議庭
暫無數(shù)據(jù)
判決日期
2016-0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