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人杰文化傳播有限公司與湖州廣播電視總臺、浙江影視(集團)有限公司合作創(chuàng)作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5)湖吳商初字第379號
判決日期:2016-02-19
法院:湖州市吳興區(qū)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浙江人杰文化傳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人杰公司)與被告湖州廣播電視總臺(以下簡稱湖州總臺)、浙江影視(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影視公司)合作創(chuàng)作合同糾紛一案,原告人杰公司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起訴,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2015年4月9日,被告影視公司提出管轄權(quán)異議申請,本院裁定駁回后,被告影視公司向湖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2015年6月23日,該院裁定駁回上訴人被告影視公司的管轄權(quán)異議。2015年8月17日,本案依法由代理審判員蔡蓉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人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瞿丹鳴、被告湖州總臺的委托代理人陳堅、被告影視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陳愛到庭參加訴訟。2015年9月,被告影視公司向本院申請對項目費用進行司法審計,2016年1月審計機構(gòu)以本案無法審計將審計材料退回本院。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shù)據(jù)
案件基本信息
暫無數(shù)據(jù)
判決結(jié)果
暫無數(shù)據(jù)
合議庭
暫無數(shù)據(jù)
判決日期
2016-0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