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杰、華為技術有限公司等著作權權屬糾紛民事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冀03知民初74號
判決日期:2021-10-14
法院:河北省秦皇島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李杰與被告華為技術有限公司、華為軟件技術有限公司、華為終端有限公司著作權權屬、侵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5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李杰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楊景明,被告華為技術有限公司、華為軟件技術有限公司、華為終端有限公司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葉競爭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李杰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賠償原告信息網絡傳播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署名權等著作權損失5萬元及維權費用11060元;2、判令被告在華為音樂app及華為音樂網站的首頁顯著位置連續(xù)7天道歉;3、判令被告在《人民法院報》《河北日報》《秦皇島日報》上向原告公開賠禮道歉、消除影響;4、判令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事實和理由:原告于2007年自己創(chuàng)造了音樂作品《愛痛心》,原告擁有對上述音樂作品的著作權。并申請了著作權版權登記,取得注冊號碼為610001337855號的數字音樂版權注冊證書。原告原創(chuàng)的音樂作品收入頗豐,與多家單位進行合作授權其使用自己創(chuàng)作的音樂作品,也收入了可觀的許可費用。近日原告發(fā)現,被告利用其擁有的華為音樂app在未取得原告任何授權的情況下,私自將原告創(chuàng)作的《愛痛心》音樂作品非法更改名稱為《思念的心》,并署他人姓名上傳至其華為音樂平臺中,進行非法傳播、為供廣大用戶提供付費下載播放服務,且被告非法修改原告音樂作品導致音質、音效降低,欣賞性大打折扣。被告的上述行為,嚴重侵犯了原告的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等著作人身權,同時也嚴重侵犯了原告信息網絡傳播權等著作財產權的合法權益,被告侵權還導致原告無法申請快手音樂人,影響原告歌曲傳播,被告由此也獲得巨大非法利益,對原告?zhèn)€人品牌形象造成了難以彌補的傷害。綜上所述,因被告的侵權造成原告損失巨額版權許可使用費損失,被告也因侵權行為獲得巨大非法利益。對原告的個人品牌形象造成了元法彌補的損失,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利,依法提起訴訟。
被告華為技術有限公司、華為軟件技術有限公司、華為終端有限公司辯稱,一、原告現有證據不能證明涉案音樂作品《思念的心》,系其合法享有著作權及信息網絡傳播權的作品。原告訴稱,被告在未取得授權的情況下,私自將其創(chuàng)作的音樂作品《愛痛心》非法更名為《思念的心》,并署他人姓名上傳至涉案音樂平臺,進行非法傳播。但其所提供的《音樂版權注冊證書》、《公證書》等證據,僅能證明其享有音樂作品《愛痛心》的著作權及信息網絡傳播權、被告向公眾提供的音樂作品是《思念的心》的事實,并不能證明其享有《思念的心》的合法著作權及信息網絡傳播權,亦不能證明被告向公眾提供的是其合法享有著作權及信息網絡傳播權的音樂作品《愛痛心》,更不能證明被告存在原告所稱“非法更名”、“非法署名”、“非法傳播”的事實。被告使用涉案音樂作品《思念的心》,是否存在抄襲,被告并不知情,應由原告與第三方依法予以確認并解決。二、被告主觀上無過錯,不應承擔賠償損失等民事侵權責任。根據侵權責任法第六條關于“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規(guī)定,對網絡服務提供者在提供網絡服務時侵害權利人信息網絡傳播權的行為,實行過錯責任原則,只有其主觀上具有過錯時才承擔侵權責任。被告通過網絡向公眾提供音樂作品《思念的心》,在被告所使用作品名稱、作者姓名與原告享有著作權的作品名稱、作者姓名均明顯不一致,所使用作品有明確權利主體情況下,主觀上并不明知或應知侵權行為的存在,故無過錯,不應承擔賠償損失等民事侵權責任。三、原告?zhèn)€人形像及社會評價不存在減損,要求公開賠禮道歉消除影響無事實基礎和法律依據。如上所述,不特定公眾在使用過程中內心判斷和外部評價所指向的對象是前一作品及其作者,并不會對原告及其作品產生負面影響,原告?zhèn)€人形像及社會評價也就不存在減損的可能。即便被告向公眾提供的是原告享有著作權的作品且侵權事實成立,因使用過程中無任何歪曲、丑化、污名的情形,相反會因被告方的使用對原告享有著作權的作品產生積極正面影響,其在網絡空間中的熱度,在社會中的知曉度、傳唱度,甚至于客觀上的使用量、下載量均會因被告的提供行為,產生一個正向增長,很難說對原告的個人形像及社會評價會產生負面影響。同時,類似可能構成侵權的行為,本質上侵犯的仍然是著作財產權,與個人形像及在社會中評價無直接聯系。綜上,原告要求大范圍公開道歉消除影響沒有道理,也無必要。四、原告賠償經濟損失的請求畸高,與作品的類型、知名度、市場價值、獨創(chuàng)性程度等明顯不匹配。網絡著作權糾紛案件中,具體賠償一般會對作品類型、知名度、市場價值、獨創(chuàng)性程度等因素進行考量,而作品類型又在其中占有基礎性的地位。如《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三庭關于審理網絡著作權侵權糾紛案件的若干解答意見》中規(guī)定,每集電視劇1萬元以下,每部電影在10萬元以下,每首音樂作品在1000元以下確定賠償數額。《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網絡著作權侵權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第25條規(guī)定,影視作品賠償標準為5萬元、3萬元、1萬元不等,音樂作品原則上每首歌不低于500元確定賠償標準。剛剛發(fā)布的《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侵害知識產權及不正當競爭案件確定損害賠償的指導意見》第6.5、3.2條規(guī)定,視頻類作品賠償標準為3萬元、1.5萬元、4000元不等,每首音樂作品的賠償數額一般不少于600元。上述雖為區(qū)域性標準,但考慮到地區(qū)間經濟文化發(fā)展的差異及同案同判的要求,同時充分考量被告無主觀過錯及惡意、原告實際損失及合理支出無充分證據證明、以原告為主體的訴訟案件數量較多、同一作品多頭起訴、職業(yè)維權、趨利性訴訟跡象明顯等多種因素,本案在1000-2000元間確定賠償數額可完全彌補原告的損失。經在中國裁判文書網檢索,這樣的數額也比較符合全國絕大多數法院對音樂作品賠償數額的判決標準,請法庭予以參考。另被告一、二非華為手機及涉案音樂平臺的銷售商和實際運營商,不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爭議的證據,原告證據《愛痛心》的《音樂版權注冊證書》、(2020)冀秦一證民字第916號《公證書》、(2019)冀03知民初19號民事判決書,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對有爭議的證據和事實,本院認定如下:原告證據《愛痛心》人聲版、伴奏版、演唱版音頻、山東交通廣播電臺和秦皇島市音樂廣播電臺專訪音頻,擬證明原告為涉案音樂作品的著作權人,該證據具備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予以采信;證據手機支付頁面截圖、華為音樂網站首頁截圖、《愛痛心》曲譜和歌詞,擬證明被告侵犯原告的著作權,被告未經原告許可便將原告享受著作權的音樂作品進行在線播放、付費下載進行非法營利,并對作品的署名進行篡改、歌曲名稱非法修改,不僅侵犯作者著作財產權,還侵犯了作者的署名權等著作人身權,該具備證據的三性,予以采信,但不能得出證明目的的結論,對證明目的不予采信;證據華為音樂首頁截圖、支付頁面截圖、華為音樂華為官網截圖,擬證明華為技術有限公司、華為終端有限公司、華為軟件技術有限公司屬于共同侵權人,應承擔連帶責任,證據華為音樂首頁截圖未顯示案涉侵權歌曲、華為音樂華為官網截圖并非侵權平臺,故該二證據與本案不具有關聯性,不予采信,證據支付頁面截圖符合證據的三性,予以采信;證據新華社新聞截圖《華為2019年手機銷量突破2億臺》、快手音樂人發(fā)布界面截圖、快手公司郵件回復截圖新聞網站華為手機銷售量超過2億臺,擬證明被告用戶量大,侵權范圍廣,影響大,獲得非法利益巨大,以及被告的侵權行為影響原告在短視頻平臺推廣,給原告造成了損失,華為手機銷售量不能等同于涉案歌曲的使用量,用戶所使用的華為手機能夠上網且其下載涉案歌曲的情況下,才涉及侵權發(fā)生,故該證據與本案不具有關聯性,不予采信;證據秦皇島市文學藝術界聯合會、中共海港區(qū)委宣傳部、秦皇島市廣播電視臺聯合頒發(fā)的《游子佳人》金曲獎榮譽證書、秦皇島市廣播電視臺頒發(fā)的秦皇島市第三屆原創(chuàng)歌曲大賽獎杯、FM101.1《黑皮學院》頒發(fā)的2008年度最受歡迎男歌手樓道歌手獎杯、中共荒佃莊鎮(zhèn)委員會頒發(fā)的農民歌手大獎賽一等獎榮譽證書,擬證明原告的原創(chuàng)作品經常獲得各類獎項,原告系知名原創(chuàng)音樂作品創(chuàng)作人,被告認可該組證據的真實性,該證據亦與確定本案賠償數額具有關聯性,予以采信;證據各地電臺電視臺采訪音頻及視頻,擬證明原告受邀參加各地區(qū)廣播電臺的專訪,原告的原創(chuàng)歌曲深受各地聽眾喜愛與支持,被告認可該組證據的真實性,該證據亦與確定本案賠償數額具有關聯性,予以采信;證據原告與廣州匯濤科技發(fā)展有限公司簽訂的《合作協議》,擬證明原告2009年即10年之前合法授權他方音樂作品的授權費,該證據與本案不具有關聯性,不予采信;證據律師費票據及公證費票據,擬證明原告因被告的侵權行為支付的合理、必要的維權費用共計11060元,該證據中律師費票據未有其他證據印證為真實,不予采信,公證費符合證據的三性,予以采信。被告證據和解協議,擬證明被告為合法授權使用,不存在侵權事實,原告認可該證據的真實性,該證據內容所涉侵權主體相同但侵權平臺不同,故對該證據予以采信,對其證明目的不予采信。
綜合雙方提交證據,可確認如下事實:2019年2月14日原告李杰在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登記《愛痛心》音樂版權,版權注冊號碼為610001337855,音源文件為愛痛心.mp3,歌詞文件為愛痛心.jpg。2020年5月6日,李杰到中華人民共和國河北省秦皇島市公證處對全民K歌APP、MOO音樂APP、華為音樂APP中署名為楊睿穎的歌曲思念的心進行了公證。原告在本案中僅出具河北增值稅普通發(fā)票,顯示支出律師代理費10000元,公證費1060元。李杰曾在歌曲大賽中獲得秦皇島市文學藝術界聯合會、中共海港區(qū)委宣傳部、秦皇島市廣播電視臺聯合頒發(fā)的《游子佳人》金曲獎、秦皇島市廣播電視臺頒發(fā)的秦皇島市第三屆原創(chuàng)歌曲大賽獎杯、FM101.1《黑皮學院》頒發(fā)的2008年度最受歡迎男歌手樓道歌手獎杯、中共荒佃莊鎮(zhèn)委員會頒發(fā)的農民歌手大獎賽一等獎。2020年5月25日,李杰以華為技術有限公司、華為軟件技術有限公司、華為終端有限公司侵害其著作權權屬、侵權糾紛為由訴至本院,提出如訴所請。另查明,李杰下載案涉歌曲購買商品開通音樂--_連續(xù)包月,商戶全稱為華為軟件技術有限公司
判決結果
一、被告華為軟件技術有限技術公司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停止其在華為音樂中對原告作品的使用;
二、被告華為軟件技術有限技術公司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賠償原告李杰經濟損失及維權支出的合理費用共計15000元;
三、駁回原告李杰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1327元,由原告李杰負擔527元,被告華為軟件技術有限技術公司負擔800元(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交納)。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劉汝臣
人民陪審員劉麗麗
人民陪審員唐慧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二日
書記員韓佳穎
判決日期
2021-1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