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鴻昌華偉物資有限公司、貴州成鐵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民事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黔8601民初5030號
判決日期:2021-10-12
法院:貴陽鐵路運輸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貴州鴻昌華偉物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鴻昌公司)與被告貴州成鐵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成鐵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受理,適用簡易程序,由審判員獨任審理。本案于2021年6月28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鴻昌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李志剛、王蕾,被告成鐵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超、蔣濤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shù)據(jù)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鴻昌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被告支付貨款人民幣2353002.59元及違約金419434.12元(違約金自開票之日起暫計算至2021年5月14日,并從2021年5月15日起以2353002.59元為基數(shù)按15.4%計算違約金直至全款付清時止);2.本案的訴訟費、保全費、訴訟保全擔保費及律師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及理由:成鐵公司與鴻昌公司在2018年簽訂了《鋼材購銷合同》,合同簽訂后,鴻昌公司依法依約進行了供貨并開具發(fā)票并申請付款。2021年1月21日,經再次對賬確認,尚有2353002.59元鋼材款未支付。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未果,特訴至人民法院,請求判令如前所訴。
被告成鐵公司辯稱:對合同本金2353002.59元無異議,但對違約金計算方式有異議。按照合同約定違約金的起算時間應當是其公司完成內部審批程序后,而非發(fā)票開具之日。按照成鐵公司自行計算的違約金計算表,按照年息15.4%的標準,到2021年5月14日,利息應為313953.70元。
經審理查明,2018年,貴州鐵路房建工程公司(甲方)與鴻昌公司(乙方)簽訂了《鋼材購銷合同》(以下簡稱涉案合同),合同第三條第(二)款第1項約定,乙方將標的物送到甲方指定地點,并根據(jù)甲方實際送貨簽認的送貨清單,乙方向甲方出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甲方根據(jù)工程進度進行材料結算。并在完成報銷程序相關手續(xù)后,乙方提供結算資料及付款申請后進行付款。第六條第4項約定,一方違反本合同其他約定,違約方向另一方按日支付合同總額0.3%的違約金,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第六條第6項約定,合同約定的違約責任承擔,包括但不限于訴訟費、律師費、公證費、鑒定費、交通住宿費等費用。
合同簽訂后,鴻昌公司分批次供貨后并予以銷貨清單予以結算,第一次結算金額為995560.80元,并于2019年10月8日開具發(fā)票995560.80元;第二次結算金額為1357441.79元,并于2020年7月24日開具了發(fā)票1357441.79元。成鐵公司收到發(fā)票后,分別于2019年12月30日計賬應付賬款995560.80元,2020年11月16日計賬應付賬款1357441.79元。2021年1月21日,成鐵公司向鴻昌公司出具《企業(yè)詢證函》,確認欠款為2353002.59元。
另查明,2018年8月30日,貴州鐵路房建工程公司更名為貴州成鐵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2021年5月7日,鴻昌公司向貴州正哲律師事務所支付律師費6萬元。2021年5月19日,鴻昌公司向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貴州分公司購買財產保全責任保險并支付保險費5634.66元。
上述事實,有原、被告的當庭陳述筆錄、《鋼材購銷合同》、銷貨清單、發(fā)票、《企業(yè)詢證函》、原、被告身份證明等證據(jù)在卷佐證,并經庭審質證,予以采納
判決結果
一、貴州成鐵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向貴州鴻昌華偉物資有限公司支付欠付的貨款2353002.59元;
二、貴州成鐵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向貴州鴻昌華偉物資有限公司支付違約金,具體計算方式為:①以995560.8元為基數(shù),以年息15.4%為利率,從2019年11月8日開始計算至2020年8月23日;②以2353002.59元為基數(shù),以年息15.4%為利率,從2020年8月24日開始計算至款項付清之日止;
三、貴州成鐵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向貴州鴻昌華偉物資有限公司支付律師費、保全費及訴訟保全保險費等共計70634.66元;
四、駁回貴州鴻昌華偉物資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9338元,減半收取計14669元,由原告貴州鴻昌華偉物資有限公司負擔2050元,被告貴州成鐵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負擔12619元(案件受理費原告已預交,被告在履行本判決時徑行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成都鐵路運輸中級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譚慧敏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書記員梁文文
判決日期
2021-1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