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防城港昌和路橋工程有限公司、廣西黎東置業(yè)投資有限公司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民事二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1)桂12民終831號
判決日期:2021-10-11
法院:廣西壯族自治區(qū)河池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廣西防城港昌和路橋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昌和公司)訴廣西黎東置業(yè)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黎東公司)、河北交建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河北交建)、環(huán)江毛南族自治縣交通運輸局(以下簡稱縣交通局)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經(jīng)一審環(huán)江毛南族自治縣人民法院審理作出(2019)桂1226民初1306號民事判決,昌和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作出(2020)桂12民終1475號民事裁定,撤銷原判,將案件發(fā)回重審。重審期間,黎東公司以昌和公司為被告提起反訴,一審法院同時追加環(huán)江毛南族自治縣城開投資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城投公司)作為本案被告參加訴訟,后作出(2020)桂1226民初1253號民事判決。宣判后,昌和公司不服,再次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shù)據(jù)
案件基本信息
暫無數(shù)據(jù)
判決結(jié)果
一、撤銷環(huán)江毛南族自治縣人民法院(2020)桂1226民初1253號民事判決;
二、本案發(fā)回環(huán)江毛南族自治縣人民法院重審。
二審案件受理費60533元,由本院退回昌和公司
合議庭
審判長覃志凌
審判員邵彬
審判員廖德旺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賁玉瑕
書記員梁捷
判決日期
2021-1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