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中藝生態(tài)環(huán)境工程有限公司、徐丁生等買賣合同糾紛民事管轄上訴管轄裁定書
案號:(2021)贛04民轄終32號
判決日期:2021-10-09
法院:江西省九江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杭州中藝生態(tài)環(huán)境工程有限公司因與被上訴人徐丁生、原審被告敖天柱買賣合同糾紛管轄權異議一案,不服江西省都昌縣人民法院(2021)贛0428民初214號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訴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shù)據(jù)
案件基本信息
杭州中藝生態(tài)環(huán)境工程有限公司上訴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之間不存在任何合同關系,且本案合同履行地在浙江省蒼南縣,并非江西省都昌縣,一審法院對本案不具有管轄權,故請求撤銷一審裁定,將本案移送至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區(qū)人民法院審理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合議庭
審判長易仁旺
審判員張濤
審判員黃艷丹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書記員劉姚
判決日期
2021-1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