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曼陀羅石材有限公司(北京天圓祥泰置業(yè)有限公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審裁定書
案號:(2021)京0105民初20547號
判決日期:2021-10-09
法院:北京市朝陽區(qū)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泉州曼陀羅石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原告)與被告北京天圓祥泰置業(y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被告)、第三人蘇州金螳螂建筑裝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第三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進行審理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shù)據(jù)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拖欠合同款共計5343455.07元、利息459335.93元并支付利息(以5343455.07元為基數(shù),自2020年9月1日起至實際支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事實和理由:2017年7月20日,原告中標被告(業(yè)主方)發(fā)包的奧體南區(qū)2號地項目一標段A座二十八層石材供應及安裝工程,中標價為10648081.07元,工程地點為北京市朝陽區(qū)奧林匹克文化商務區(qū)2#地,即天圓祥泰大廈A座。原告按照被告的要求,于2017年8月13日與該項目的總包單位第三人簽訂了《奧體南區(qū)2號地項目一標段A座28層精裝修工程石材供應及安裝合同》,合同價格為10648081.07元,工期至2017年10月10日,付款期限為合同訂立后付20%,批次石材驗收合格付50%,安裝驗收后付至90%,整體驗收合格后付至97%,3%余款作為質(zhì)量保證金在驗收合格滿二年后付清。實際履行過程中,經(jīng)被告確認共發(fā)生增項1075374元。合同簽訂后,原告按照約定履行了合同義務,因被告幾度調(diào)整方案和更換管理人員,導致工期一再順延。至2018年9月,原告按照被告要求基本完工,僅剩驗收,被告又提出方案調(diào)整并要求停工,拒不往下進行。原告實際完成合同總金額為11723455.07元,被告已付款項為6380000元,剩余5343455.07元未支付。原告多次催促被告支付合同款,被告均以各種理由搪塞。被告拒不履行付款義務的行為嚴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故原告訴至法院,望判如所請。
被告辯稱:第一,原告與被告并未簽署相關施工協(xié)議,原告系作為分包方與總包方簽署的分包協(xié)議,我方已與總包方結算完畢,總包方與原告已解除協(xié)議,原告無權向我方主張工程款。第二,該項目工程并未完工,原告不能僅依據(jù)分包協(xié)議主張合同總價款。第三,原告的石材供應存在一定的數(shù)量及質(zhì)量問題,是導致工程延期甚至停工的原因之一。從已完成符合要求的工程量來看,我方已超額支付了原告工程款。
第三人述稱:原告為被告指定的合作供應商,前期被告組織招標,經(jīng)評標后確定原告中標,最終被告指令原告與我方簽訂合同,過程中被告將款項付給我方,我方再行支付原告。另,我方與原告已結算完成且款項已超付。
經(jīng)審理查明:2017年6月5日,被告作為發(fā)包人與第三人作為承包人簽署《奧體南區(qū)2號地項目A座一標段A座28層精裝修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內(nèi)容包含室內(nèi)裝飾、強電工程、給排水工程。2017年8月13日,第三人與原告簽署《奧體南區(qū)2號地項目A座一標段A座28層精裝修工程石材供貨及安裝合同》,由原告為涉案工程提供石材及安裝。2020年7月,原告與第三人簽署《解除協(xié)議》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泉州曼陀羅石材有限公司的起訴。
保全費5000元,由原告泉州曼陀羅石材有限公司負擔(已交納)。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韓龍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書記員張小鷗
判決日期
2021-1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