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斌山、胡銀科等不當?shù)美m紛民事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贛0103民初266號
判決日期:2021-09-29
法院:南昌市西湖區(qū)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桂斌山訴被告胡銀科不當?shù)美m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8日作出(2020)贛0103民初4931號民事判決,原告桂斌山不服,提出上訴。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20)贛01民終3258號民事裁定,撤銷南昌市西湖區(qū)人民法院(2020)贛0103民初4931號民事判決,本案發(fā)回本院重審。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在訴訟過程中,本院依職權追加了高澤平、江西銀誠建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銀誠公司”)、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分公司(以下簡稱“人壽九江分公司”)、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永修縣支公司(以下簡稱“人壽永修支公司”)為本案第三人。原告桂斌山,被告胡銀科及第三人江西銀誠建設有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李綠水,第三人高澤平,第三人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分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彭旭昊、涂建偉,第三人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永修縣支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彭旭昊、吳曉紅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shù)據(jù)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桂斌山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歸還原告?zhèn)€人墊付的工程款50000元,并以50000元為基數(shù)按全國銀行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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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yè)拆借中心貸款事實報價利率為標準,從原告起訴之日起計算利息,直至欠款還清之日。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被告胡銀科是江西銀誠建設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原告涉案時為中國人壽保險有限公司九江市分公司永修支公司的責任人。2018年10月份,被告胡銀科代表江西銀誠建設有限公司與中國人壽保險有限公司九江市分公司簽訂人壽保險有限公司永修公司辦公職場裝修項目的裝修合同,后被告安排實際施工人高澤平裝修施工。在上述裝修項目的合同履行過程中,于2018年12月底,中國人壽保險有限公司九江市分公司根據(jù)上述裝修項目合同約定和對裝修工程量的估計向被告支付了工程款810000元,而被告代表的公司則沒有按其與實際施工人高澤平的約定支付工程款而產(chǎn)生糾紛,至裝修工程停工。原告作為業(yè)主的公司經(jīng)理依職出面調(diào)處,赴南昌要求被告按實際工程量支付實際施工人的應付工程款(包括工人工資)。經(jīng)與被告協(xié)商估算,被告同意支付實際施工人高澤平150000元工程款,因當時實際施工人高澤平未到場,被告即要求原告以個人名義辦理借款手續(xù),原告為了裝修工程的順利進行,無奈于2019年1月24日以個人名義代為辦理了借工程款手續(xù),并于當日將在被告處借取的150000元工程款全部轉給了實際施工人高澤平發(fā)放工人工資。被告與原告及實際施工人高澤平之間只是以借款的形式完成了支付案涉裝修工程款的事實,并不存在實際的民間借貸事實,這在(2019)贛0103民初6828號民事判決書中得到了確認。被告與其實際施工人高澤平產(chǎn)生糾紛后,工地一直處于停工狀態(tài),已對業(yè)主產(chǎn)生不良影響,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恢復裝修施工,被告則以沒有錢啟動工程為由遲遲未動,而人壽保險有限公司九江市分公司根據(jù)上述裝修項目合同約定和對裝修工程量的估計已向被告支付了工程款810000元,不愿再向被告支付工程款。無奈,作為項目地公司經(jīng)理的原告,為了工程能順利恢復施工、盡快消除不良影響,自己于2019年3月29日墊付了5萬元給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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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其恢復施工,而被告幾天后補寫一張“歸還借款”收款手續(xù)給原告,原告當時也未在意,認為工程完工后,工程款結算時可以一并結算。現(xiàn)被告已完成了裝修工程,工程款也已經(jīng)結算,對原告墊付給被告的5萬元裝修款,被告不愿意在其與人壽保險有限公司九江市分公司的裝修工程款中扣除,也不歸還原告?zhèn)€人墊付的5萬元工程款,致被告不當?shù)美?萬元,而原告利益受損,故原告訴至法院。
原告桂斌山提交了如下證據(jù):
證據(jù)一、高澤平出具的借條一份,證明高澤平收到了我從胡銀科那里拿來的15萬元的款項。
證據(jù)二、收條和轉賬記錄各一份,證明胡銀科收到了我轉給他的五萬塊錢。
證據(jù)三、說明(高澤平的情況說明)一份,證明15萬元只是通過借貸關系結算了工程款,并不實際存在借貸關系。
證據(jù)四、南昌市西湖區(qū)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復印件一份,證明原告因“裝修工程”的工程款與被告發(fā)生了150000元賬務往來,經(jīng)(2019)贛0103民初6828號民事訴訟案已查清,并經(jīng)(2019)贛0103民初6828號民事判決書認定原告與被告無150000元民間借貸事實。
證據(jù)五、轉賬記錄,證明人壽公司已向銀誠公司支付了全部工程款。
被告胡銀科辯稱:一、原告起訴時所稱事實嚴重不符合客觀事實。首先,高澤平并不是被告安排的實際施工人,高澤平進場施工也并非是被告安排的,而是本案中原告利用擔任中國人壽保險有限公司九江市分公司永修支公司法人代表、總經(jīng)理的職務便利,安排高澤平進行施工。且原告安排高澤平進入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永修支公司營業(yè)用房裝修工程(以下稱涉案工程)施工時未經(jīng)招投標的合法程序,原告為彌補程序上存在的缺陷和違法行為,之后進行招投標,并由被告經(jīng)營的江西銀誠建設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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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中標。二、時任中國人壽保險有限公司九江市分公司永修支公司法人代表、總經(jīng)理的桂斌山于2018年10月8日通知高澤平進場施工,高澤平當日向涉案工程所在的物業(yè)管理公司支付裝修保證金。高澤平進場后按照原告桂斌山提供的施工圖紙進行部分施工。而江西銀誠建設有限公司是在2018年11月22日才與中國人壽保險有限公司九江市分公司簽訂涉案工程的裝修工程合同。原告為了進一步掩蓋其違法行為,遂找到被告,要求江西銀誠建設有限公司將中標的涉案工程轉包給高澤平施工,否則不會讓江西銀誠建設有限公司中標施工。被告考慮涉案工程的復雜性并未進場施工,而是原告桂斌山安排的高澤平繼續(xù)施工。三、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分公司并沒有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導致原告桂斌山與高澤平惡意串通,以業(yè)主身份和施工人身份以及停工的手段不斷向江西銀誠建設有限公司施加壓力要求支付給高澤平工程款。江西銀誠建設有限公司與中國人壽保險有限公司九江市分公司簽訂涉案工程的裝修工程合同后按合同約定向其開具了合同簽約價1616094.99元全部的增值稅發(fā)票。但是中國人壽保險有限公司九江市分公司違反裝修工程合同第四條第3款“乙方需提供工程全額款項正式發(fā)票十個工作日內(nèi),甲方支付乙方合同總價款的80%,即人民幣12928785.99元”的約定,沒有支付約定的80%工程款給江西銀誠建設有限公司。江西銀誠建設有限公司在收到中國人壽保險有限公司九江市分公司支付的工程款后扣除相應的稅費于2018年12月29日向高澤平支付了工程款478331.5元以及劉丹46800元計525131.5元。第四、本案案涉裝修工程合同價格形式為工程審計結算價格即審定價為準,不是固定總價,目前仍在施工當中,尚未進行竣工驗收,涉案裝修工程也未投入使用。四、被告未滿足原告桂斌山和高澤平的要求后,高澤平便停止施工。項目停工后,中國人壽保險有限公司九江市分公司要求原告桂斌山處理好涉案工程的問題。原告為解決上述問題便從中斡旋,于2019年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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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24日提出由原告向胡銀科借款15萬元并出具借條一張。爾后原告又將該筆借款以原告桂斌山的名義借給高澤平并由高澤平出具借條一張。五、原告桂斌山的行為并未滿足高澤平的要求,該項目仍處于停工狀態(tài)。2019年3月,中國人壽保險有限公司九江市分公司再次派出業(yè)主代表石德斌、永修支公司吳曉紅、監(jiān)理單位等人到場協(xié)商涉案工程事宜,并要求由江西銀誠建設有限公司進場施工。2019年3月29日原告桂斌山主動向被告胡銀科歸還了5萬元借款。2019年4月16日,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分公司免去桂斌山永修支公司經(jīng)理職務。第六、原告無權要求被告返還50000元款項,該款項不構成不當?shù)美?。不當?shù)美抵笡]有合法根據(jù),取得不當利益并造成他人損失。本案中,原告桂斌山向被告胡銀科轉賬50000元時并擴充備注為:歸還1.24借工人工資部分款項。表明該筆轉款存在基礎法律關系。綜合本案事實過程,原告桂斌山與被告胡銀科之間存在民間借貸的法律關系,原告桂斌山與高澤平之間存在民間借貸的法律關系。這兩個法律關系均系獨立的法律關系。綜上,請求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另外再補充意見如下:1、原告將15萬轉給高澤平時,也是要求高澤平出具借條,并且明確了按借貸關系償還的。2、九江人壽在裝修工程上是違約的沒有按工程合同款項,因合同約定開發(fā)票支付80%,但是只支付了50%。3、高澤平和原告在我們公司中標之前他們認識,在我們簽合同之前高澤平也是由原告允許施工的。4、高澤平在永修法院起訴九江市人壽,認為與九江市人壽存在事實上的施工合同關系,所以要求支付工程款給他。5、原告付15萬給高澤平是因為高澤平在1月份的時候到市人壽鬧過。并且當時動靜過大,要求支付給他。原告才會想到向被告借款15萬元。6、原告主張不當?shù)美?萬元沒有事實基礎,在西湖法院判決書雙方對借貸關系沒有錯誤的認知,實際雙方是民間借貸的關系。
被告胡銀科和第三人銀誠公司共同提交了如下證據(j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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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據(jù)一、高澤平民事起訴狀、證據(jù)目錄、中國銀行交易流水明細清單、新進商戶交款單、裝修押金3張、工程款支付報審表等;證明1、高澤平于2019年4月19日起訴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分公司和江西銀誠建設有限公司,其起訴時稱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分公司(實際上是原告桂斌山)安排其于2018年10月8日進行施工,并向其交付施工圖紙等。2、高澤平施工后,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分公司又將該工程發(fā)包給江西銀誠建設有限公司,并簽訂裝修工程合同。3、時任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分公司永修支公司法人代表、總經(jīng)理的桂斌山于2018年10月8日通知高澤平進場施工,高澤平當日向涉案工程所在的物業(yè)管理公司支付裝修保證金。高澤平進場后按照原告提供的施工圖紙進行部分施工。而江西銀誠建設有限公司是在2018年11月22日才與中國人壽保險有限公司九江市分公司簽訂涉案工程的裝修工程合同。4.高澤平在起訴時自認收到628331.5元。
證據(jù)二、民事答辯狀、民事反訴狀、證據(jù)目錄、裝修工程合同、公司工程項目內(nèi)部經(jīng)濟責任承包合同、增值稅專用發(fā)票2張等資料;證明1、江西銀誠建設公司針對高澤平的起訴進行應訴答辯,是根據(jù)高澤平起訴時自認收到628331.5元工程款進行反訴,但實際上支付給高澤平工程款478331.5元以及劉丹46800元(按高澤平要求代付)總計525131.5元。2、中國人壽保險有限公司九江市分公司與江西銀誠建設有限公司是在2018年11月22日簽訂裝修工程合同,簽訂合同時高澤平已進場施工。3、2018年11月30日高澤平單方面簽署一份《公司工程項目內(nèi)部經(jīng)濟責任承包合同》,該份合同江銀誠建設有限公司沒有蓋章確認。高澤平在起訴時也不承認與江西銀誠建設公司存在合同關系。
證據(jù)三、會議記錄;證明1、高澤平進入涉案工程施工,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分公司及桂斌山、監(jiān)理單位均知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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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分公司介入后,高澤平的施工行為,導致江西銀誠建設公司無法進場施工。
證據(jù)四、民事裁定書;證明高澤平起訴的案件以及江西銀誠建設有限公司反訴的案件在未經(jīng)法院查明事實、判決的情況下,雙方均主動撤訴。高澤平起訴的事實和江西銀誠建設有限公司反訴的事實均未被永修法院發(fā)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確認,不能作為免證事實認定。
證據(jù)五、桂斌山的錄音(錄音自21:55起);證明關于被告胡銀科借給原告桂斌山的15萬元,原告是明確了借款的事實,也明確承認了會歸還15萬元借款。
證據(jù)六、人壽九江分公司任免通知;證明桂斌山因案涉工程有不當?shù)男袨椋邼善皆谌藟劬沤止爵[事,導致桂斌山向被告借款平息這件事。
第三人高澤平述稱,原告說我與銀誠公司存在實際施工人不是事實。我從2018年10月8號進場(中國人壽保險公司永修支公司的營業(yè)用房)裝修施工。2018年11月10日停工。我們多次向人壽追討,到了11月22日,九江人壽與銀誠公司簽訂了裝修工程合同。通知我的說法是江西銀誠中標。實際此工程的招標從9月初開始,25日開標。當初,我自己的公司也參與了進去。結果也沒有公示,也沒有確定中標人。在2018年10月8日,原告代表永修支公司通知我進場施工,從本質(zhì)上我們中標了。原告說了口頭通知我們進場以后一星期內(nèi)付30%的款。結果沒有簽訂合同,也沒有支付預付款。經(jīng)過多次催款,沒有任何結果。不得已2018年11月10日停工。九江人壽于2018年12月28日將工程款轉入銀誠建設有限公司。在此段時間,原告帶我一起包括九江分公司的工作人員,多次到銀誠公司催款,銀誠公司于11月30日脅迫我與其公司簽訂了裝修合同。并且沒有給我原件,給的復印件也沒有加蓋公章。要挾我不簽訂合同就不給工程款。后來,經(jīng)多次催討,胡銀科于2019年1月3日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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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我478331.5元。當時他所支付的款項根本無法支付此工程款。我于1月5日到九江分公司催討剩余工程款,當時經(jīng)過他們領導討論協(xié)商安排原告到銀誠公司催討工程款。于2019年1月24日,原告要求我以借款的形式辦理工程款支付手續(xù)。當初我在借據(jù)中注明了此借款用于工程款工程工資支付。并不是與被告所說的辦理了借款歸還借據(jù)。所有的情況過程就是這樣的。1、原告所說明的我與銀誠公司存在掛靠的關系是不真實的。2、銀誠公司所簽訂的合同是脅迫的,是不真實的,合同也是不平等的。3、原告辦理的15萬元借貸收據(jù)已注明工程款所用。不是被告所說的純屬借貸關系。4、從一開始九江分公司永修支公司所有的招標都是不合法的,是欺騙的手段引我施工,我也是受害人。最后等我發(fā)現(xiàn)了就已停工、退場。當初,我們準備找鑒定公司工程量鑒定,銀誠公司招聘閑散人員進入施工,我們也向當?shù)貓蟀福且苑欠ㄊ侄?。九江分公司提出申請才能鑒定,從此過程中多項事件表明銀誠公司與九江分公司是串通一氣,侵害我們的利益。
第三人高澤平提交了如下證據(jù):
證據(jù)一、我與原告的微信聊天記錄截圖,證明我們在進場施工之前,原告代表市公司要求我進場施工的,同時能證明我從2018年3月份與原告接觸。
證據(jù)二、保單二份,證明為了該工程,因原告要求購買保險二份。為了接這個工程,原告要求購買保險,保單是7月和10月購買的。
證據(jù)三、2019年11月19日中標通知書復印件,證明上面沒有中標的編號,也沒有住建單位機構的蓋章,是虛假通知。
證據(jù)四、公司工程項目內(nèi)部經(jīng)濟責任承包合同一份,證明銀誠公司脅迫我簽訂的合同,我并非銀誠公司的員工,合同也沒有加蓋銀誠公司的公章,而且給我的是復印件,我認為是違法的。
證據(jù)五、2019年4月3日原告出具的收條一份,證明我在做這個裝修是原告代表公司要求我進場施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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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據(jù)六、中央空調(diào)銷售安裝合同一份、結婚證復印件一份,證明中央空調(diào)工程與營業(yè)工程是同一天招標的,也沒有進行公示,沒有中標人,簽訂時間是2018年11月22日。九江支公司對裝修工程和空調(diào)安裝是知情的,也知道是我承接的。中央空調(diào)的公司的法人是我老婆。
第三人銀誠公司述稱,1、銀誠公司是通過合法的程序中標并簽訂合同。高澤平以自己的公司去投標,我們是不清楚的。2、銀誠公司簽訂合同后,去查看時,發(fā)現(xiàn)有人在施工,所以沒有進場。3、我們多次與九江人壽提出過要求,原告當時帶高澤平來我們公司,要求我們公司把工地給高澤平做,否則我們中不到這個標。4、高澤平停工后,九江市人壽就以各種書面的聯(lián)系函、律師函約談胡銀科給我們施加壓力,要求我們按約完成施工。5、在2019年5月份進場施工前,九江人壽、原告、銀誠公司不下于十幾次協(xié)商進場施工的問題。迫于壓力銀誠公司,胡銀科就向九江人壽出具了完工的承諾函,否則追究銀誠公司的責任。高澤平所說九江人壽串通一氣是不存在的,銀誠公司是合法施工方,當然有權施工。高澤平阻擾施工過程中,銀誠公司就與九江市人壽代表石德斌多次以高澤平等人為惡勢力為由報案。
第三人人壽九江分公司、人壽永修縣支公司共同述稱,人壽九江分公司與銀誠公司之間的裝修工程已全部完工。并且經(jīng)過了造價審核,人壽公司最后按照合同約定已經(jīng)支付本工程的全部款項。本案所涉及的款項人壽人公司不知情,也與本公司無關。
第三人人壽九江分公司、人壽永修縣支公司共同提交了如下證據(jù):
證據(jù)一、人壽支公司營業(yè)用房項目結算審核報告、人壽九江分公司與銀誠公司簽訂的裝修合同、人壽九江公司向銀誠公司轉款憑證5張,證明人壽永修支公司營業(yè)用房裝修工程已經(jīng)全部完工。人壽公司依照合同約定支付完畢全部款項。本公司與本案所涉款項沒有關聯(liá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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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jù),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jù)交換和質(zhì)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jù),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對有爭議的證據(jù)和事實,本院認定如下:原告桂斌山原系人壽九江分公司永修支公司經(jīng)理,被告胡銀科系銀誠公司法定代表人。因人壽永修支公司營業(yè)用房裝修,2018年10月8日,原告及人壽永修支公司工作人員口頭通知第三人高澤平繳納裝修押金后進場裝修施工,高澤平進場實際施工后于2018年11月10日停工。
2018年11月19日,人壽九江分公司就人壽永修縣支公司營業(yè)用房裝修工程發(fā)出中標通知書,明確銀誠公司為案涉標的的中標單位。2018年11月22日,人壽九江分公司作為發(fā)包方(甲方)與承包方(乙方)銀誠公司簽訂了一份《裝修工程合同》,約定甲方將人壽永修支公司營業(yè)用房裝修工程發(fā)包給乙方施工,開工日期為2018年11月22日,竣工日期為2018年12月31日,簽約合同價為壹佰陸拾壹萬陸仟零玖拾肆元玖角玖分,合同價格形式以工程審計結算價格為準。2018年11月30日,銀誠公司作為甲方與乙方高澤平簽訂“公司工程項目內(nèi)部經(jīng)濟責任承包合同”,約定乙方高澤平承包甲方于2018年11月22日與人壽九江分公司簽訂人壽永修支公司營業(yè)用房裝修工程項目建設施工合同約定的范圍和內(nèi)容……該合同落款處甲方銀誠公司未簽字、蓋章,乙方高澤平簽字確認。
之后,原、被告及高澤平、銀誠公司因工程款支付問題致工程停工。原告桂斌山作為工程業(yè)主單位代表出面協(xié)調(diào),并于2019年1月24日,向被告胡銀科出具了借條一份,載明“今借到胡銀科現(xiàn)金人民幣壹拾伍萬元整(¥:150000),用于支付民工工資,并承諾不拖欠工資,并承擔經(jīng)濟法律責任,并約定50天內(nèi)歸還”,借條底部寫明了桂斌山中國建設銀行的收款賬戶。同日,胡銀科通過其中國建設銀行賬戶向桂斌山上述賬戶轉款150000元,并備注“胡銀科借給桂斌山15萬元”。收到款項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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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斌山分三次將該筆款項150000元轉賬給高澤平,同日高澤平向桂斌山出具借條一份,載明“今借到桂斌山人民幣壹拾伍萬元整(¥150000)用于永修保險公司裝修(營業(yè)用房工程)工人工資支付”。后經(jīng)胡銀科催討,桂斌山于2019年3月29日向胡銀科轉賬支付50000元、并附言:“歸還1.24借工人工資部分款項”;2019年4月1日,胡銀科向桂斌山出具收條一張,載明“今收到桂斌山還款5萬元”。之后,桂斌山要求胡銀科返還其支付的5萬元款項未果,遂向法院起訴。
另查明,高澤平對上述涉案裝修工程進行實際施工,完成了部分工程后,因人壽九江分公司及銀誠公司未結清其工程款,其遂于2019年4月24日向永修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人壽九江分公司及銀誠公司支付裝修工程款316077.25元。銀誠公司對此提出反訴,其以實際支付了高澤平628331.5元為依據(jù),要求高澤平返還其多支付的工程款228347.99元。2019年9月29日,高澤平及銀誠公司分別向永修縣人民法院提出撤回雙方的本訴與反訴,該院作出(2019)贛0425民初708號民事裁定書,裁定準許雙方撤回起訴和反訴。
2019年7月17日,胡銀科以民間借貸糾紛向本院起訴桂斌山及第三人高澤平,要求桂斌山償還借款100000元并支付利息。庭審中,第三人高澤平確認其所收到的工程款628331.5元是由銀誠公司轉賬478331.5元工程款及桂斌山轉賬150000元工人工資構成。胡銀科確認銀誠公司已轉賬478331.5元工程款給高澤平。2019年11月4日,本院作出(2019)贛0103民初6826號民事判決,認為本案基礎法律關系為裝飾裝修合同糾紛,但原告堅持要求按民間借貸糾紛進行審理,故判決駁回胡銀科的訴訟請求。該判決現(xiàn)已發(fā)生法律效力。
再查明,人壽永修支公司營業(yè)用房裝修工程現(xiàn)已完工,并于2019年11月交付使用。2019年12月26日,人壽永修支公司委托北京中興恒工程咨詢有限公司就涉案工程進行審計,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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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果為工程總造價1616094.99元。人壽九江分公司預留質(zhì)保金80804.75元外,其余1535290.24元工程款已支付給銀誠公司。2019年1月3日銀誠公司支付478331.5元工程款給高澤平。
庭審中原告確認對本案案由變更為裝飾裝修合同糾紛不持異議。原、被告均確認,除本案所涉款項外,雙方從無其他經(jīng)濟往來
判決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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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胡銀科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nèi)返還原告桂斌山50000元及資金占用費(以50000元為基數(shù),按全國銀行同業(yè)拆借中心貸款利率為標準,從2020年7月14日起計算至款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原告預交的案件受理費1050元,由被告胡銀科負擔,限隨上述款項一并償付。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王奇
人民陪審員程莉莎
人民陪審員羅娟昱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書記員王蕾
判決日期
2021-0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