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天強、山西路橋第四工程有限公司等鄭平、楊東濤、殷戰(zhàn)力、谷莘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民事審判監(jiān)督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1)晉民申1114號
判決日期:2021-09-29
法院: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再審申請人王天強因與被申請人山西路橋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路橋第四公司)、鄭平、楊東濤、殷戰(zhàn)力、谷莘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山西省大同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晉02民終1042號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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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王天強申請再審稱,請求:1.撤銷山西省大同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晉02民終1042號民事裁定;2.依法改判支持申請人的訴訟請求;3.訴訟費由被申請人承擔。再審理由為:一、原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2018)晉02民終1357號民事判決書是依據王天強和原山西遠方路橋(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簽訂的第一份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涉及的是工程主路工程,約定每方的價格是10.8元。而本案訴訟標的依據是王天強和原山西遠方路橋(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簽訂的第二份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涉及的是施工道工程,約定每方的價格是5元。正是因為兩份完全不同的施工合同,產生不同的工程款,不能認定重復訴訟。二、本案被告屬共同被告。申請人訴被申請人楊東濤、谷莘、殷戰(zhàn)力、鄭平歸還工程款,表面看好像和路橋第四公司沒關系,但實際情況是,四個被申請人和原山西遠方路橋(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承包了工程,但干到中途由于資金短缺無法進行,原山西遠方路橋(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知道申請人有資金實力,建議申請人給四被申請人墊資繼續(xù)施工,還承諾給四被申請人結算工程款時,先歸還申請人的墊資。結果路橋第四公司失言,將工程款全部支付給四被申請人,四被申請人拿到工程款也沒歸還給申請人。申請人認為路橋第四公司和四個被申請人屬于共同被告,而且為了查明案件,澄清事實,更也為了節(jié)省司法資源,依法應予審理。
路橋第四公司提交意見稱,1.王天強所述雙方之間存在兩個工程施工關系無法成立,雙方之間僅存在一個工程關系,該事實經大同市平城區(qū)人民法院、大同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確認。大同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晉02民終1357號判決書中已經對再審申請人訴求的第一項工程款進行了終審審理,其該項再審理由不成立。2.關于王天強所述山西路橋第四公司與楊東濤等人屬于共同被告無基礎事實依據,其原審訴求其他被告歸還墊付款項系欠款糾紛,而其訴求答辯人支付工程款系屬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是兩個不同的法律關系,無法并案審理。原審駁回起訴并無不當。
本院經審查查明,山西遠方路橋(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于2020年6月1日變更名稱為山西路橋第四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為王昀
判決結果
駁回王天強的再審申請
合議庭
審判長卜文禮
審判員卞俊梅
審判員何炳武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劉莉媛
書記員秦凱
判決日期
2021-0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