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建工第三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王運平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民事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陜0112民初4628號
判決日期:2021-09-29
法院:西安市未央?yún)^(qū)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趙克讓與被告陜西建工第三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三建公司)、王運平、第三人陜西宏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宏昇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本案適用普通程序,由審判員蒲小榮獨任審理。原告趙克讓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趙兵、楊乾坤,被告三建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續(xù)普堅、劉帥,被告王運平委托訴訟代理人楊濤、高囡,第三人宏昇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齊東海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shù)據(jù)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趙克讓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決二被告向原告支付勞務費1265017.48元。利息為:以60萬元為基數(shù),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自2018年6月16日起至2018年7月15日;以120萬元為基數(shù),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自2018年7月16日起至2018年8月15日;以2145017.48元為基數(shù),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自2018年8月1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以2145017.48元為基數(shù),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標準,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2020年1月15日;以1265017.48元為基數(shù),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場報價利率標準,自2020年1月16日至實際付清之日止;2、判決二被告向原告支付雙方結算時所扣除的租賃材料費用301560元,利息為以301560元為基數(shù),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自2018年8月1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以301560元為基數(shù),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標準,自2019年8月20日至實際付清之日止;3、判決二被告向原告支付2018年5月28日之前停工損失414000元;4、判決二被告向原告支付2018年5月28日至2020年9月底期間所占用架管、扣件等租賃材料損失258461.72元;5、判決二被告向原告退還工程保證金1450000元;并從2018年5月29日起按月利息29000元計算至工程保證金付清之日止;6、案件受理費、保全費、擔保費由被告承擔。審理中,原告變更訴訟請求為:1、判決二被告向原告支付勞務費1364418.28元及利息,利息以60萬元為基數(shù),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自2018年6月16日起至2018年7月15日;以120萬元為基數(shù),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自2018年7月16日起至2018年8月15日,以2145017.48元為基數(shù),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自2018年8月1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以2145017.48元為基數(shù),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標準,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2020年1月15日;以1364418.48元為基數(shù),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標準,自2020年1月16日至實際付清之日止;2、判決二被告向原告支付雙方結算時所扣除的租賃材料費用301560元及利息,利息以301560元為基數(shù),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自2018年8月1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以301560元為基數(shù),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標準,自2019年8月20日至實際付清之日止;3、判決二被告向原告支付2018年5月28日之前停工損失69萬元;4、判決二被告向原告退還工程保證金145萬元及利息,利息以27萬元為基數(shù),自2016年10月25日起至2016年11月1日按照月息二分利率計算;以37萬元為基數(shù),自2016年11月2日起至2017年2月28日按照月息二分利率計算;以62萬元為基數(shù),自2017年3月1日起至2017年5月12日按照月息二分利率計算;以72萬元為基數(shù),自2017年5月13日起至2017年8月24日按照月息二分利率計算;以89萬元為基數(shù),自2017年8月25日起至2017年11月27日按照月息二分利率計算;以145萬元為基數(shù),自2017年11月28日起至實際付清之日止按照月息二分利率計算;5、案件受理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及理由:2017年3月原告掛靠陜西宏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經(jīng)被告同意進入未央?yún)^(qū)XX路XX路XX廣場項目進行前期準備工作。2017年8月18日與被告簽訂《建筑勞務承包合同》,工程名稱為XX傳媒廣場1-5#樓,2017年10月至12月因甲方資金不到位陸續(xù)停工,2018年1月10日徹底停工至今未開工。2018年5月28日原、被告對賬后進行結算,結算內容為被告下欠原告勞務費2145017.48元,雙方約定2018年6月15日之前支付60萬元,2018年7月15日之前支付60萬元,剩余款項2018年8月15日之前付清。直到2020年1月17日前才支付了88萬元農民工工資,2017年8月24日原告陸續(xù)向被告支付了145萬元工程保證金至今未退還。2018年5月26日在雙方結算過程中被告要求代付租賃費,且在結算時已扣除,但被告至今未代付租賃費。原告退場后,其租賃站到項目拉租賃材料,但被告為吸引下一家勞務方進場施工,不讓拉租賃材料,直到2019年1月份才拉走了大部分租賃材料,剩余部分租賃材料由于在現(xiàn)場使用中,被告不讓拉走,但不予結算租賃費用。至今被告既未按約定支付勞務費,也未退還工程保證金、未代付租賃費用、未支付停工損失。故訴至法院,望判如所請。
被告三建公司辯稱,原告趙克讓并非本案適格原告,因涉案工程并未結算且未達到合同約定付款節(jié)點,其無付款義務,其并未收到任何保證金,原告訴請無依據(jù),應當駁回原告全部訴訟請求。
被告王運平辯稱,趙克讓不具備訴訟主體資格,要求其承擔責任無事實和法律依據(jù),請求依法駁回。涉案工程的發(fā)包方為三建公司陜西分公司,承包方為宏昇公司,趙克讓僅為宏昇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涉案《建筑勞務承包合同》系無效合同,即便產生損失,也應按照各方的過錯承擔責任。其不存在過錯,趙克讓無權要求其承擔責任。
第三人宏昇公司述稱,趙克讓掛靠其公司承建三建公司中聞傳媒廣場1-5#的勞務施工,自主經(jīng)營,盈虧自負,趙克讓系實際施工人,具有原告主體資格。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jù),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jù)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jù),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根據(jù)相關證據(jù)本院認定事實如下:2017年8月18日,趙克讓掛靠宏昇公司(承包方、乙方)、王運平掛靠三建公司陜北分公司(發(fā)包方、甲方)簽訂《XX傳媒廣場1-5#樓工程建筑勞務承包合同》,(以下簡稱《勞務承包合同》),約定:工程名稱:XX傳媒廣場1、2、3、4、5#樓,工程地點:XX六路與XX路十字西南角,結構形式:框架-剪力墻結構,建筑面積:1-5#樓和地下車庫約5.2萬平方米(最終以實際施工圖紙面積計算為準),進場時間:2017年8月1日,工期:合同工期以甲方通知進場時間為準(第一次澆砼開始計算工期),總工期為360日歷天,承包方式:項目約5.2萬平方米,結構、建施施工圖承包范圍內所有土建及所屬地下車庫勞務,施工機械、設備含布料機、塔吊、電梯等垂直運輸設備,不含砼輸送地泵、高(低)壓泵管、管卡、防水圈、高壓水泵、閥門消防水箱。機具(灰斗車、平板車等)、輔料、周轉材料(含大模板、方木、鋼管、扣件、外架安全網(wǎng)、工字鋼、油漆等)、臨建搭設(不含地材),達到綜合驗收及交房標準。合同價款及計算依據(jù):人工費+周轉材料+所有施工機械各種輔材+文明施工費+管理費+臨建費+勞保費+安全措施費+保險費的綜合單價:510元/㎡(不含稅單價),此單價乙方只提供材料、機械租賃發(fā)票,如果需要增值稅票,由乙方提供,甲方給乙方補差額稅額,甲方每月25號給乙方辦理結算單(具體指上月25號至本月25號完成工程進度),經(jīng)甲乙雙方負責人簽字確認后,于下月15號以前支付上月結算工程款75%。除非另有說明,甲方以轉賬或支票形式支付乙方,而不論乙方何時何地于任何銀行入賬。工程款支付與調整:本工程無預付款,主體結構按360元/㎡,二次結構裝修按150元/㎡計價,主體結構從標準層開始施工完8層砼結構封頂后,支付已完成工程量的75%,以后每月支付一次,付當月已完成進度工程量的75%,合同外用工隨進度款同步支付,主體封頂模板拆除付至主體結構已完成工程總價的80%,砌體工程完成并驗收后,支付已完成工程量的80%,砌體抹灰全部完成后付至總價的85%,工程竣工驗收合格,7個工作日內雙方辦理結算,壹個月內支付結算工程款的93%,剩余7%在保修期滿壹年內付清,乙方必須保證留給甲方到節(jié)點付款兩周的時間,如兩周不能付款,乙方最多再給甲方7天籌集資金的時間,否則造成一切停工損失,甲方賠償全部經(jīng)濟損失。一周內因甲方責任內的原因造成停工,例停水、停電、停工超過48小時,且造成經(jīng)濟損失的,甲方給予乙方一定的經(jīng)濟補償。乙方的權利及責任:因乙方材料、設備、人員影響工程進度,每延誤1天,乙方向甲方支付5000元/天的違約金;因甲方資金不到位、材料供應不及時、圖紙變更、周邊環(huán)境等影響工程進度,每延誤1天,甲方向乙方支付5000元/天的材料租賃費,因停水、停電,不可抗拒因素或其他非乙方原因等造成停工、窩工48小時以內時,工期按實際順延,不及損失,因停水、停電,不可抗拒因素或其他非乙方原因等造成停工、窩工48小時以外(以甲方簽字為據(jù))工期順延。合同落款處甲方處三建公司陜北分公司蓋章,王運平在委托代理人處簽名,乙方處宏昇公司蓋章,趙克讓在委托代理人處簽名。合同簽訂后,趙克讓進場施工。
2018年5月26日,王運平與趙克讓簽署《XX傳媒廣場項目1#-5#樓宏昇勞務結算》,載明:一、收入部分:1、2017年給項目零星工程量結算227883.8元;2、原來1-5#樓已施工部分主體清理、打鏨結算331120元;3、現(xiàn)場已施工部分工程量結算155099.2元;4、現(xiàn)場購買車輛結算939480.7元;5、利息1萬元、資質1萬元、塔吊進出場費54000元,合計74000元;以上合計3123083.7元。二、扣除部分:1、本拆模板及外架11871.22元;2、現(xiàn)場所有租賃材料301560元;3、王星瑞材料未付部分129000元,合計548377.22元。三、已支付779689元。結余:3123083.7元-548377.22元-779689元=1795017.48元。大寫壹佰柒拾玖萬五仟零壹拾柒圓肆角捌分。甲方處王運平簽名,乙方處趙克讓簽名。
2018年5月28日,王運平與趙克讓簽署《XX傳媒廣場項目1#-5#樓宏昇勞務退場決算》,載明:1、2018年5月26日雙方確定的1795017.48元不變;2、2017年8月份以前管理人員工資補助151500元,現(xiàn)場已配好的兩棟兩層鋼筋料和已套好的鋼筋,約合計費用2萬元,(原鋼筋班組必須配合后面接手的鋼筋班組上料、補料,否則不予支付此2萬元費用)、其它共補助178500元,共計35萬元,大寫叁拾伍萬元整。3、其它現(xiàn)場零星材料以實際清點為準。甲方處王運平簽名,乙方處趙克讓簽名。
同日,王運平與趙克讓簽署《XX傳媒廣場項目1-5#樓宏昇勞務結算退場付款計劃》,載明:1、總結算費用為2145017.48元;2、2018年6月15日前支付60萬元;3、2018年7月15日前支付60萬元;4、2018年8月15日前付清剩余部分;5、如果現(xiàn)場有第三方單位接手,宏昇勞務配合交接完現(xiàn)場一周內付清原2018年5月26日結算中的材料款94萬元,宏昇勞務退場,其它執(zhí)行上面付款計劃。甲方處王運平簽名,乙方處趙克讓簽名。
此后,因王運平未按計劃付款,農民工到勞動監(jiān)察部門維權,在勞動監(jiān)察部門主持下,2020年1月7日三建公司(甲方)與宏昇公司(乙方)達成《協(xié)議》,載明:就乙方承包甲方中聞傳媒廣場項目1-5號樓工程一事,達成如下協(xié)議:1、雙方就合同范圍內乙方施工部分的工程量結算共計165萬(按合同約定及圖紙計算),不含現(xiàn)場簽證部分,簽證部分待雙方相關人員現(xiàn)場鑒定后另行結算;2、甲方截止今天已支付乙方工程款77萬,尚欠乙方工程款88萬;3、甲方于2020年1月15日前支付乙方剩余工程款88萬元,該筆工程款為工人及管理人員工資,支付后,乙方的勞務工人及管理人員工資全部結清,日后乙方不得再以工人工資名義向甲方索要款項;4、本次工程款支付由乙方出具相關委托由甲方代乙方直接向勞務工人及管理人員支付,支付前乙方需如實提供欠薪人員工資表、付款賬號、身份證等相關資料。審理中,趙克讓、王運平認可該協(xié)議中提到的已支付工程款77萬元指的是2018年5月26日結算書中的已支付779689元,三建公司于2020年1月支付農民工工資88萬元,趙克讓認可收到88萬元,2018年5月26日《XX傳媒廣場項目1#-5#樓宏昇勞務結算》3、現(xiàn)場已施工部分工程量結算155099.2元系筆誤,應為1550599.2元。
王運平提供付款明細,用于證明在2018年8月21日至2019年1月22日期間分16筆付給趙克讓562183元,其中:1、2018年8月21日吉傳水轉賬支付給張某某257000元,備注還款;2、2018年8月17日陜西XX置業(yè)管理有限公司轉賬支付給岳X貨款52793元;3、2018年8月1日吉XX轉賬支付給李某某10000元,附言:從趙克讓勞務費中扣除,砼班;4、2018年8月1日吉XX轉賬支付給黃某某10000元,附言:XX號樓XX組人工費;5、2018年8月3日吉XX轉賬支付給李某某5000元,附言:中聞1-5號樓砼班,從趙克讓勞務費中扣除;6、2018年8月23日吉XX轉賬支付給黃某某5000元,附言:付中聞1-5號樓,從趙克讓勞務費中扣除;7、2018年8月23日吉XX轉賬支付給李某某5000元,附言:付中聞1-5號樓從趙克讓勞務費中扣除;8、2018年8月23日吉XX轉賬支付給趙某某5000元,附言:付XX1-5號樓從趙克讓勞務費中扣除;9、2019年1月24日吉傳水轉賬支付給洪XX4萬元,附言:付XX1-5號樓鋼筋工從趙克讓工程款里扣除;10、2019年1月29日何開仁出具收條,收到XX傳媒廣場拆除外架清理裝車塔吊司機人工費69502元;11、2019年3月20日趙克讓出具證明條:今日拉到料臺兩件,單價2200元,共計4400元;12、2019年3月17日趙克讓出具證明條:今拉出工地料臺兩件,見原始單扣款;13、2019年4月5日趙克讓出具證明條:今拉走木工電鋸一臺(折價1000元);14、2019年5月26日趙克讓出具鋼絲繩8根6米長;15、2019年4月23日趙克讓出具拉走廢鋼筋19噸;16、2019年1月22日,席衛(wèi)東拆外架47488元。經(jīng)質證,趙克讓對1-10項無其簽名不認可,有其簽字的均認可。經(jīng)詢,王運平稱以上付款中向趙克讓之外的人付款無委托付款手續(xù)。趙克讓與王運平同意對鋼筋19噸折價35150元,料臺4件折價8800元,趙克讓稱電鋸一臺是木工班組的拉走了,未向法庭舉證。
趙克讓提供證據(jù):1、西安市長安區(qū)人民法院(2019)陜0116民初14570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宏昇公司支付陜西金周建筑勞務有限公司租賃費127667元;2、西安市碑林區(qū)人民法院(2020)陜0103民初2837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宏昇公司支付西安三原物資配套有限公司租賃費327966.67元及違約金;3、秦漢新城普選興隆建筑材料供應站訴宏昇公司民事起訴狀、咸陽市秦都區(qū)人民法院應訴通知書。用于證明2018年5月26日結算時扣除了現(xiàn)場所有租賃材料301560元,王運平承諾代付至今未付,法院判決宏昇公司支付,故該款應返還趙克讓。經(jīng)質證,三建公司對真實性無法核實、王運平對真實性無異議,對證明目的均不認可,認為并非案件當事人,雙方勞務承包合同約定施工機械等租賃屬于宏昇公司承包范圍。
趙克讓主張誤工費,提供其單方制作停工時間表,用于證明2017年10月18日至2018年5月28日期間,因被告供應材料不及時等原因,停工163天,減去春節(jié)期間租賃站免收25天租賃費,實際產生138天停工損失共計69萬元。賀XX出庭作證,稱其于2017年3月份入職三建公司XX傳媒項目,管理安全文明施工,趙克讓勞務經(jīng)常因三建公司材料供應不足造成停工,2018年處于停工狀態(tài)未施工,管理人員工資從2017年11月至2018年5月一直拖欠,鴻輝勞務2017年停工時,宏昇公司也停工了。經(jīng)質證,三建公司、王運平均認為停工時間表系趙克讓單方制作,未經(jīng)確認不予認可,不認可證人證言。
趙克讓主張向王運平交納145萬元保證金,提供王運平于2018年5月8日出具的證明一份,載明:王運平在2017年8月24日前收到趙克讓人民幣145萬元,其中2016年10月25日收到27萬元,2016年11月份收到10萬元,2017年5月12日收到10萬元,2017年11月27日收到51萬元,2017年2月28日收到25萬元(現(xiàn)金),2017年8月24日收到17萬元。以上款項已在XX傳媒廣場項目1-5號樓勞務費承包單價中包含,如果勞務繼續(xù)施工,此款作為勞務支付,如果勞務合同終止,此款從收款之日起按月息兩分計算,計算利息辦法145萬元按每月支付29000元利息付趙克讓,截止2018年5月8日前給趙克讓出具的其他經(jīng)濟手續(xù)作廢。收款人王運平,總收到人民幣145萬元整。還提供2017年8月24日耿X出具的收條:收到陜西鴻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交來合同履約金壹拾柒萬元整,隨后出具總收據(jù),前期所有收條作廢,此款用于支付王XX材料款。該收條上加蓋有三建公司XX傳媒廣場工程項目經(jīng)理部技術資料專用章。經(jīng)質證,王運平認可收到145萬元,該款已經(jīng)在勞務費承包單價中包含,雙方結算時并未提交該145萬元,無法顯示145萬元系案涉工程保證金。三建公司認為該款系王運平與趙克讓個人經(jīng)濟行為,是借用項目進行借款融資,未經(jīng)過公司賬戶,與其無關。
庭審中,宏昇公司稱趙克讓掛靠在其名下承建XX傳媒廣場1-5#樓的勞務施工,趙克讓屬實際施工人。王運平稱其掛靠三建公司承包案涉項目,三建公司稱王運平是案涉項目實際承包人。趙克讓認為2020年1月7日的《協(xié)議》對2018年5月26日結算中現(xiàn)場已施工部分工程量結算1550599.2元變更為165萬元,增加了99400.8元。而三建公司認為《協(xié)議》之前趙克讓從來沒有與其結算,只是與王運平結算,其對他們之間結算不清楚,在勞動監(jiān)察部門后其發(fā)現(xiàn)結算不準確,所以僅對合同范圍內趙克讓已施工的工程量進行結算,簽證部分沒有結算。王運平認為《協(xié)議》約定簽證部分待雙方相關人員現(xiàn)場鑒定后另行結算,表明之前的結算協(xié)議不能作為確定案件事實依據(jù)。經(jīng)詢,趙克讓表示不申請對簽證部分鑒定,認為2018年5月26日的結算后下欠1795017.48元,2018年5月28日的退場決算增加了35萬元,下欠2145017.48元,減去2020年1月7日支付的88萬元,加上差額99400.8元,下欠工程款1364418.48元。王運平、三建公司亦未申請對簽證部分進行鑒定
判決結果
一、被告王運平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原告趙克讓支付勞務費1318468.28元,并承擔逾期利息(以60萬元為基數(shù),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自2018年6月16日起至2018年7月15日;以120萬元為基數(shù),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自2018年7月16日起至2018年8月15日,以1318468.28元為基數(shù),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自2018年8月1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從2019年8月20日起至實際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國銀行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
二、被告陜西建工第三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對上述款項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三、駁回原告趙克讓其余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8520元(原告已預交),現(xiàn)由原告負擔21854元,被告王運平負擔16666元,于上述付款時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陜西省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蒲小榮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書記員楊利榮
判決日期
2021-0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