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廉江農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呂土美等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民事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粵0881民初2116號
判決日期:2021-09-29
法院:廉江市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廣東廉江農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農商銀行)訴被告呂土美、陳藝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7日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2020年7月30日本案中止訴訟,后恢復訴訟,于2020年12月15日公開開庭進行審理。原告農商銀行的法定代表人鄧國全的委托代理人程睿、被告呂土美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陳衛(wèi)華、被告陳藝均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農商銀行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一、判令被告呂土美立即向原告償還借款本金29萬元以及利息349175.26元,(暫計至2020年05月20日,以后利息按照合同約定利率計算至借款本息還清時為止)。二、判令我行對被告陳藝的抵押擔保物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后的價款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三、判令被告陳藝對上述款項的清償承擔連帶責任;四、本案的訴訟費由所有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一、當事人所簽訂的借款合同、擔保協(xié)議依法成立、生效,且原告已經履行合同項下義務。原告與被告呂土美于2009年05月25日簽訂《借款合同》[編號:廉農信(2009)借字第0030800號),借款金額為:29萬元,雙方約定借款期限為2009年05月25日至2011年05月25日,借款利率為年利率10.08%,借款人未按時償付借款利息的利息按每日萬分之2.8計收復息,借款人不按合同約定用途使用、挪用借款按每日萬分之5.6計收罰息,借款屆滿后的逾期罰息、按合同約定的借款執(zhí)行利率基礎上加收50%,還款方式為“按月清息,到期還本"。被告陳藝自愿用位于廣東省廉江市土地使用權證,證號:廉府國用(2006)第0029636、2302407號,粵房地產權證(粵房地證字第××號),粵房地他項權證(廉江字第2190000018號)作該筆貸款抵押擔保,雙方簽訂房地抵押擔保承諾書,并簽訂抵押擔保合同[編號為:廉農信(2009)抵字第0030800號]。被告陳藝自愿對該筆貸款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并簽署連帶責任保證書。在履行完上述手續(xù)之后,原告于2009年06月2日向被告呂土美發(fā)放貸款29萬元。
原告認為,原告為依法設立的銀行類金融機構,具備金融借貸業(yè)務經營權,原告與被告簽訂的借款合同、抵押合同以及連帶責任保證書均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雙方辦理的借款手續(xù)合法有效,且原告已按合同約定向被告呂土美發(fā)放貸款29萬元,已履行合同項下義務。二、被告呂土美已嚴重違約,且被告陳藝拒絕履行擔保義務,被告呂土美應立即歸還原告借款本息,被告陳藝對上述款項的清償承擔連帶責任。在借款期間,被告呂土美自2011年6月20日起開始拖欠原告利息,貸款2011年5月25日到期后拖欠本金29萬元及利息349175.26元,(暫計至2019年05月31日)嚴重違背《借款合同》相關約定,經原告多次催討,被告呂土美拒絕償還借款本金及利息,被告陳藝也拒絕履行擔保責任。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借款人應當按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本息……”的規(guī)定以及雙方簽訂的《借款合同》第七條第2、3款“……借款人須于每一結息日當日支付利息:如借款本金的最后一次償還日不在結息日,則未付利息應與借款本金一并支付,逾期付息屬違約”與及第十二條中第l小條第3、6款的約定,被告呂土美的行為已構成嚴重違約;要求借款人立即歸還全部借款本息及相關費用。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條款“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guī)定的債務條約履行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條約,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的規(guī)定,被告陳藝應對上述款項的清償承擔連帶責任。綜上所述,我方的訴訟請求有充分的法律和事實依據,請法院查明事實,判如所請。
被告呂土美答辯稱,一、本案屬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我對于借款的事實是認可的,但借款手續(xù)都是被告陳藝一人去辦理的,我只是在相關借款手續(xù)上簽名。當時我對于借款的具體內容是完全不知情的,比如借款的金額、期限、利息等等是完全不知情的。我自接到原告的起訴材料才知道借款的內容。而且我也沒有使用過該筆借款。二、本案已超過訴訟時效期間。根據《民法通則》第135條及《民法總則》第188條的規(guī)定,在2017年10月1日前的訴訟時效期間為2年,2017年10月1日后的訴訟時效期間為3年。1、本案金融借款合同的借款期限屆滿時間為2012年6月1日止(原借款期限2年自2009年5月25日起至2011年5月25日止,后將借款展期至2012年6月1日止)。從2012年6月2日起至我于2016年4月11日支付5000元利息時止有3年多原告都沒有向我及被告陳藝催收過借款,沒有發(fā)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情形,因此本案早已經超過了《民法通則》第135條規(guī)定的訴訟時效期間。2、原告提供的《逾期貸款催收通知書》中的催收時間不是在2017年8月29日!在通知書原告蓋章下面的日期2017年8月29日是原告的工作人員填寫的,而在我和被告陳藝簽名下面并沒有填寫日期,而被告陳藝己于2017年2月8日因刑事犯罪被羈押至今,是不可能在2017年2月8日后簽收該通知書。因此在2017年8月29日原告是沒有向我和被告催收過借款。而原告于2017年6月16日和2020年6月7日登報債務催收公告,不能導致本案訴訟時效中斷。根據《民法總則》第195條:“有下列情形之-的,訴訟時效中斷,從中斷、有關程序終結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一)權利人向義務人提出履行請求:(二)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三)權利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四)與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钡囊?guī)定,原告就算從2017年的2月8日起計算,至2020年5月27日起訴之日,也超過了3年的時間,沒有向我和被告陳藝提出履行請求,也沒有其他中斷的情形,因此,本案已超過了訴訟時效期間。綜上所述,本案已超過了訴訟時效期間,懇請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以維護我的合法權益。
被告陳藝答辯稱,因為我有直腸癌,所以無法償還借款,但借款屬實。借款是我借的,不是我妻子借款的,是我去借款,我叫我妻子簽名的。利息支付至2011年,本金無償還過。
在本案的審理過程中,原告提交如下證據:
1、借款申請書、借款合同、身份證復印件、結婚證,證明被告呂土美,向原告借款29萬元,借貸關系依法成立。
2、連帶責任保證書、連帶責任人身份證、抵押合同,證明被告陳藝自愿提供自有房地產為該筆貸款作抵押擔保并依法辦理了抵押登記手續(xù)、應承擔共同償還該筆貸款的義務。
3、貸款展期申請書、借款展期協(xié)議,證明被告呂土美因周轉困難向我部申請展期一年,金額為29萬元。
4、利息計算清單(金融業(yè)務收入憑證)、逾期催收通知書,證明被告呂土美已嚴重違約,截止2019年5月31日欠原告本金29萬元及利息349175.26元(利息暫計至2019年5月31日)。
5、債務催收公告(2017年6月15日,2020年6月7日)、逾期貸款催收通知書(2014年11月1日,2016年5月10日)、廉江市人民法院(2019)粵0881民初3100號民事裁定書,證明原告多次向被告呂土美送達催收通知書催收借款,又通過報紙刊登催收債務催收公告,并在2019年曾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被告呂土美向本院提供刑事判決書一份。
被告陳藝沒有提供證據。
對上述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質證。被告呂土美與陳藝對原告的證據1-4均無異議,對證據5有異議,陳藝認為原告沒有向其催收過借款,其現在在服刑,也沒有見過報刊催收通知書等。對于被告呂土美的證據,原告及被告陳藝均無異議。經審核,本院對當事人均無異議的證據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對于有異議的證據5,2017年8月29日的逾期貸款催收通知書,落款時間是2017年8月29日,但被告陳藝因刑事問題在該時間已被逮捕拘押,原告承認是其歸檔工作人員填上的時間,實際催收時間是2013年3月11日,但被告不予確認,因原告未能提供其他證據予以佐證,本院不予確認;2014年11月1日和2016年5月10日的逾期貸款催收通知書,呂土美不確定是否本人簽名,經本院向其釋明可以申請筆跡鑒定,呂土美不申請筆跡鑒定,且未能提供其他證據反駁該證據的真實性,故本院對上述兩份逾期貸款催收通知書予以確認;而證據5中的其他證據,被告未能提供證據予以反駁,本院予以確認。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被告呂土美與陳藝于1987年6月18日登記結婚,是夫妻關系。2009年5月7日,呂土美向原告出具《借款申請書》和《自然人(農戶)借款申請表》,向原告申請借款30萬元用于購買汽車。2009年5月25日,被告呂土美、陳藝共同向原告出具《房地產抵押承諾書》,承諾自愿以陳藝名下位于廉江市自有房地產作借款抵押。同日,呂土美與原告簽訂《借款合同》[廉農信(2009)借字第0030800號],約定呂土美向原告借款290000元用于購買貨車,借款期限自2009年5月25日至2011年5月25日,貸款利率為年利率10.08%,還款方式先還息后還本、息隨本清;借款按月結息,結息日為每月的第20日;借款人于借款到期日一次性償還全部借款本金;借款人未按時足額償還借款本金,貸款人有權從逾期之日起按每日計收利息;借款人未按時償付借款利息,貸款人有權對借款人未支付的利息按每日2.8?計收復利。2009年5月27日,被告陳藝與原告簽訂《抵押擔保合同》[廉農信(2009)抵字第0030800號],陳藝以登記在其名下的位于廉江市的房地產[粵房地權證廉江字第××號、廉府國用(2006)第0029636/2302407號]為被告呂土美的290000元借款作抵押,抵押擔保的范圍為主合同項下債務人應承擔的全部債務;并辦理了抵押登記[粵房地他項權證廉江字第2190000018號]。2009年6月2日,陳藝向原告出具《連帶責任保證書》,同意為呂土美的290000元借款作連帶責任保證擔保,保證期限至該筆借款本息還清時止,保證擔保的范圍包括該筆借款的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同日,呂土美與原告簽訂《廣東省農村信用合作社借款借據》,約定借款金額為290000元,借款期限為2009年6月2日至2011年6月2日,借款月利率為8.7‰。原告當日對原告發(fā)放借款290000元。
2011年5月31日,呂土美向原告出具《展期還款申請書》申請展期還款。2011年6月2日,原告與兩被告共同簽訂《借款展期協(xié)議》,約定借款期限展期至2012年6月1日,展期期間,借款利率在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檔次貸款基準幾率基礎上上浮50%,為年利率10.76%,被告陳藝在擔保人處簽名。
借款后,被告呂土美只償還了利息61346.9元,其中,2009年8月31日償還了2607.1元、2009年9月30日償還了2523元、2009年10月30日償還了2607.1元、2009年11月30日償還了2523元、2009年12月31日償還了2691.1元、2011年6月1日償還了43395.6元、2016年4月11日償還了5000元。為催收欠款,原告曾分別于2014年11月11日、2016年5月10日向呂土美送達《逾期貸款催收通知書》,呂土美簽名確認;分別于2017年6月15日、2020年6月7日在南方日報刊登《債務催收公告》;于2019年8月5日向本院起訴兩被告,后因未按時繳納訴訟費,本院裁定按原告撤訴處理。截止2019年5月31日,呂土美尚欠原告本金29萬元及利息。經催收無果,原告訴至本院,請求處理
判決結果
一、限被告呂土美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廣東廉江農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償還借款本金人民幣290000元及支付利息(以290000元為基數,2009年6月2日至2011年6月2日止按年利率10.44%計算;2011年6月3日至清償借款之日止按年利率10.76%計算;減除已支付的61346.9元)。
二、原告廣東廉江農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權以陳藝用于借款抵押的位于廉江市[粵房地權證廉江字第××號、廉府國用(2006)第0029636/2302407號]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yōu)先償還上述第一項判決的借款本金及利息。
三、駁回原告廣東廉江農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決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10191.75元,由被呂土美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供副本,上訴于廣東省湛江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王灼詩
審判員陳勇
審判員鄭偉珠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書記員謝若塵
判決日期
2021-0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