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交第一公路勘察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西安市鴻儒巖土科技開發(fā)有限公司建設工程勘察合同糾紛民事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陜0113民初13058號
判決日期:2021-09-28
法院:西安市雁塔區(qū)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西安市鴻儒巖土科技開發(fā)有限公司訴被告中交第一公路勘察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建設工程勘察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西安市鴻儒巖土科技開發(fā)有限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李臘、辛文強,被告中交第一公路勘察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馮新南、馬旖旎均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shù)據(jù)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西安市鴻儒巖土科技開發(f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1535027元勘察費用及逾期利息,暫計為14813.02元(以1535027元為本金,自2020年11月30日按照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至實際支付之日,暫計至2021年2月28日利息為14813.02元);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5年11月11日,原、被告雙方簽訂《滇中產業(yè)聚集區(qū)(新區(qū))長水至廣通高速公路建設項目(第1合同段)第A、B合同段(K00+000~K55+000)兩階段工程地質勘察合同》,確定由原告承擔合同約定項目的地質勘察工作。2020年11月30日原告與被告簽訂《變更合同》,確認勘察費用總共為5035027元,經原告多次催要,仍欠付1535027元勘察費用?,F(xiàn)為維護原告合法權益,訴至法院。
被告中交第一公路勘察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辯稱,對于剩余勘察費金額無異議。但被告公司已按照合同約定支付部分勘查費用,原告訴求支付剩余勘察費用未到給付期限,故現(xiàn)在不同意支付。關于逾期利息,無事實依據(jù)。根據(jù)原告(乙方)、被告(甲方)簽訂的《公路工程地質勘察合同》第5.2條之約定:5.2.1在乙方如約完成本合同義務的前提下,按照業(yè)主向甲方支付勘察設計費用的到款比例,同比例向乙方支付。5.2.3剩余勘察費用(總合同暫定額15%)為乙方后續(xù)服務費用,在乙方完成全部施工后續(xù)服務后,并且甲方收到業(yè)主方支付該項目的全部勘察設計費用后,同乙方進行結算,并在結算完成后一個月內向乙方支付剩余款項。5.2.4乙方已經充分理解甲方因資金使用調配問題所可能引起的合同費用延誤支付,并放棄這種應延誤支付所可能引起的索賠申請。在業(yè)主未支付或未足額支付甲方費用時,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主張支付本合同費用。業(yè)主方與被告簽訂《勘察設計合同》,合同約定設計費89210038元,業(yè)主累計向被告支付3400000元,付款比例為3.81%。原、被告簽訂《公路工程地質勘察合同》,合同勘察費用為5035027元,截止目前,被告向原告累計支付3500000元,付款比例為69.51%。被告向原告的付款比例應按照業(yè)主方向被告支付的勘察設計費用同比例支付,現(xiàn)被告的付款比例早已超過業(yè)主方的付款比例。并且根據(jù)雙方合同之約定,在業(yè)主方未支付以及未足額支付的情況下,原告放棄主張本合同費用,并理解被告因資金調配問題所引起的延誤支付,放棄索賠申請。綜上,原告要求支付勘察費用及逾期利息無事實及法律依據(jù),請求依法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原告西安市鴻儒巖土科技開發(fā)有限公司圍繞訴訟請求提交以下證據(jù):證據(jù)一:《滇中產業(yè)聚集區(qū)(新區(qū))長水至廣通高速公路建設項目(第1合同段)第A、B合同段(K00+000~K55+000)兩階段工程地質勘察合同》、《地質勘察工作量及報價清單》、《滇中產業(yè)聚集區(qū)(新區(qū))長水至廣通高速公路建設項目(第1合同段)第A、B合同段(K00+000~K55+000)兩階段工程地質勘察變更合同》。證明原告完成地質勘察工作后,2015年11月11日與被告簽訂《滇中產業(yè)聚集區(qū)(新區(qū))長水至廣通高速公路建設項目(第1合同段)第A、B合同段(K00+000~K55+000)兩階段工程地質勘察合同》,且被告對《地質勘察工作量及報價清單》予以確認,確定總勘察費用為8418025元。2020年11月原、被告雙方協(xié)商一致將上述合同中費用及支付辦法條款予以修改:滇中產業(yè)聚集區(qū)(新區(qū))長水至廣通高速公路建設項目(第1合同段)第A、B合同段(K00+000~K55+000)兩階段工程地質勘察費用為5035027元。時至今日原告已完成合同義務多年,而被告仍欠勘查費用1535027元一直拒絕支付,其行為已構成違約,應承擔相應違約責任。證據(jù)二:增值稅發(fā)票4張(共兩聯(lián))。證明原告已按照合同約定向被告開具了剩余工程款的發(fā)票。被告對于以上證據(jù)真實性予以認可,證明目的不予認可。本院對以上證據(jù)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
本院認定事實如下:2013年10月,原告就已完成滇中產業(yè)聚集區(qū)(新區(qū))長水至廣通高速公路建設項目(第1合同段)第A、B合同段(K00+000~K55+000)兩階段工程地質勘察工作。2015年11月18日,原告(乙方)與被告(甲方)補充簽訂《滇中產業(yè)聚集區(qū)(新區(qū))長水至廣通高速公路建設項目(第1合同段)第AB合同段(K00+000~K55+000)兩階段工程地質勘察合同》,合同約定:“甲方同意乙方承擔滇中產業(yè)聚集區(qū)(新區(qū))長水至廣通高速公路建設項目(第1合同段)第A、B合同段(K00+000~K55+000)兩階段工程地質勘察。雙方商定乙方于2013年9月15日進場開展勘察工作。合同第五條5.1本合同勘察費用總價8418025元,最終結算費用按投標單價及經甲方確認的實際完成的工作量進行結算。5.2支付1、在乙方如約完成本合同義務的前提下,按照業(yè)主向甲方支付勘察設計費用的到款比例,同比例向乙方支付??辈煸O計階段支付的最高限額為合同勘察費用總價的85%。2、剩余費用(合同勘察費用總價的15%)為乙方后續(xù)服務費用,在乙方完成全部施工后續(xù)服務且甲方收到業(yè)主支付該項目的全部勘察設計費用后,同乙方進行結算,并在結算完成后一個月內向乙方支付剩余款項……4、乙方應充分理解甲方因資金使用調配問題所可能引起的合同費用延誤支付,并放棄這種因延誤支付所可能引起的索賠申請。在業(yè)主未支付或未足額支付甲方本項目費用時,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主張支付本合同費用”。2020年11月30日,原、被告結算期間又補充簽訂《滇中產業(yè)聚集區(qū)(新區(qū))長水至廣通高速公路建設項目(第1合同段)第A、B合同段(K00+000~K55+000)兩階段工程地質勘察變更合同》,約定將本合同勘察費用修改為5035027元。本合同最終結算費用按投標單價及經甲方確認的實際完成的工作量進行結算,詳見附件1、2、3即滇中產業(yè)聚集區(qū)(新區(qū))XX公路XX園XX段(第1、2合同段)K26+000~K61+000段初步工程地質勘察總結算一覽表、滇中產業(yè)聚集區(qū)(新區(qū))XX公路XX園XX段(第1、2合同段)K26+000~K61+000段施工圖設計工程地質勘察總結算一覽表、關于《滇中產業(yè)聚集區(qū)(新區(qū))XX公路XX園XX段(第1、2合同段)K26+000~K61+000段施工圖設計工程地質勘察》項目結算的說明。截止目前,被告已向原告支付款項3500000元,原告對此予以認可。被告未付金額1535027元。未付原因:按照該項目業(yè)主到款比例給予原告支付。
另查,2013年9月30日,長廣高速公路建設指揮部(甲方)與中交第一公路勘察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乙方)簽訂《勘察設計合同協(xié)議書》,約定甲方通過9月9日的中標通知書接受了乙方為滇中產業(yè)聚集區(qū)(新區(qū))長水至廣通高速公路建設項目1合同段勘察設計所做的投標。合同總價為人民幣89210038元,其中包括暫列金額4248097元。勘察設計周期210天。2014年1月27日,長廣高速公路建設指揮部向中交第一公路勘察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支付400000元;2014年12月29日,長廣高速公路建設指揮部向中交第一公路勘察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支付3000000元
判決結果
一、被告中交第一公路勘察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西安市鴻儒巖土科技開發(fā)有限公司勘察費用1535027元及利息(以1535027元為基數(shù),自2021年1月28日至實際給付之日,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
如果未按照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二、駁回原告西安市鴻儒巖土科技開發(fā)有限公司其余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18749元,減半后9374.5元由被告中交第一公路勘察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承擔。因原告已預交,被告中交第一公路勘察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應將該款項連同上述款項一并給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陜西省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蒲婷婷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書記員劉瑜
判決日期
2021-0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