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富瑞達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西安市高陵區(qū)鹿慧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民事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陜0112民初4876號
判決日期:2021-09-28
法院:西安市未央?yún)^(qū)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西安市高陵區(qū)鹿慧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鹿慧公司)與被告西安富瑞達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富瑞達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由審判員王琦獨任,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鹿慧公司委托代理人蘇小軍,被告富瑞達公司委托代理人王治平、孫蕾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shù)據(jù)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鹿慧公司訴稱,被告將承包的盛龍廣場2號地3號樓的土建及安裝工程分包給其施工,其于2017年3月進場,2017年11月15日竣工,并于當月底遞交結算材料。2018年4月26日通過審計,確認其施工工程總造價為614萬余元,被告支付了部分工程款,余款未付。訴請:被告富瑞達公司支付工程款及利息暫計110.7萬元(利息暫計算至起訴之日,主張至被告實際付清之日);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被告富瑞達公司辯稱,其與原告鹿慧公司簽訂的施工合同明確約定,由原告鹿慧公司先行向其開具發(fā)票。原告未能按要求提供增值稅普通發(fā)票,其有權拒絕支付該進度款。截止目前,原告鹿慧公司尚未向其開具合規(guī)發(fā)票,基于先履行義務抗辯權,其有權拒絕支付該筆款項。合同還明確約定,剩余20%工程尾款,工程竣工決算后一年內其向原告支付15%,其中80萬元為期兩年無息支付,剩余總工程款的5%作為質保金期限2年(無息),待兩年保修期滿后30日內支付4%(不計息),剩余1%為防水質保金期限5年,到期滿后30日內一次性無息付清。本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附件1工程質量保修書第2條約定,質量保證期自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2年。涉案工程至今尚未竣工驗收合格,因此原告起訴的工程質保金尚未到期,其中1%防水保證金,保證期限為5年,沒有到達約定付款期限,付款條件未成就。
反訴原告富瑞達公司訴稱,2016年4月5日,其與反訴被告鹿慧公司簽訂《恒基金座項目工程施工合同》,約定其將盛龍廣場部分土建及安裝工程發(fā)包給反訴被告鹿慧公司;反訴被告應按其要求提供4套竣工資料,在申請每一筆進度/結算/決算付款前,開具增值稅普通發(fā)票。反訴被告鹿慧公司未按要求提供增值稅普通發(fā)票,其有權拒付工程款。2018年11月1日,其與反訴被告鹿慧公司簽署《決算證書》,決算總價包含所有變更簽證費用,審定總額為6143022.98元。現(xiàn)反訴被告鹿慧公司尚欠其5057150.05元的增值稅普通發(fā)票,尚未提交竣工驗收資料。反訴訴請:反訴被告鹿慧公司向其開具5057150.05元的增值稅普通發(fā)票;反訴被告鹿慧公司按合同要求向其提供4套竣工驗收資料;訴訟費由反訴被告承擔。
反訴被告鹿慧公司辯稱,其同意開具發(fā)票,也隨時可以開具發(fā)票,但不能先開具發(fā)票。因為反訴原告富瑞達公司已被列入失信名單,其履行不安抗辯權,要求反訴原告富瑞達公司先付款。反訴原告富瑞達公司所述竣工驗收資料,其已全部提交。根據(jù)其提交的結算審核報告顯示,已經明確工程進行了審核,足以證明竣工資料已經提交。
經審理查明,2016年4月5日,原告鹿慧公司(乙方)與被告富瑞達公司(甲方)簽訂《恒基金座項目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甲方將位于西安市未央?yún)^(qū)盛龍廣場B區(qū),未央路80號的恒基金座項目工程,以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質量、包安全、包驗收等承包方式分包給乙方施工;工程內容:甲方指定該項目所有土建和安裝內容;承包范圍:工程內容中工程界限的所有內容;乙方按甲方要求提供4套竣工資料(省表格式);合同總價款暫定為8724364.95元,其中土建總價暫定為4360561.6元(決算時依清單為依據(jù),按實際發(fā)生量工程總造價的91%據(jù)實結算),安裝包死價為4363803.35元;結算方法:工程竣工后,按合同約定將所有結算資料提交甲方審核,乙方報送的原始結算資料包括:結算書封面、結算書目錄、編制說明、《工程結算申請表》等。結算工程后,乙方應將結算確認書報送甲方,并按結算確認書數(shù)值全額開具發(fā)票;乙方按甲方要求提供4套竣工資料(省表格式);付款方式:剩余20%作為工程尾款,工程竣工決算完成后一年內甲方向乙方支付15%,其中80萬元為期兩年無息支付,剩余總工程款的5%作為質保金期限兩年(無息),待兩年保修期滿后30日內支付4%(不計息),剩余1%為防水質保金期限五年,到期滿后30日內一次性無息付清,付款方式為轉賬或支票;乙方在申請每一筆進度/結算/決算付款前(3日),開具增值稅普通發(fā)票,乙方未能按甲方要求提供增值稅普通發(fā)票,甲方有權拒絕支付進度款。
原告鹿慧公司進場施工,于2017年11月9日交付工程,工程已投入使用。2018年5月2日,被告富瑞達公司委托陜西尚勤建設項目管理有限公司作出《恒基金座項目工程結算審核報告》,審核結果顯示恒基金座項目工程送審造價為7931813.97元,審定造價為6143022.98元。2018年11月1日,原告鹿慧公司(乙方)與被告富瑞達公司(甲方)簽訂《決算證書》,雙方就涉案工程進行最終決算,審定金額為6143022.98元,已支付252萬元,余款為3623022.98元。
另查明,2019年12月20日,西安市高陵區(qū)建筑工程公司更名為鹿慧公司。2019年,原告鹿慧公司將被告富瑞達公司訴至本院,要求被告富瑞達公司支付已到期工程款1744418.38元及利息。被告富瑞達公司反訴要求原告鹿慧公司支付電梯使用費、電費;支付逾期完工違約金。經本院(2019)陜0112民初13572號和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陜01民終8007號民事判決,判令被告富瑞達公司支付原告鹿慧公司工程款1835871.83元;原告鹿慧公司給付被告富瑞達公司電梯使用費24萬元,支付逾期完工違約金37萬余元。2020年,原告鹿慧公司將被告富瑞達公司訴至本院,要求被告富瑞達公司支付已到期工程款80萬元;支付工程質保金307151.15元及利息。本院作出(2020)陜0112民初3349號民事判決,認定涉案工程的竣工決算日期為2018年11月1日;《恒基金座項目工程施工合同》約定,剩余20%作為工程尾款,工程竣工決算完成后一年內甲方向乙方支付15%,其中80萬元為期兩年無息支付,剩余總工程款的5%作為質保金期限兩年(無息),待兩年保修期滿后30日內支付4%(不計息),剩余1%為防水質保金期限五年,到期滿后30日內一次性無息付清。因此,80萬元工程款及工程質保金的付款條件均尚未成就。遂判決駁回了原告鹿慧公司的訴訟請求。
庭審中,原告鹿慧公司明確訴訟請求為:被告富瑞達公司支付工程欠款80萬元,支付工程質保金307151.15元,合計1107151.15元,并按全國銀行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以80萬元為基數(shù),承擔自2020年11月1日至欠款付清之日的利息;以307151.15元為基數(shù),承擔自2020年12月1日至欠款付清之日的利息。被告富瑞達公司對欠付工程款80萬元,此款的到期付款日為2020年11月1日;工程質保金307151.15元,合計欠款1107151.15元的事實沒有異議,唯提出合同約定80萬元工程款不計利息;質保金于工程竣工驗收后兩年到期在30天內付款,現(xiàn)在工程未經驗收合格,付款條件不成就。
上述事實,有《恒基金座項目工程施工合同》,《恒基金座項目工程結算審核報告》,《決算證書》,(2019)陜0112民初13572號、(2020)陜01民終8007號、(2020)陜0112民初3349號民事判決書等證據(jù)及雙方當事人陳述在卷佐證
判決結果
一、被告西安富瑞達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原告西安市高陵區(qū)鹿慧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80萬元,工程質保金245720.92元,合計1045720.92元。
二、原告西安市高陵區(qū)鹿慧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為被告西安富瑞達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開具金額為5057150.05元的增值稅普通發(fā)票。
三、駁回原告西安市高陵區(qū)鹿慧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余訴訟請求。
四、駁回被告西安富瑞達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余反訴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所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4763元(原告已預交),由被告承擔,與上述付款時間一并給付原告。反訴費2.36萬元(被告已預交),由原告承擔,與上述付款時間一并給付被告。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陜西省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王琦
二○二一年七月七日
書記員葉娟
判決日期
2021-0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