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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查企業(yè)> 贛州市人民醫(yī)院> 贛州市人民醫(yī)院裁判文書詳情
贛州市人民醫(yī)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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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譽良好
注冊資本:178371萬元
法定代表人:劉遠飛
聯(lián)系方式:0797-8083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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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地址:www.gzsrmyy.com
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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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建華、邱晶鵬等侵權責任糾紛民事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贛07民終1019號         判決日期:2021-09-27         法院:江西省贛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陳建華因與被上訴人江西省全南縣人民醫(yī)院、贛州市人民醫(yī)院、邱晶鵬侵權責任糾紛一案,不服江西省全南縣人民法院(2020)贛0729民初240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1年3月4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以詢問調解的方式進行了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陳建華上訴請求:1.撤銷一審民事判決;2.本次上訴的:前期治療費42332.64元、前期住院伙食費1900元、前期護理費3800元、交通費918元、前期精神損失費2000元、前期14933元、前期營養(yǎng)費2800元、鑒定費7200元,共計75883.64元由被上訴人全部承擔;3.審查《贛南醫(yī)學院司法鑒定中心法醫(yī)臨床鑒定意見書》,并請醫(yī)方和鑒定人提交相關結論合理的證據,證明車禍后造成患者的急性腎損傷、尿血、尿白細胞,醫(yī)方已經完全治愈,患者的慢性腎臟病5期與車禍損害完全沒有關系;4.贛州市人民醫(yī)院用藥不當,是造成患者慢性腎臟病的主要原因。鑒定人認為負輕微責任10%-20%不合理,應當承擔損害的主要責任;5.一審開庭在前,鑒定在后,后續(xù)治療及傷殘產生的各項費用,鑒定結果未出,后續(xù)相關費用不清,患者只能另案上訴,請二審注明是前期的費用,還是后期的費用,避免患者在后期治療產生的費用有爭議,避免患者失去合法理賠的權利;6.患者腎占位××變/右下肺GGo/慢性腎臟病5期(尿毒癥)后期治療費、2020-2-12出院之后的誤工費用、營養(yǎng)費用、護理費、傷殘費、傷殘精神損害費、贍養(yǎng)費、撫養(yǎng)費等,待法院明確侵權責任之后,患者另案上訴相關理賠;7.全南交警大隊的事故停車場,看守人收了原告事故拖車費800元、停車費600元,共1400元,由被上訴人邱晶鵬全部承擔;8.一審、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腎臟病臨床概覽》屬于權威性的著作,結論完全可以作為臨床證據,書中對腎臟的相關問題有詳細的講解。1.根據車禍后造成患者血肌酐升高,GFR腎功能濾過率下降的檢查報告,查看2018-4-28交通事故引起的急性腎損傷,《腎臟病臨床概覽102頁》注明:橫紋肌溶解(車禍的碰撞擠壓導致右大腿橫紋肌受損溶解)指橫紋肌細胞的完整性受到損害,肌細內的成分釋放進入細胞外液和血液循環(huán)。橫紋肌內的一種重要成分是肌紅蛋白,分子量16.7kD。正常情況下,僅少量肌紅蛋白進入血液,與a2-球蛋白結合,在網狀內皮統(tǒng)代謝。當肌紅蛋白大量釋放時,超出a2-球蛋白的結合力,肌紅蛋白就從腎小球濾出進入腎小管,可與橫紋肌胞核分解產生的尿酸共同引起腎小管堵塞和急性腎衰竭,這是橫紋肌溶解的,嚴重合并癥。根據患者2018-4-29尿干化(紙條檢查):紅細胞3+,蛋白質1+,尿有形(尿沉渣鏡檢):紅細胞0。查看急性腎損傷《腎臟病臨床概覽106頁》注明:試紙條檢查潛血,陽性而尿沉渣鏡檢無紅細胞,則支持肌紅蛋白尿和橫紋肌溶解的診斷,另查看2018-4-28靜脈全血標本備注:乳白色渾濁也證明患者左大腿肌肉被擠壓溶解產生大量肌紅蛋白。以上證明車禍后造成的患者急性腎損傷GFR腎功能不全。 2.根據(腎臟病臨床概覽18頁)腎小球及腎小管的功能檢查方法,注明:血肌酐可能被腎小管排泌,特別是隨著腎功能的下降,由腎小管分泌的肌酐,占腎臟肌酐清除的比例增加。因此只有GFR(腎功能濾過率)到正常的1/3時,血清肌酐才開始升高。通俗來講,人有兩個腎,就好比衛(wèi)生間有兩個下水道,腎小球好比是濾網,腎小管好比下水管,腎小管堵塞到正常的1/3時,血清肌酐才會升高,現(xiàn)實中很多患者只有一個腎也能夠正常生活,血清肌酐檢查也在正常范圍內,醫(yī)方和鑒定人認為血清肌酐恢復正常的最高值,“可視為已治愈”,這樣的鑒定結認,完全沒有道理。難道只有一個腎的人血清肌酐在正常值,也可以認他雙腎正常?人體的每個腎臟約有一百多萬個腎小球和腎小管,負責過濾血液的雜質、維持體液和電解質的平衡,最后產生尿液經尿道排出體外;同時也具備內分泌的功能以調節(jié)血壓,腎小管堵塞超過2/3,缸清肌酐才會升高.腎小管堵塞不治療,不處理,就好比水管沒完全通好,也會再次堵塞,堵死!患者有兩個腎,不能因為恢復1/3急性腎損傷,就認為已經完全恢復。另外急性腎損傷,醫(yī)方行為是漏診漏治,哪里來的治愈說法?因此2018-5-14血肌酐113在參考范圍(53-110)Umol/L的最高值,不能證明完全治愈,患者急性腎損傷的腎功能不全,急性腎損傷還有2/3腎功能,沒有恢復的證據。 3.根據查看全南人民醫(yī)院和贛州市人民醫(yī)院的患者住院記錄和出院記錄,記錄中醫(yī)生并沒有對患者腎功能異常診斷,患者住院治療檢查腎功能,出現(xiàn)異常,醫(yī)院不診斷,漏診漏治的行為侵犯患者身體健康權和生命權,導致急性腎損傷腎功能不全延誤治療時機,≥3個月發(fā)展為慢性腎功能不全。 4.根據車禍后2天,2018-4-29尿有形(尿沉渣鏡檢)報告:鏡檢紅細胞0個,鏡檢白細胞數3個。查看《腎臟病臨床概覽16頁》注明:顯微鏡檢查沉渣有形成⑴紅細胞(RBC):正常人RBC計數 5.2018-4-30CT報告診斷:1右肺挫傷治療復查,2兩肺下葉炎癥,3雙側胸膜腔積液。這份報告診斷的位置和患者在2020-2-4上海中山醫(yī)院CT發(fā)現(xiàn)患者右下肺見磨玻璃密度結節(jié)灶,范圍約14*8mm,診斷:右下肺GGo的位置相同。 6.根據車禍后5天,2018-5-2尿有形(尿沉渣鏡檢)報告:鏡檢紅細胞174↑,鏡檢白細胞40↑。查看《腎臟病臨床概覽17頁》注明:(1)紅細胞(RBC):正常人RBC計數 7.贛州市人民醫(yī)院在2020年5月15日鑒定陳述中,根據患者2018年5月22日的血常規(guī)白細胞及立中性粒細胞恢復正常,來證明患者炎癥控制?;颊邔儆谀蜓?,尿白細胞,醫(yī)方用血常規(guī)部分正常,來驗證患者尿常規(guī)異常已恢復?這就是我們贛州市最大的醫(yī)院,給病人治療的方法?如果方法可行,那醫(yī)院還要尿常規(guī)檢測干嘛?血常規(guī)檢查:白細胞和中性粒細胞,恢復正常,也只能證明患者體內的炎癥減少,患者的尿血\尿白細胞,是經過尿液排出,又不會流進體內,根據患者在醫(yī)院檢查報告可以看到體內感染會引起腎臟感染,但腎臟感染,尿血尿,一般在血常規(guī)中不會有提示,因此醫(yī)方沒有提供患者的尿血\尿白細胞,出院時治愈的合理證據。 8.根據全南人民醫(yī)院和贛州市人民醫(yī)院在司法鑒定辯論會上,兩家醫(yī)院都認為患者腎臟病5期,是患者使用腎毒性藥物造成的.患者在辯論會后,審查了兩家醫(yī)院在患者車禍之后,住院治療時使用的藥物,發(fā)現(xiàn)贛州市人民醫(yī)院使用了腎毒性藥物(虎力散)。根據贛州市人民醫(yī)院臨時醫(yī)囑單和費用清單證明2018年5月7日醫(yī)方讓患者服用腎毒性藥物長達2個月,導致患者急性腎損傷腎功能不全和急性腎炎轉為慢性腎病,因醫(yī)方漏診漏治使患者錯過治療時機,發(fā)展為慢性腎病5期,因嚴重腎功能不全,引起患者血肌升高、尿酸升高、血壓升高等多種并發(fā)癥,患者發(fā)現(xiàn)贛州市人民醫(yī)院漏診,用藥不當,導致患者發(fā)展為腎臟病5期?!八痉ㄨb定人認為,贛州市人民醫(yī)院診治診療行為中存在漏診(急性腎損傷),用藥不當,可能對其出院后發(fā)生慢性腎臟病有一定的影響,故應負輕微責任,醫(yī)療參與度為10%-20%”。鑒定人認為患者在急性腎損傷腎功能,沒有完全恢復的情況下,服用長達兩個月的腎毒性藥物,造成損害只有輕微責任,鑒定人完全是幫醫(yī)方推脫過錯,醫(yī)方和鑒定人不應該有雙重標準,要維護司法公正,所有的結論都要有根有據,患者2018-5-4血肌酐138,2028-5-5腎臟大量尿血尿白細胞2018-5-8開始讓患者服用腎毒性藥物,2018-5-14血肌酐113,鑒定人認為5月14日患者的血肌酐有好轉,就認為是輕微責任完全沒有道理,因為腎臟細胞損害,屬于不可再生,醫(yī)院在患者的急性腎損傷、尿血、尿蛋白、沒有完全恢復,讓患者繼續(xù)服用腎毒性藥物,長達兩個月時間,患者因車禍大腿骨折不能正?;顒?,臥床休養(yǎng)3個月,體內新陳代謝較慢,腎毒性的藥物會持續(xù),損傷患者的腎臟,造成的腎臟損害是無法逆轉。因此贛州市人民醫(yī)院用藥不當,是造成患者慢性腎臟病的主要原因,應當承擔損害的主要責任。 9.鑒定人認為:“患者陳建華日前慢性腎臟病與車禍外傷無直接的因果關系,陳建華現(xiàn)診斷為慢性腎臟病原因是自身疾病的自然轉歸”。請鑒定人提交此結論合理的證據,患者陳建華目前的慢性腎臟病與車禍外傷是間接因果關系。被上訴人邱品鵬違法無證駕駛無牌無證的報廢車,撞傷患者陳建華,導致急性腎損傷,腎臟感染后尿血,尿白細胞,如果車禍責任人邱晶鵬沒有因果關系,哪來的漏診漏治?哪來的用藥不當?車禍后,入院時患者血壓高是因外傷擠壓導致,肌紅蛋白溶解引起腎小管堵塞,肌肉內的大量水分進入血液循環(huán)后引起高容量狀態(tài)或心力衰竭,患者的血壓在外傷好轉后就恢復正常,患者本身無高血壓和糖尿病,不存在有腎臟疾病誘因,證據可查看在車禍后兩家醫(yī)院的護理記錄和出院的診斷記錄。因此證明患者陳建華車禍前本身沒有疾病,也無過錯,“鑒定人認為患者陳建華慢性腎臟病的原因是自身疾病的自然轉歸結論”,完全沒有依據,因此證明鑒定責任劃分不合理。 10.右下肺GGo:因車禍右肺挫傷,肺下葉炎癥愈合后,產生疤痕(結灶),醫(yī)院認為患者節(jié)結暫時不用治療,但要注意復查,以防病變。車禍后患者在贛州市人民醫(yī)院出院,只告知患者肺部挫傷后有感染炎癥,沒有提示挫傷后愈合有疤痕(節(jié)結灶),會造成患者肺部免疫力下降,會影響健康生活?;颊哂洃浿袕膩頉]有發(fā)生過肺部感染,只有2018-4-28車禍時,肺部挫傷發(fā)生過感染,車禍后2019年12月18日發(fā)生第二次感染,患者認為主要原因也是車禍肺部挫傷后愈合留下疤痕,肺部免疫力下降造成感染,患者在江門司前治療的費用和右下肺GGo后期費用應當由被上訴人承擔。 11.右腎占位××變:根據患者2018-4-28在全南縣人民醫(yī)院入院雙腎的CT報告,雙側腎臟對稱,大小形態(tài)無異常,腎實質密度均勻,內無異常密度影,腎盂、腎盞未見擴張,腎周結構顯示清楚,未見異常現(xiàn)象。2019年12月20日江門市司前人民醫(yī)院發(fā)現(xiàn)36*20實質性腫塊,因此證明車禍后急性腎損傷腎功能不全感染后病變和腎臟感染后服用腎毒性藥病變。車禍讓患者左大腿骨折,手術后有左大腿左邊上有兩顆固定釘凸起,只能平躺睡或右側臥睡,車禍骨折不能正常活動,患者臥床3個月長時間右側睡,車禍急性腎損傷腎功能不全,腎臟感染病變和腎臟感染后服用腎毒性藥病變,造成了體內的有害物質在右腎沉結塊,形成了36*20實質性腫塊。上海中山醫(yī)院確診斷:腎占位××變。因此證明患者右腎占位××變和車禍導致急性腎損傷,感染后尿血,尿白細胞,醫(yī)方漏診漏治,用藥不當有因果關系,責任應當由被上訴人承擔。 12.患者陳建華2020年1月16日上海中山醫(yī)院(GFR)腎小球濾過率檢查報告,臨床診斷慢性腎功能不全,左腎GFR12.6ml/min,右腎GFR14.3ml/min雙腎總GFR26.9ml/min,檢查結論:雙腎灌注差,功能重度受損,雙腎腎小球濾過率,均明顯低于正常范圍?;颊咭蜍嚨溂毙阅I損傷腎功能不全,尿血,尿白細胞,醫(yī)方漏診漏治用藥不當,延誤患者1年半后的治療時機,造成腎功能重度受損,發(fā)展為慢性腎臟病5期.人的腎臟負責過濾血液中的雜質、維持體液和電解質的平衡,最后產生尿液經尿道排出體外,也具備內分泌的功能以調節(jié)血壓,現(xiàn)患者腎功能重度受損,腎小球濾過率下降,不能維持身體正常代謝,會引起尿酸增高和血壓增高,上海中山醫(yī)院主要診斷:慢性腎臟病5期,并發(fā)癥:高血壓/高尿酸血癥/腎性貧血,因此治療腎功能不全的并發(fā)癥責任應當由被上訴人承擔。 13.患者腎臟病5期(尿毒癥)的后期治療。根據醫(yī)生的講解,慢性腎臟病5期損傷疾病,在醫(yī)學上屬于不可逆,因為腎臟細胞不可再生,現(xiàn)患者長期藥物治療,只讓患者的腎臟繼續(xù)使用一段時間,最終都是要透析,換腎才能維持生命,龍南縣人民醫(yī)院腎內科醫(yī)生,也建議患者做好透析的準備。一審開庭在前,鑒定在后,后續(xù)治療及傷殘產生的各項費用,鑒定結果未出,后續(xù)相關費用不清,患者只能另案上訴,因此請求法院判決書的上費用,請注明是前期的費用,還是后期的費用,避免患者在后期治療產生的費用有爭議,避免患者失去合法理賠的權利。 14.被上訴人邱晶鵬2018年4月28日撞壞上訴人駕駛的贛B×××××面包車,造成報廢不能移動,事后由交警隊安排拖車公司,拖到交警隊的事故停車場,患者病情好轉后,多次找邱晶鵬解決調解不成。法院鑒定評估整車價值37523.22元,車殘值1463元,2019年6月19日法院判被上訴人邱晶鵬賠付36060.22元,被上訴人邱晶鵬于2019年9月2日在法院強行執(zhí)行下才支付相關費用,車殘值由陳建華處理,2019年7月26日上訴人到交警隊事故停車場處理殘值時,看守人收取上訴人車禍后的拖車費800元和停車費600元都是必要支出,總共收費1400元,停車時間約15個月,450天平均每天約3.1元,費用明顯是低于市場價,雖然沒有正式發(fā)票,整個停車時間,被上訴人邱晶鵬是全責,不協(xié)商處理產生的費用應當由被上訴人邱品鵬承擔拖車和停車全部費用1400元(注:法院判定車殘值1463,但實際回收不足300元,這部分損失原告并沒有找被告邱晶鵬賠付)。一審判決參照《贛南醫(yī)學院司法鑒定中心》的司法鑒定責任認定意見,但鑒定書中有明顯的錯誤,部分有爭議的問題,鑒定人不能一一解答,對患者申請的鑒定項目沒有清楚寫出鑒定意見。鑒定人認為患者可視為已治愈完全沒有根據,因此醫(yī)療過錯鑒定結論有明顯的缺陷,在相關結論沒有得到證實之前,不適用本案參照劃分責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過失致人損害,或者雖無共同故意、共同過失,但其侵害行為直接結合發(fā)生同一損害后果的,構成共同侵權,應當依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條規(guī)定承擔連帶責任。二人以上沒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過失,但其分別實施的數個行為間接結合發(fā)生同一損害后果的,應當根據過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上述理由車禍損害醫(yī)療過錯損害分析:1.邱晶鵬,違法無證駕駛無牌無證報廢工程車,撞傷陳建華,導致其急性腎損傷,肺部感染后腎臟尿血,尿白細胞。車禍是整個醫(yī)療過錯的根源,假設沒有車禍,患者就不會受到損害,因此被上訴人邱晶鵬應當承擔主要責任;2.全南縣人民醫(yī)院在患者住院治療時,對患者腎功能檢驗和尿液檢驗提出異常,醫(yī)院存在漏診,漏治,有明顯的過錯!車禍造成患者損傷,全南人民醫(yī)院漏診、漏治、錯診導致患者延誤治療時機,急性損傷腎功能不全,延誤成慢性腎功能不全,急性腎炎延誤成慢性腎炎侵害患者的健康權和生命權!因此也應當承擔連帶責任;3.贛州市人民醫(yī)院住院治療時,對患者腎功能檢驗和尿液檢驗,提示異常,醫(yī)院漏滲、漏治有明顯的過錯,讓患者持續(xù)服用腎毒性的藥物會持續(xù)損傷患者的腎臟,造成的腎臟損害是無法逆轉。因此,贛州市人民醫(yī)院漏診、漏治、錯診、用藥不當是造成患者慢性腎臟病的主要原因,應當承擔損害的主要責任;4.患者陳建華車禍入院CT提示,雙側腎臟對稱,大小形態(tài)無異常,腎實質密度均勻,內無異常密度影,腎盂,腎盞未見擴張,腎周結構顯示清楚,未見異常現(xiàn)象。車禍第2天尿檢提示:沒有尿血,沒有尿白細胞。車禍后急性腎損傷,肺部感染后腎臟尿血,尿白細胞,醫(yī)院漏診漏治,延誤治療時機,醫(yī)院用藥不當讓患者服用腎毒性的藥物2個月,造成患者慢性腎臟病,患者是受害者本身沒有過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受害人對同一損害的發(fā)生或者擴大,有故意過失的,依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條的規(guī)定,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賠償義務人的賠償責任。但侵權人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受害人只有一般過失的,不減輕賠償義務人的賠償責任?;颊呤鞘芎φ撸旧頉]有疾病,沒有過錯,也沒有故意擴大車禍造成損害。所有身體異常都是車禍后造成的,因此患者陳建華不用承擔責任。綜上所述,因車禍醫(yī)療過錯司法鑒定責任認定有誤,導致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有誤,為了依法維護法律尊嚴,維護上訴人的合法權益,請查明事實,支持上訴人的上訴請求。 邱晶鵬辯稱:一、陳建華要求答辯人邱晶鵬承擔本案的侵權責任,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1.邱晶鵬與陳建華之間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已經全南縣人民法院判決,該判決生效后,邱晶鵬已履行了判決確定的給付義務,邱晶鵬無需再承擔任何賠償責任。2.陳建華自身疾病以及全南縣人民醫(yī)院、贛州市人民醫(yī)院的治療行為是否存在過錯,與邱晶鵬無法律關系。根據贛南醫(yī)學院司法鑒定中心2020年6月19日作出的贛醫(yī)司鑒中心[2020]1臨鑒字第155號鑒定意見書,陳建華慢性腎病與車禍外傷無直接的因果關系,陳建華要求邱晶鵬承擔其治療費用的請求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二、關于陳建華訴請的停車費、拖車費,無正式票據,邱晶鵬對其真實性、合法性、關聯(lián)性均有異議。陳建華要求邱晶鵬承擔此費用沒有事實與法律依據。綜上,請二審法院依法駁回陳建華的上訴請求,維持原判。 江西省全南縣人民醫(yī)院辯稱:1.本案的法醫(yī)鑒定結論已經認定全南縣人民醫(yī)院不存在過錯。上訴人在我院治療時間只有短短五天時間,該鑒定結論出來之后,上訴人先后兩次要求重新鑒定,一審法院也按程序移交了暨南大學司法鑒定中心和法大法庭科學技術研究所,兩家鑒定機構均以超出技術條件和鑒定能力為由未受理。根據現(xiàn)有的證據不能認定全南縣人民醫(yī)院對上訴人的后期腎病存在過錯。2.上訴人的上訴請求有八項,他的很多請求超出了一審起訴范圍,不屬于二審的審理范圍。在沒有新的鑒定報告或其他證據推翻原鑒定報告的情況下,不能認定被上訴人全南縣人民醫(yī)院應承擔賠償責任。 贛州市人民醫(yī)院辯稱,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上訴人提起的上訴請求缺乏相應的事實依據,應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陳建華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三被告賠償原告醫(yī)藥費39925.22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950元(39天×50元/天)、護理費3900元(39天×100元/天)、交通費1149.60元、精神損害費2000元、2018年12月18日初診到2月12出院的誤工費14933元(8000/月÷30天×56天)、營養(yǎng)費2800元(56天×50元/天)等費用共計66658.15元。庭審時增加2020年2月至4月15日的醫(yī)藥費和檢查費計2401.02元。以上總計69059.17元。2.慢性腎臟病5期,腎性貧血,腎占位××變,高血壓,高尿酸血癥后期產生的治療及生活、住院伙食補助費、傷殘費、護理費、交通費、精神損害費、誤工費、營養(yǎng)費、贍養(yǎng)費、撫養(yǎng)費等判令被告承擔。(具體金額待鑒定后確定,庭審時原告放棄該項訴求)。3.被撞右肺挫傷后醫(yī)院檢查發(fā)現(xiàn)右下肺GGo,上海復旦大學中山醫(yī)院認為有病變可能,需要定期去醫(yī)院檢查治療,后期產生的費用應由被告承擔。(具體金額,待鑒定后確定,庭審時原告放棄該項訴求)。4.上次法院判決書下達后,原告提車時,全南停車場收了拖車費800元、停車費600元等費用共計1400元,被告邱晶鵬是全責,費用應由被告邱晶鵬賠付。5.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8年4月28日晚,被告邱晶鵬駕駛無牌重型自卸貨車與原告陳建華駕駛贛B×××××號小型面包車發(fā)生碰撞,造成原告受傷、兩車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經交管部門認定被告邱晶鵬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受傷后被送往被告全南縣人民醫(yī)院住院治療,入院診斷:左側股骨干骨折、右側肺挫傷、右側第6肋骨骨折、全身多處軟組織挫擦傷。于2018年5月4日出院,出院診斷:左側股骨干骨折、右側肺挫傷、右側第6肋骨骨折、雙肺感染、雙側胸腔積液、全身多處軟組織挫擦傷,出院醫(yī)囑:轉上級醫(yī)院治療。當日轉被告贛州市人民醫(yī)院住院治療,入院診斷:車禍、全身多發(fā)性損傷、左側股骨干骨折術后、雙側肺部挫裂傷、右側第6肋骨骨折、中度失血性貧血、低蛋白血癥、低鈣血癥。于2018年5月23日出院,出院診斷:車禍、全身多發(fā)性損傷、左側股骨干骨折、雙側肺部挫裂傷、雙側多發(fā)性肋骨骨折、中度失血性貧血、低蛋白血癥、低鈣血癥。2019年4月9日,原告陳建華因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訴至一審法院,要求被告邱晶鵬賠償醫(yī)藥費等共計154926元。在該案訴訟過程中,經鑒定機構鑒定,贛B×××××號小型面包車沒有維修價值,推定全損,車輛殘值1463元,整車價值損失37523.22元。一審法院于2019年6月19日判決:被告邱晶鵬賠償原告營養(yǎng)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誤工費、護理費、后續(xù)治療費、交通費、車輛損失等費用共計90364.91元。判決生效后原告申請一審法院強制執(zhí)行,該案于2019年9月2日執(zhí)行完畢。 另查明,2019年12月18日至22日,原告陳建華在廣東江門市新會區(qū)司前人民醫(yī)院臨床診斷××,B超檢查診斷雙腎實質回聲增強并右腎類實質性腫塊,建議進一步檢查,此次花費檢查費等費用共計845元。2019年12月25日,原告在上海交通大學醫(yī)學院附屬瑞金醫(yī)院門診治療,花費診療費等費用共計1350元。2019年12月29日,原告在上海閔行區(qū)中心醫(yī)院住院治療,入院診斷:1.慢性腎功能不全急性加重可能;2.高血壓3級,很高危。于2020年1月14日出院共住院16天,出院診斷:1.慢性腎臟病5期;2.急性上呼吸道感染;3.高血壓3級,很高危;4.右腎占位××變;5.心功能不全NYHAⅢ級。原告在該院花費醫(yī)療費用(包括門診費用)共計18443.97元。2020年1月21日,原告在復旦大學附屬中山醫(yī)院住院治療,入院診斷:慢性腎功能不全,腎占位××變,高血壓,高尿酸血癥。于2020年2月12日出共住院22天,出院診斷:慢性腎臟病5期、腎性貧血、腎占位××變、高血壓、高尿酸血癥、右下肺GGO。原告在該院花費醫(yī)療費用(包括門診費用)共計18129.65元。原告在上海住院治療期間,先后由其妹夫、妻子護理。原告從上海醫(yī)院出院后,于2020年2月18日至4月11日在龍南縣人民醫(yī)院門診治療,花費醫(yī)藥費用共計3414.02元。另外,原告于2020年4月7日在江西仁和堂醫(yī)藥連鎖有限公司購藥支付藥費150元。以上原告共計支付醫(yī)療費用42332.64元。 再查明,在本案訴訟過程中,原告陳建華于2020年3月17日和4月21日申請鑒定,稱查病歷發(fā)現(xiàn)車禍受傷在醫(yī)院檢查時,血肌酐、尿白細胞、尿蛋白等腎功能異常的損傷,醫(yī)院出院記錄診斷證明都沒有告知原告,錯過治療時機致?lián)p傷病變,現(xiàn)醫(yī)院發(fā)現(xiàn)慢性腎臟病5期,腎性貧血、腎占位××變、高血壓3級、心功能不全3級、高尿酸血癥、右下肺GGo疾病等,申請對醫(yī)院醫(yī)療行為是否有過錯、車禍損傷和醫(yī)療行為與疾病的因果關系、人體損傷殘疾程度、后續(xù)治療費及誤工期、護理期和營養(yǎng)期進行鑒定。一審法院依法委托贛南醫(yī)學院司法鑒定中心進行鑒定,該鑒定中心于2020年6月19日作出鑒定意見:1.原告目前慢性腎臟病與車禍外傷無直接因果關系。原告慢性腎臟病原因是自身疾病的自然轉歸。但贛州市人民醫(yī)院的診療行為中,存在漏診(急性腎損傷)、用藥不當,可能對其出院后發(fā)生慢性腎臟病有一定影響,故應負輕微責任,參與度10-20%。2.原告慢性腎臟病評定為二級傷殘;后期治療費需57600元;誤工期為300日、護理期為60日、營養(yǎng)期為90日。此次鑒定原告支付醫(yī)療過錯鑒定費4300元及傷殘等級、后續(xù)治療費等鑒定費1900元,另外支付專家會診費1000元。原告對傷殘程度、后續(xù)治療費及誤工期、護理期、營養(yǎng)期鑒定意見無異議,但對醫(yī)療行為是否有過錯、車禍損傷和醫(yī)療行為與疾病因果關系的鑒定意見有異議,于2020年7月12日申請重新鑒定。一審法院依法委托暨南大學司法鑒定中心進行鑒定,該鑒定中心于2020年7月29日向一審法院發(fā)出告知函:認為被鑒定人陳建華的車禍損傷和醫(yī)療行為與疾病的因果關系,受限于目前資料、鑒定技術,無法得出明確鑒定意見。故根據《司法鑒定程序通則》第十五條(五)“鑒定要求超出本機構技術條件或者鑒定能力”之規(guī)定,決定不予受理此案的鑒定工作。原告對該鑒定中心告知函仍持有異議,于2020年8月4日再次申請對醫(yī)療行為是否有過錯、車禍損傷和醫(yī)療行為與疾病的因果關系重新鑒定。一審法院依法委托法大法庭科學技術鑒定研究所進行鑒定,該研究所于2020年8月10日向一審法院發(fā)出不予受理函:經審查,本案超出我所技術條件和鑒定能力,依據《司法鑒定程序通則》第十五條第(五)款之規(guī)定,經我所研究決定,不予受理此案。2020年8月23日,原告申請贛南醫(yī)學院司法鑒定中心對上述鑒定意見進行補充說明。2020年9月14日,該鑒定中心向一審法院發(fā)出答復函:1.原告2018年4月28日因車禍外傷住院,住院期間發(fā)生急性腎功能損害,經治療后其腎功能檢查肌酐達正常水平。2019年12月18日因患××住院檢查發(fā)現(xiàn)有慢性腎功能不全。因患者提供的材料不能反映其出院后的病情發(fā)生和變化,故只能根據現(xiàn)有病歷材料分析。以上情況已多次向患者說明和解釋,患者也表示理解和同意。2.慢性腎臟病的病因有很多。車禍導致了原告急性腎損傷,經治療后其肌酐恢復正常,在臨床上可視為急性腎損傷已治愈,故后期診斷的慢性腎臟病與車禍外傷無直接的因果關系。慢性腎臟病的病因復雜多樣,可能多因一果,從所提供的材料分析,認為是原告自身疾病、身體素質的自然轉歸,與車禍外傷無直接的因果關系。3.你單位委托的鑒定事項,我中心已完成,詳見醫(yī)司鑒中心〔2020〕臨鑒字第155號。 另再查,交通事故發(fā)生前,原告陳建華即在上海翎貝實業(yè)有限公司擔任質量工程師職務,2019年1月至2019年12月期間在職基本工資為4400元,績效工資為4000元。庭審時原告向一審法院提供兩張臨時收據,一張為2019年7月26日面包車停車費600元,一張為贛B×××××號拖車費800元,該兩張收據沒有收款單位落款及印章。 一審法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規(guī)定,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規(guī)定的范圍內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原告陳建華在庭審時明確表示放棄本次訴訟第2、3項訴訟請求,待鑒定結果出來以后另行處理。一審法院尊重其處分權利,在本案中對其第2、3項訴訟請求不作處理。一、針對原告的第1項訴訟請求,原告因交通事故致外傷住院治療,出院一年半以后再到上海治療慢性腎臟病,一審法院確定其損失如下:1.醫(yī)療費。根據原告提供的醫(yī)療票據(包括門診),醫(yī)療費用合計42332.64元,一審法院予以確認。2.住院伙食補助費。原告在上海閔行區(qū)中心醫(yī)院、復旦大學附屬中山醫(yī)院住院治療共計38天,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出差伙食補助標準50元/天計算,其住院伙食補助費為1900元。3.護理費。原告在上海閔行區(qū)中心醫(yī)院、復旦大學附屬中山醫(yī)院住院治療期間,先后由其妹夫和妻子護理,原告主張按每天100元計算未超過相關標準,共住院38天,其護理費為3800元。4.交通費。原告到上海治療慢性腎臟病包括其妻子陪同來回交通費,即2019年12月24日龍南-贛州19.50元、贛州-上海272.50元;2020年2月12日-13日上海-贛州272.50元、贛州-龍南19.50元;2020年1月31日-2月1日上海-贛州263.50元、贛州-龍南70.50元,以上合計918元,屬于合理費用,一審法院予以確認,5.精神損害撫慰金。原告慢性腎臟病經鑒定符合“腎衰竭”之規(guī)定,被評定為二級傷殘,原告主張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元,沒有超過相關標準,一審法院予以確認。6.誤工費。原告慢性腎臟病經鑒定誤工期為300日,其要求2019年12月18日初診至2020年2月12日出院共56天的誤工費,符合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一審法院予以確認。根據原告提供的收入證明,其住院前每月工資8400元,其要求按每月8000元計算誤工費損失符合規(guī)定,一審法院予以確認。據此,其誤工費為14933元(8000/月÷30天×56天)。7.營養(yǎng)費。原告慢性腎臟病經鑒定營養(yǎng)期為90日,其要求按56天并按住院伙食補助費的標準計算,計2800元(56天×50/天),一審法院亦予以確認。8.鑒定費。原告因申請鑒定醫(yī)療行為是否有過錯、傷殘等級及“三期”支付鑒定費和專家會診費共計7200元。以上費用總計75883.64元。根據鑒定機構的鑒定意見,原告目前慢性腎臟病與車禍外傷無直接因果關系,原告慢性腎臟病原因是自身疾病的自然轉歸,但被告贛州市人民醫(yī)院的診療行為中存在漏診(急性腎損傷)、用藥不當,可能對原告出院后發(fā)生慢性腎臟病有一定影響,故應負輕微責任,參與度為10-20%。一審法院據此確定上述費用由被告贛州市人民醫(yī)院承擔15%,計11382.54元(75883.64元×15%),其余部分由原告自行承擔。被告全南縣人民醫(yī)院、邱晶鵬沒有過錯,故不承擔責任。二、針對原告的第4項訴訟請求,在原告陳建華與被告邱晶鵬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訴訟過程中,經鑒定機構鑒定,原告駕駛的贛B×××××號小型面包車沒有維修價值,推定全損,車輛殘值為1463元,整車價值損失為37523.22元。一審法院判決認定原告實際車損36060.22元,被告邱晶鵬在判決生效后已將該款支付給原告。本案庭審時原告向一審法院提供兩張臨時收據,一張為2019年7月26日的面包車停車費600元,一張為贛B×××××號車的拖車費800元,但該兩張收據沒有任何收款單位落款及印章,故對原告主張的停車費和拖車費,難以認定。 綜上,原告的訴求部分成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條、第十六條、第五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第六十四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規(guī)定,判決:一、被告贛州市人民醫(yī)院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五日內支付給原告陳建華因治療慢性腎臟病的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誤工費、護理費、精神損害撫慰金、交通費、鑒定費等費用共計11382.54元;二、駁回原告陳建華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780元,由原告陳建華負擔654元,被告贛州市人民醫(yī)院負擔126元。 本院二審期間,上訴人陳建華圍繞上訴請求提交了身份證復印件、交通事故認定書復印件、《腎臟病臨床概覽》復印件、2018年4月28日CT檢查報告等檢查報告、答辯狀、贛州市人民醫(yī)院臨時醫(yī)囑單等證據。本院組織雙方進行了質證。上訴人提交的證據均不屬于新證據,也不能達到其證明目的,本院均不予認定。 根據上訴人陳建華的申請,本院依法傳喚了贛南醫(yī)學院司法鑒定中心鑒定人員出庭作證。 本院認定的事實與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一致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732元,由上訴人陳建華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李平 審判員沈象筠 審判員宋玉玲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代理書記員甘美玉 代理書記員管燕梅
判決日期
2021-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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