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象形文工程技術有限公司、尚德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民事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黔0302民初2720號
判決日期:2021-09-23
法院:遵義市紅花崗區(qū)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成都象形文工程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象形文公司”)訴被告尚德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尚德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象形文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徐勇,被告尚德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王雷、周文靜均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shù)據(jù)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象形文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被告支付原告建設工程款448790.41元,并以448790.41元為基數(shù),承擔自起訴日起至清償完畢之日止的資金占用利息,資金占用利息按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基準利率計算;2、訴訟費、保全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9年10月26日,原告與被告簽訂《勞務分包合同》,約定被告將其承包的杭瑞高速(思遵段)、蓉遵高速(仁赤段)公路隧道加固工程分包給原告施工,施工地點為遵義市紅花崗區(qū)等地,合同工程價款1400000元,并約定被告在收到業(yè)主的每筆工程進度款后將相應比例的工程進度款支付給原告,對工程完工、經(jīng)結算后的工程余款的支付方式未作明確約定。2019年11月12日,原告進場施工,2019年12月30日完工,2020年4月原告分包的工程通過被告、監(jiān)理單位、設計單位、項目法人單位驗收。2020年8月23日,原、被告簽訂《施工結算表》,經(jīng)結算,原告分包的工程總工程款為1422265.14元,原告累計已開具足額發(fā)票,被告實際已支付973474.73元,余448790.41未付。因原告欠付工人工資,支付壓力大,經(jīng)與被告協(xié)商未果,故訴至法院,望判如所請。
被告尚德公司辯稱,涉案工程質(zhì)量保證金給付條件未成就,兩個合同約定了預留保證金在缺陷責任期內(nèi),若無問題才支付質(zhì)量保證金,本案質(zhì)量保證金應該在2022年4月退還,目前缺陷責任期未滿,質(zhì)量保證金付款條件未成就,因此我方支付給原告的工程價款應扣除相應的質(zhì)量保證金。
本院經(jīng)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9年10月26日,原告(乙方)與被告(甲方)簽訂《勞務分包合同》,約定被告將其承包的杭瑞高速(思遵段)、蓉遵高速(仁赤段)公路隧道加固工程分包給原告施工,合同工程價款暫定1400000元,合同約定:缺陷責任期:自實際交工日期起計算24個月,本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工程保修期:自實際交工日期起計算24個月,本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并約定付款方式:根據(jù)甲方的要求,乙方向甲方提交已完成工程量報告,并在街道甲方的計量通知后按時參加業(yè)主、監(jiān)理、設計及甲方的計量,甲乙雙方簽訂書面結算文件后,甲方在收到業(yè)主的每筆工程進度款后將相應比例(應同比例支付)的工程進度款支付給乙方;甲方與乙方結算時在每次結算工程款中暫扣相應比例(應同比例暫扣質(zhì)保金),在保修期滿后,甲方在收到業(yè)主質(zhì)保金后將相應比例質(zhì)保金無息返還給乙方,對于不符合合同質(zhì)量標準以及安全文明施工要求的相關罰款、違約金等甲方有權從相應的工程款中直接扣除。乙方領取各期工程款時,均應當先提供稅率為9%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合同簽訂后,原告進場施工,于2020年4月完工。雙方于2020年8月23日簽署《施工結算表》,其中《中期支付證書(第2期)》中載明累計結算金額(加本期)為1422265.14元,累計已開票金額為1422265.14元,累計已支付金額(加本期)為775747.14元。之后,被告尚欠448790.41元未付,原告遂訴來本院。
庭審中,因雙方合同未約定質(zhì)保金,被告主張扣除5%,原告亦認可,且雙方認可質(zhì)保期從2020年4月起算。
審理中,原告象形文公司向本院申請對被告尚德公司財產(chǎn)進行訴訟保全,本院作出(2021)黔0302民初2720號民事裁定書裁定:查封、扣押、凍結被申請人尚德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名下相應財產(chǎn)(以450000元為限)。于2021年3月2日,通過網(wǎng)絡查控系統(tǒng)凍結了被申請人尚德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在中國銀行賬號尾號8306內(nèi)存款額度人民幣45萬元(實際已凍結金額0元)、在華夏銀行賬號尾號6403內(nèi)存款額度人民幣45萬元(實際已凍結金額11294.00元)
判決結果
一、被告尚德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在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nèi)向原告成都象形文工程技術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77377.16元,并按同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承擔2021年1月26日起至款項清償之日止的利息;
二、駁回原告成都象形文工程技術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015元,保全費2770元,由被告尚德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貴州省遵義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權利人可在判決書確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兩年內(nèi)向本院申請執(zhí)行,逾期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合議庭
審判員莫紅梅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法官助理馬倢
書記員李玲
判決日期
2021-0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