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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查企業(yè)> 北京天澤電力集團有限公司> 北京天澤電力集團有限公司裁判文書詳情
北京天澤電力集團有限公司
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投資或控股)
信譽良好
注冊資本:14681萬元
法定代表人:于勇
聯系方式:010-85864499-125
注冊時間:1997-10-24
公司地址:北京市朝陽區(qū)八里莊西里100號1號樓18層東區(qū)1801室
簡介:
許可項目:發(fā)電業(yè)務、輸電業(yè)務、供(配)電業(yè)務。(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具體經營項目以相關部門批準文件或許可證件為準)一般項目:軌道交通工程機械及部件銷售;軌道交通專用設備、關鍵系統(tǒng)及部件銷售;鐵路運輸基礎設備銷售;鐵路運輸設備銷售;高鐵設備、配件銷售;高鐵設備、配件制造;機械電氣設備銷售;模具銷售;電子元器件批發(fā);智能機器人的研發(fā);機械設備研發(fā);專用設備修理;通用設備修理;儀器儀表修理;電子元器件零售;電子元器件制造;儀器儀表制造;金屬工具制造;金屬制品研發(fā);金屬制品修理;通用零部件制造;液壓動力機械及元件銷售;液壓動力機械及元件制造;電力電子元器件銷售;電力電子元器件制造;通用設備制造(不含特種設備制造);專用設備制造(不含許可類專業(yè)設備制造);電力設施器材銷售;供應用儀器儀表銷售;儀器儀表銷售;機械設備銷售;金屬制品銷售;電子、機械設備維護(不含特種設備);機械電氣設備制造;電氣設備銷售;電氣設備修理;配電開關控制設備銷售;配電開關控制設備研發(fā);智能輸配電及控制設備銷售;光伏設備及元器件銷售;電工器材銷售;計算機軟硬件及輔助設備零售;計算機軟硬件及輔助設備批發(fā);電池銷售;電池零配件銷售;電子元器件與機電組件設備銷售;電工儀器儀表銷售;智能儀器儀表銷售;金屬鏈條及其他金屬制品銷售;日用電器修理;日用家電零售;日用雜品銷售;家用電器銷售;日用產品修理;日用品批發(fā);日用百貨銷售;日用品銷售;通訊設備銷售;通訊設備修理;五金產品零售;五金產品批發(fā);建筑用金屬配件銷售;建筑裝飾材料銷售;技術服務、技術開發(fā)、技術咨詢、技術交流、技術轉讓、技術推廣;高性能有色金屬及合金材料銷售;有色金屬合金銷售;計算器設備銷售;橡膠制品銷售;密封件銷售;玻璃纖維增強塑料制品銷售;玻璃纖維及制品銷售;化工產品銷售(不含許可類化工產品);技術玻璃制品銷售;塑料制品銷售;建筑材料銷售;智能儀器儀表制造;醫(yī)護人員防護用品批發(fā);第一類醫(yī)療器械銷售;醫(yī)護人員防護用品零售;貨物進出口;汽車零配件批發(fā);汽車零配件零售;摩托車及零配件零售;摩托車及零配件批發(fā);信息咨詢服務(不含許可類信息咨詢服務);信息技術咨詢服務;專業(yè)設計服務;工業(yè)設計服務;模具制造;風動和電動工具制造;電池制造;金屬鏈條及其他金屬制品制造;泵及真空設備制造;液力動力機械及元件制造;金屬工具銷售;電力設施器材制造;風動和電動工具銷售;五金產品研發(fā);電工機械專用設備制造;勞務服務(不含勞務派遣)。(除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外,憑營業(yè)執(zhí)照依法自主開展經營活動)(不得從事國家和本市產業(yè)政策禁止和限制類項目的經營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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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天澤電力集團有限公司與楊建坤勞動爭議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京0112民初1936號         判決日期:2021-09-23         法院:北京市通州區(qū)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被告)北京天澤電力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澤公司)與被告(原告)楊建坤勞動爭議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被告)天澤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柱、姬鵬飛,被告(原告)楊建坤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耿晨旭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天澤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天澤公司無需支付楊建坤2020年3月25日至4月9日期間工資3959.68元;2.天澤公司無需支付楊建坤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119280元;3.訴訟費由楊建坤承擔。事實與理由:楊建坤于2012年1月1日起成為天澤公司員工,雙方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履行地位于北京市通州區(qū),因為政策原因位于臺湖鎮(zhèn)堿廠村的工廠拆遷,勞動合同中已約定工作地點靈活安排,因此天澤公司根據勞動合同約定與楊建坤解除勞動關系,解除時間是2020年4月8日,不屬于違法解除。楊建坤工作至2020年3月24日,天澤公司已經足額支付工資。故天澤公司不服京通勞人仲字[2020]第2934-2936號裁決書,提起訴訟。 楊建坤辯稱,不同意天澤公司的訴訟請求。 楊建坤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天澤公司支付2020年3月1日至4月9日期間工資差額4755.52元;2.天澤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119280元;3.天澤公司支付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4月9日期間未休年休假工資10968.27元;4.天澤公司支付2019年年度獎金5000元;5.天澤公司支付車輛補貼1500元;6.天澤公司支付競業(yè)限制補償金190848元。事實和理由:楊建坤于2012年11月12日入職天澤公司,崗位是服務工程師,月平均工資9000元。工作期間,天澤公司未安排楊建坤年假也未支付未休年假工資、未足額支付楊建坤在職期間的工資等。2020年4月9日,天澤公司無故將楊建坤辭退。楊建坤要求天澤公司支付拖欠工資等相關費用,天澤公司予以拒絕。楊建坤提起仲裁后,對裁決結果不服,故提起訴訟。 天澤公司辯稱,不同意楊建坤的訴訟請求,堅持天澤公司的訴訟請求。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2年1月1日,楊建坤入職天澤公司,崗位為服務工程師。2018年10月10日,天澤公司與楊建坤簽訂勞動合同書,合同期限自2018年11月12日至2024年11月12日,合同第三條工作地點約定楊建坤工作地點為北京市及公司指定的其他城市。因楊建坤工作性質比較特殊,工作地點一般不固定,故天澤公司可以根據一定時期內的業(yè)務需要,靈活調配楊建坤的工作地點,楊建坤收到調配工作地點的通知二日內必須到新的工作地點工作,逾期超過三日未到新的工作地點工作的,天澤公司有權與楊建坤解除勞動合同。第十二條勞動合同解除約定若楊建坤連續(xù)曠工2日(含)以上,天澤公司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且不進行經濟補償。楊建坤實際提供勞動至2020年3月24日。2020年4月8日,天澤公司向楊建坤發(fā)出《解除勞動關系通知書》,載明因公司物流部、服務中心辦公地址發(fā)生變更,根據您與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第三條工作地點的相關約定……公司已于2020年3月25日向你發(fā)出了《到崗通知書》:“現公司通知您收到本通知2日內,至天津市寶坻塑料制品工業(yè)區(qū)廣闊道15號報到工作,崗位服務工程師,薪資待遇不變,適當增加福利。逾期未報到,按上述約定處理。”現因您未按時到崗,根據雙方約定公司于2020年4月8日與您解除勞動關系。楊建坤于2020年4月9日收到該通知書。 其后,楊建坤向北京市通州區(qū)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仲裁委)申請仲裁,要求天澤公司:1.確認2012年11月12日至2020年4月9日期間雙方存在勞動關系;2.支付2020年3月1日至4月9日期間工資差額4755.52元;3.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119280元;4.支付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4月9日期間未休年休假工資10968.27元;5.支付2019年年度獎金5000元;6.支付車輛補貼1500元;7.支付競業(yè)限制補償金190848元。仲裁委于2020年11月18日作出京通勞人仲字[2020]第2934-2936號裁決書,裁決如下:1.確認天澤公司與楊建坤于2012年1月1日至2020年4月9日期間存在勞動關系;2.天澤公司支付楊建坤2020年3月25日至4月9日期間工資3959.68元;3.天澤公司支付楊建坤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119280元;4.駁回楊建坤的其他仲裁請求。后雙方均不服,向本院提起訴訟。 庭審中,天澤公司主張其解除勞動關系行為合法,因楊建坤所在部門辦公地址搬遷至天津寶坻,其曾與楊建坤協商至天津工作事宜,薪資待遇不變,亦解決交通及戶口問題,楊建坤不同意,故其向楊建坤發(fā)送到崗通知,楊建坤收到到崗通知,但未到崗,根據雙方勞動合同約定楊建坤連續(xù)曠工2日(含)以上,其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且不進行經濟補償。為證明其主張,天澤公司提交到崗通知書(載明因公司物流部、服務中心辦公地址發(fā)生變更,根據您與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第三條工作地點的相關約定通知您收到本通知2日內,至天津市寶坻塑料制品工業(yè)區(qū)廣闊道15號報到工作,崗位服務工程師,薪資待遇不變,適當增加福利。逾期未報到,按上述約定處理)及郵寄單據(顯示2020年3月28日郵件被楊建坤本人簽收)予以證明。 楊建坤對此不予認可,主張其未收到到崗通知書且郵寄單據未顯示內容為到崗通知書。楊建坤表示其工作地點原在通州宋莊鎮(zhèn),因天澤公司所租房屋到期,天澤公司主動發(fā)函表示不續(xù)租,且未與其協商便要求其前往天津寶坻上班,因其系通州戶籍,居住在通州,且無班車,故不同意前往天津上班,其于2020年3月30日先至宋莊廠房發(fā)現上鎖無法進入,便至位于北京四惠的天澤公司總部進行協調,每日打卡后被安排至會議室等待,其從未曠工,直至2020年4月9日接到解除勞動關系通知書,為此提交視頻(楊建坤于2020年3月30日至宋莊辦公地視頻及2020年3月30日至4月3日、4月7日至8日至天澤公司總部,每日早晚打卡視頻記錄)予以證明。天澤公司對此不予認可,表示其已安排楊建坤至天津寶坻報到,總部沒有適合楊建坤的崗位,楊建坤在總部呆了好幾天,系無理取鬧,此期間未與楊建坤繼續(xù)協商。 同時,楊建坤主張依據福利管理規(guī)定、車輛補貼明細,天澤公司應當支付其2019年年度獎金及車輛補貼;雙方曾口頭約定競業(yè)限制補償金,天澤公司應支付競業(yè)限制補償金;其每年應有五天年假,天澤公司應支付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4月9日期間未休年休假工資,故其提交福利管理規(guī)定、車輛補貼管理規(guī)定予以證明。天澤公司對此不予認可,表示上述證據均無天澤公司蓋章及簽字,不存在年度獎金及車輛補貼;雙方未簽訂過競業(yè)限制補償協議,楊建坤亦非高管,不存在競業(yè)限制補償金;楊建坤已休完年休假,并提交請假申請單(載明楊建坤于2018年2月13日至14日休年假2日,2018年2月22日至24日休年假3日,2019年2月18日至22日休年假5日,2020年1月6日至10日休年假5日)予以反駁。楊建坤認可請假申請單的真實性,但主張上述2018年休假系休2017年年假。 此外,雙方均認可2012年1月1日至2020年4月9日期間存在勞動關系,楊建坤離職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為7176.92元,天澤公司已支付楊建坤3月工資6554.48元
判決結果
一、確認原告(被告)北京天澤電力集團有限公司與被告(原告)楊建坤于2012年1月1日至2020年4月9日期間存在勞動關系; 二、原告(被告)北京天澤電力集團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7日內支付被告(原告)楊建坤2020年3月1日至4月9日期間工資差額2932.25元; 三、原告(被告)北京天澤電力集團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7日內支付被告(原告)楊建坤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119280元; 四、駁回原告(被告)北京天澤電力集團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五、駁回被告(原告)楊建坤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元,由原告(被告)北京天澤電力集團有限公司負擔(已交納);案件受理費5元,由被告(原告)楊建坤負擔(已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上訴于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張燕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周蕓 書記員王艷春
判決日期
2021-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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