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華、孫保勇等勞務合同糾紛民事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1)豫1728民初2798號
判決日期:2021-09-22
法院:遂平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袁華與被告孫保勇、宗小飛、河南鼎鑫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勞務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進行審理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shù)據(jù)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袁華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被告支付勞務費30700元及由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2020年6月份。被告找到原告在被告承包的鋼構工程干活,完工后僅結算部分工資,下欠30700元于2019年3月10日向原告出具欠條一份,約定2019年4月中結清。到期后仍未支付,為維護農(nóng)民工合法權益不受侵犯,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懇請貴院依法支持我的訴訟請求為盼!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袁華的起訴。
已收取案件受理費284元,退回原告袁華。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駐馬店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趙學廣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書記員任中揚
判決日期
2021-0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