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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查企業(yè)> 河南天和農業(yè)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天和農業(yè)股份有限公司裁判文書詳情
河南天和農業(yè)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資或控股)
信譽良好
注冊資本:3000萬元
法定代表人:徐建偉
聯(lián)系方式:0374-5189000
注冊時間:2006-08-09
公司地址:許昌市南環(huán)東路9號
簡介:
農產品種植、開發(fā)及進出口貿易;初級農產品收購、初加工、倉儲及銷售;預包裝食品兼散裝食品、農副產品、冷凍食品、清真食品、豆制品、果品、糧油、調味品的購銷和物流配送;肉、禽、蛋、奶及水產品加工及銷售;雞的飼養(yǎng);餐飲管理。
展開
中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許昌分行、河南天和農業(yè)股份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民事再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豫10民再56號         判決日期:2021-09-16         法院:河南省許昌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再審申請人中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許昌分行(以下簡稱中原銀行許昌分行)因與被申請人河南天和農業(y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和農業(yè)公司)、許昌匯裕地產有限公司、許昌匯潤城市發(fā)展有限公司、徐慧敏、徐建敏、徐建偉、尚秋蓮、郭建忠、姚朝輝,原審被告河南冷王物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本院(2020)豫10民終1410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于2021年5月27日作出(2021)豫10民申77號民事裁定再審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shù)據(jù)
案件基本信息
中原銀行許昌分行申請再審稱,一、請求依法判決撤銷許昌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豫10民終1410號民事判決;二、請求依法判決撤銷建安區(qū)人民法院(2020)豫1003民初791號民事判決,改判:再審被申請人許昌匯裕地產有限公司、河南匯潤城市發(fā)展有限公司、河南天和農業(yè)股份有限公司、徐建敏、徐慧敏、徐建偉、姚朝輝、郭建忠、尚秋蓮于判決生效后立即連帶償還再審申請人中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許昌分行借款本金600萬元及利息、復利、罰息,其中截至2020年2月10日的利息、復利、罰息暫計為1031078.81元(其中利息61421.03元:以本金600萬元為基數(shù),自2018年10月21日至2018年12月5日按年利率8.625%的標準計算;罰息959598.85元:以本金600萬元為基數(shù),自2018年12月6日至2020年2月10日按年利率12.3975%的標準計算;復利10058.93元:以未償還的利息61421.03元為基數(shù),按年利率12.3957%的標準,自2018年12月6日至2020年2月10日),自2020年2月11日至實際清欠款之日的罰息。復利按照合同約定的標準另行計算至還清借款本金、利息之日止。 三、本案一、二審的訴訟費用由再審被申請人許昌匯裕地產有限公司、河南匯潤城市發(fā)展有限公司、河南天和農業(yè)股份有限公司、徐建敏、徐慧敏、徐建偉、姚朝輝、郭建忠、尚秋蓮、原審被告河南冷王物流有限公司連帶承擔。 原審被告冷王物流:由法院依法裁判。 中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許昌分行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請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河南冷王物流有限公司償還原告借款本金600萬元及利息、復利、罰息,其中截至2020年2月10日的利息、復利、罰息共計1031078.81元(其中利息61421.03元:以本金600萬元為基數(shù),自2018年10月21日至2018年12月5日按年利率8.265%的標準計算;罰息959598.85元:以本金600萬元為基數(shù),自2018年12月6日至2020年2月10日按年利率12.3975%的標準計算;復利10058.93元:以未償還的利息61421.03元為基數(shù),按年利率12.3975%的標準,自2018年12月6日計算至2020年2月10日),自2020年2月11日至實際還清欠款之日的罰息、復利按照合同約定的標準另行計算至還清借款本金、利息之日止;2、請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許昌匯裕地產有限公司、河南匯潤城市發(fā)展有限公司、河南天和農業(yè)股份有限公司、郭建忠、姚朝輝、徐建偉、徐慧敏、尚秋蓮、徐建敏對上述貸款本金、利息、罰息和復利等承擔連帶償還責任。3、本案訴訟費及其他費用由諸被告連帶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7年12月6日,原告與被告河南冷王物流有限公司簽訂《人民幣流動資金貸款合同》,合同約定:被告河南冷王物流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600萬元,借款期限自2017年12月6日至2018年12月5日,貸款年利率8.265%,逾期貸款罰息按合同屆時適用的貸款利率加收50%;還款方式為定期付息,到期還本。結息方式為按月結息,結息日為每月的第20日。合同簽訂后,原告于2017年12月6日履行了出借義務。同日,被告許昌匯裕地產有限公司與原告簽訂《保證合同》,自愿為被告河南冷王物流有限公司向原告的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罰息、訴訟費、仲裁費、律師費等和其他所有應付的費用承擔保證責任。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兩年。被告河南匯潤城市發(fā)展有限公司、河南天和農業(yè)股份有限公司分別向原告出具《單位保證書》,被告郭建忠、姚朝輝、徐建偉、徐慧敏、尚秋蓮、徐建敏分別向原告出具《個人保證書》,均自愿為被告河南冷王物流有限公司向原告的上述借款本金、利息、罰息、復利、違約金、賠償金、律師代理費以及實現(xiàn)債權的其他合理費用承擔保證責任。保證期間自借款發(fā)放日起至借款到期后再往后延續(xù)五年。2018年5月18日,許昌市建安區(qū)人民法院作出(2018)豫1003民破3號民事裁定書,受理申請人許昌運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許昌市宏源裝飾有限公司對被申請人河南冷王物流有限公司等七家公司的破產重整申請。貸款發(fā)放后,被告河南冷王物流有限公司支付借款利息至2018年10月20日,本金及剩余利息未歸還,各保證人也未履行相應的擔保義務。河南冷王物流有限公司破產后,原告中原銀行破產債權數(shù)額經河南冷王物流有限公司管理人審核并經原審法院確定為人民幣600萬元。另查明,2018年11月9日,河南匯潤地產有限公司更名為河南匯潤城市發(fā)展有限公司。 一審法院認為:原告與河南冷王物流有限公司簽訂的《人民幣流動資金貸款合同》,與被告許昌匯裕地產有限公司與原告簽訂《保證合同》與被告河南匯潤城市發(fā)展有限公司、河南天和農業(yè)股份有限公司、郭建忠、姚朝輝、徐建偉、徐慧敏、尚秋蓮、徐建敏分別簽訂《單位保證書》、《個人保證書》均屬真實意思的表示,且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為合法有效合同,依法應予保護,合同雙方均應依誠實信用原則全面履行合同義務。關于被告河南冷王物流有限公司、河南天和農業(yè)股份有限公司、徐建偉、徐慧敏、尚秋蓮、徐建敏辯稱,被告河南冷王物流有限公司經許昌市建安區(qū)人民法院在2018年5月18日裁定進入破產重整程序,因此依據(jù)破產法46條的規(guī)定本案各被告利息計算的截止時間應當是2018年5月18日,之后的利息各被告不應當再承擔的意見。原審法院認為,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破產法》第四十六條規(guī)定:“未到期的債權,在破產申請受理時視為到期。附利息的債權自破產申請受理時起停止計息?!保景副桓婧幽侠渫跷锪饔邢薰居?018年5月18日被許昌市建安區(qū)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產重整申請,本案借款的利息應當計算至2018年5月18日,故被告的該抗辯理由于法有據(jù),原審法院予以采納。對原告訴求過高部分,原審法院不予支持。關于被告河南冷王物流有限公司的破產程序尚未終結,為避免本案原告出現(xiàn)重復受嘗的情況,請求法院在判決時依法確認,應待破產程序終結后再根據(jù)破產受嘗情況,向本案原告作出相應的清償,及債權人向本案其他保證人主張的權利應當以破產程序中未受清償?shù)牟糠譃橄薜囊庖?。原審法院認為,鑒于本案被告河南冷王物流有限公司已由法院裁定進入破產重整程序,且原告已經申報了債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破產法》第一百二十四條之規(guī)定:“破產人的保證人和其他連帶債務人,在破產程序終結后,對債權人依照破產清算程序未受清償?shù)膫鶛?,依法繼續(xù)承擔清償責任”,為避免雙重受償及減輕當事人的訴累等情況,原審法院確認各被告應在河南冷王物流有限公司破產程序終結后,對原告破產債權未受清償?shù)牟糠殖袚€款責任。綜上,各被告應在河南冷王物流有限公司破產程序終結后償還原告借款600萬元(破產債權)在河南冷王物流有限公司破產程序中未受清償?shù)牟糠?。原審法院判決:一、被告許昌匯裕地產有限公司、河南匯潤城市發(fā)展有限公司、河南天和農業(yè)股份有限公司、郭建忠、姚朝輝、徐建偉、徐慧敏、尚秋蓮、徐建敏于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且河南冷王物流有限公司破產程序終結后十日內償還原告中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許昌分行借款600萬元在河南冷王物流有限公司破產程序中未受清償?shù)牟糠?。二、駁回原告中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許昌分行的其他訴訟請求。 中原銀行許昌分行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請求:一、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撤銷建安區(qū)人民法院(2020)豫1003民初791號民事判決,改判:被上訴人許昌匯裕地產有限公司、河南匯潤城市發(fā)展有限公司、河南天和農業(yè)股份有限公司、郭建忘、姚朝輝、徐建偉、徐慧敏、尚秋蓮、徐建敏于判決生效后立即連帶償還上訴人中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許昌分行借款本金600萬元及利息、復利、罰息,其中截至2020年2月10日的利息、復利、罰息共計1031078.81元(其中利息61421.03元:以本金600萬元為基數(shù),自2018年10月21日至2018年12月5日按年利率8.265%的標準計算;罰息959598.85元:以本金600萬元為基數(shù),自2018年12月6日至2020年2月10日按年利率12.3975%的標準計算;復利10058.93元:以未償還的利息61421.03元為基數(shù),按年利率12.3975%的標準,自2018年12月6日計算至2020年2月10日),自2020年2月11日至實際還清欠款之日的罰息、復利按照合同約定的標準另行計算至還清借款本金、利息之日止。二、本案一、二審的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許昌匯裕地產有限公司、河南匯潤城市發(fā)展有限公司、河南天和農業(yè)股份有限公司、郭建忠、姚朝輝、徐建偉、徐慧敏、尚秋蓮、徐建敏、原審被告河南冷王物流有限公司連帶承擔。 二審法院認定事實:對一審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二審法院認為,關于主債務人破產后,主債務停止計息的效力是否及于保證人問題。上訴人主張主債務停止計息的效力不及于保證人,保證人應在保證范圍內承擔連帶償還責任。該主張不能成立,理由是:首先,擔保債務具有從屬性。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擔保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具有從屬性,擔保人承擔的擔保責任范圍不應當大于主債務是擔保從屬性的必然要求?!吨腥A人民共和國企業(yè)破產法》第四十六條第二款規(guī)定,人民法院裁定受理主債務人破產申請后,主債務停止計息。根據(jù)擔保從屬性的原則,擔保人的擔保責任應以主債務為限,故擔保債務亦應停止計息。其次,從擔保制度體系來看,其不僅規(guī)定了保證人的代償義務,保障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同時也規(guī)定了保證人的追償權,兼顧保證人的合法權益。破產案件受理后對主債權停止計息,債權人受損的僅是利息損失。如果對保證債務不停止計息,將影響保證人的追償權,對保證人較為不公。因此,一審判決認定主債務人進入破產程序后,保證債務亦停止計息并無不當。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破產法》第一百二十四條規(guī)定,破產人的保證人和其他連帶債務人,在破產程序終結后,對債權人依照破產清算程序未受清償?shù)膫鶛?,依法繼續(xù)承擔清償責任。根據(jù)上述規(guī)定,一審法院判決本案各保證人在主債務人破產程序終結后,對涉案借款本息經破產程序未得到清償?shù)牟糠殖袚B帶還款責任亦無不當。綜上所述,中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許昌分行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二審案件受理費14080元,由中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許昌分行負擔。 本院再審對一、二審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判決結果
一、撤銷許昌市建安區(qū)人民法院(2019)豫1003民初791號民事判決及本院(2020)豫10民終1410號民事判決; 二、許昌匯裕地產有限公司、河南天和農業(yè)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匯潤城市發(fā)展有限公司、徐建敏、徐慧敏、徐建偉、姚朝輝、郭建忠、尚秋蓮對中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許昌分行對河南冷王物流有限公司享有的債權600萬元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但應扣除中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許昌分行在河南冷王物流有限公司破產程序中已清償?shù)牟糠帧?三、駁回中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許昌分行的其他訴訟請求。 一審案件受理費61018元,減半收取計30509元,保全費5000元,合計35509元,由中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許昌分行負擔3609元,許昌匯裕地產有限公司、河南匯潤城市發(fā)展有限公司、河南天和農業(yè)股份有限公司、徐建敏、徐慧敏、徐建偉、姚朝輝、郭建忠、尚秋蓮負擔31900元。 二審案件受理費14080元,由中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許昌分行負擔。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楊天蘭 審判員連紅舉 審判員尤薇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法官助理高毫歌 書記員楊冰
判決日期
2021-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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