蔣書方、孫清河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民事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豫0621民初772號
判決日期:2021-09-15
法院:??h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蔣書方與被告孫清河、河南東方建設集團發(fā)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東方建設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蔣書方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姬晨曦,被告孫清河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杜學廣,被告東方建設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張志新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shù)據(jù)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蔣書方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拖欠工程款600000元,并承擔遲延支付期間利息損失(自2016年12月31日起,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支付利息至2019年8月20日,其后利息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期拆借中心定期公布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計算至履行完畢之日止);2、依法判令二被告承擔違約責任,并向原告支付合同總價款5%的違約金約110000元;3、依法判令被告孫清河支付鏟車租金、水穩(wěn)材料費39860元;4、訴訟費用由二被告承擔。訴訟中,原告放棄了第三項訴訟請求。事實與理由:2016年5月24日,原告蔣書方與被告孫清河簽訂《水穩(wěn)承包合同》,由原告承建“大海線橋西一標段”施工項目中的水穩(wěn)鋪裝工程,面積約為兩萬平方米,承包方式為包工包料包鋪裝成型。按照約定,被告孫清河應于2016年12月31日前全部結(jié)清工程款,但至今被告孫清河仍欠付原告工程款600000元,被告東方建設公司作為總承包方,應當共同承擔清償欠款責任,在該工程建設過程中,被告孫清河使用原告鏟車及水穩(wěn)材料產(chǎn)生的相關(guān)費用,至今未予清償。
被告孫清河辯稱,1.根據(jù)原告蔣書方與被告孫清河簽訂的《水穩(wěn)承包合同》內(nèi)容來看,系雙方合作合同關(guān)系,而非單純的承包合同關(guān)系;2.原告請求被告自2016年12月31日起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支付至2019年8月20日,其后利息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定期公布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至履行完畢之日止,并承擔合同總價款5%的違約金110000元沒有事實根據(jù)及法律依據(jù);3.孫清河沒有租賃過原告的鏟車,沒有使用過原告的水穩(wěn)材料,不應當支付鏟車租賃費和水穩(wěn)材料款,且該請求與本案也不是一個法律關(guān)系,法院對此應當不予審理;4、本案應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被告東方建設公司辯稱,1.東方建設公司并不是原告起訴的勞務合同相對方,按照合同的相對性不應當對原告的勞務款承擔支付責任,涉案工程是??h公路局發(fā)包給東方建設公司的,東方建設公司承包工程后將部分工程分包給了孫清河。被告東方建設公司與原告不認識,也與原告沒有合同關(guān)系,原告也沒有向東方建設公司提供勞務,涉案工程也未進行最終決算;2.東方建設公司已按照與孫清河的勞務分包合同約定足額支付了孫清河全部的勞務工程款;3.原告在訴訟中既要求支付勞務工程款,又要求支付鏟車租金、水穩(wěn)材料費,不是基于同一法律關(guān)系,不能在同一訴訟中主張,基于以上答辯意見,要求駁回原告對被告的訴請。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提交了證據(jù),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jù)交換和質(zhì)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jù)和事實本院予以確認。對當事人有異議的證據(jù)和事實本院認定如下:原告提交的S222大海線滑浚界至上曹段改建工程合同協(xié)議書、水穩(wěn)承包合同可以證明涉案工程進行轉(zhuǎn)包的事實???h公路局出具的情況說明可以反映出涉案工程的工程量。原告提交的照片可以反映出涉案工程已投入使用。
根據(jù)當事人陳述和經(jīng)審查確認的證據(jù),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2013年10月20日,??h公路管理局與被告東方建設公司訂立了《S222大海線滑浚界至上曹段改建工程S222BTSG-01合同段BT投資建設合同協(xié)議書》,約定由東方建設公司承建S222大海線滑浚界至上曹段改建工程S222BTSG-01合同段的工程。2014年2月22日,被告東方建設公司作為合同甲方、孫清河作為合同乙方,雙方簽訂了《勞務分包合同》,將由甲方承建的S222大海線??h界至上曹段改建工程一標段衛(wèi)河大橋以西工程及大橋以東的水泥攪拌樁發(fā)包給乙方孫清河,雙方約定:工程范圍為衛(wèi)河大橋東、西兩側(cè)水泥攪拌樁2439根(23616米)、衛(wèi)河大橋以西至二標段交界;采用固定價格合同;合同工期6個月,2014年3月1日開工,2014年8月31日竣工。2016年6月24日,原告蔣書方與被告孫清河簽訂了《水穩(wěn)承包合同》,原告承包了大海線橋西一標段的水穩(wěn)鋪裝工程,該合同約定由原告對涉案工程包工包料包鋪裝成型,合同單價采用綜合單價,被告孫清河按每平方米投標價的23%提取收益,且不含稅,工程款的支付方式為待原告鋪裝完畢后,被告孫清河計量款應及時給付原告。
原告蔣書方在與被告孫清河簽訂合同后,蔣書方按照合同約定的施工任務進行了施工,由于其他原因,涉案工程出現(xiàn)了擱置,涉及S222大海線滑浚界至上曹段改建工程被告東方建設公司于2020年3月28日申請交工,2020年5月28日發(fā)包方??h公路局同意了交工。直至原告提起訴訟之日,涉案工程正在投入使用。
另查明,原告完成的涉案工程量,按照被告東方建設公司中標單價計算工程款為2140361元。原告蔣書方在施工完畢后共收到來自二被告支付的款項合計1050000元
判決結(jié)果
一、被告孫清河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支付原告蔣書方598129.36元,并自2020年5月28日起按照年利率3.85%計算利息至實際清償之日止;
二、被告河南東方建設集團發(fā)展有限公司在其未支付工程款范圍承擔共同支付義務;
三、駁回原告蔣書方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0900元,由原告蔣書方負擔1717元,被告孫清河負擔9183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鶴壁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宋學軍
審判員劉希普
審判員姜素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韋儼真
書記員付姍姍
判決日期
2021-0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