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精品自产拍在线少密芽,国产自产v一区二区三区c,l国产亚洲视频资源在线观看,99热门精品一区二区三区无码,瓜子小说网,亭亭玉立逗骄阳txt新浪,古文观止txt下载

首頁> 查企業(yè)> 廈門水務集團有限公司> 廈門水務集團有限公司裁判文書詳情
廈門水務集團有限公司
其他有限責任公司
信譽良好
注冊資本:300000萬元
法定代表人:--
聯(lián)系方式:13806091188
注冊時間:2003-06-27
公司地址:廈門市思明區(qū)蓮前西路157號水務大廈18樓
簡介:
從事水務行業(yè)的投資、建設、設計、施工、經(jīng)營,包括自來水和直飲水的供給、污水處理、中水回用、水源建設、給排水設計施工、自動化工程設計安裝、水質監(jiān)測及儀器儀表檢定等。
展開
廈門市海滄區(qū)嵩嶼街道石塘村村民委員會、曾福才等合同糾紛民事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閩0205民初2748號         判決日期:2021-09-15         法院:廈門市海滄區(qū)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廈門市海滄區(qū)嵩嶼街道石塘村村民委員會(以下簡稱石塘村委會)與被告曾福才、謝建昌、林國榮、謝偉昂,第三人廈門水務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水務集團)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1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20年10月19日、11月24日、2021年1月29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石塘村委會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林玉燕,被告曾福才、謝建昌、林國榮、謝偉昂,被告林國榮、謝偉昂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陳三本、劉洋,第三人水務集團委托訴訟代理人金麗花、陸虹舟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shù)據(jù)
案件基本信息
石塘村委會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曾福才、謝建昌、林國榮、謝偉昂共同向水務集團繳納拖欠的水費194000元及因拖欠行為造成的違約金(以當期欠繳金額按日千分之一為標準計算,計至實際還清之日止,暫計至2020年7月31日為389940元)(以上水費及違約金金額暫合計583940元,拖欠水費、違約金金額均以水務集團出具的數(shù)據(jù)為準);2.本案的訴訟費由四被告承擔。第一次庭審時,石塘村委會變更其第一項訴訟請求中的違約金為以當期欠繳金額為基數(shù),按LPR標準,自2019年7月計至實際還清之日止,暫計至2020年9月30日為8816.55)。2020年12月25日,石塘村委會申請變更訴訟請求為:1.請求判令曾福才、謝建昌、林國榮、謝偉昂立即共同向石塘村委會支付四被告承包交接期間拖欠的水費182500元及因此而產(chǎn)生的需支付給水務集團的逾期付款損失(以182500元為基數(shù),自2019年7月1日起計至實際清償之日止,以一年期LPR為標準計算,暫計至2020年9月30日為9283.25元)和仲裁費用5436元;2.本案的訴訟費用由四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1年1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間,曾福才、謝建昌向石塘村委會承包石塘村大社自來水代收代繳工作,雙方約定:二人向用戶代收代繳自來水費,按照村委會規(guī)定的收費標準進行收費,負責承包范圍內的日常維修和管理,承包期內守法經(jīng)營、自負盈虧,在承包期內因拖欠繳納水費被供水部門罰款或停水,由此產(chǎn)生的經(jīng)濟損失由二人承擔。2015年1月1日起,林國榮、謝偉昂向石塘村委會承包石塘村大社自來水代收代繳工作,雙方約定:二人向用戶代收代繳自來水費,按照村委會規(guī)定的收費標準進行收費,負責承包范圍內的日常維修和管理,承包期內守法經(jīng)營、自負盈虧,在承包期內因拖欠繳納水費被供水部門罰款或停水,由此產(chǎn)生的經(jīng)濟損失由二人承擔。四人承包期間,出現(xiàn)拖欠水費的情況,2019年11月1日,在嵩嶼街道辦事處組織協(xié)調下,四人與石塘村委會共同簽署《石塘村大社自來水費代收代繳協(xié)商會議紀要》,確認石塘村大社2014年12月3日至2015年12月3日期間產(chǎn)生的自來水費29.4萬元,四人需各自舉證后,再協(xié)商責任歸屬。經(jīng)石塘村委會多次催促,除曾福才、謝建昌繳納10萬元水費外,四人未再繳納拖欠的其他水費。本案庭審過程中,鑒于水務集團海滄營業(yè)所與石塘村委會水費合同糾紛仲裁案業(yè)經(jīng)廈門仲裁委會員作出XA20200857號裁決書,該裁決書已經(jīng)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廈門中院)執(zhí)行完畢,故申請變更訴訟請求。 曾福才、謝建昌辯稱,其與石塘村委會的合同只到2013年10月,后村委會的副村長讓二人繼續(xù)代收水費。二人每個月11號至15號去抄水表,然后開票,15號以后的水費是在下一個月交。二人于2014年12月15號抄水表及收水費后交了11月10日-12月15日的水費,繳費給水務公司。2014年12月15日抄表后,沒有抄過表,抄表的底數(shù)交給了林國榮和謝偉昂。林國榮和謝偉昂2月份去收水費時,已經(jīng)有兩個月沒有交水費了。 林國榮、謝偉昂辯稱,訟爭所欠的水費發(fā)生于二人代收代交的期限之前,與二人無關。二人2015年1月22日才與石塘村委會簽訂代收代繳合同,合同中明確約定是期限是2015年1月1日起,二人實際首次代收代繳水費的時間是2015年1月份,而訟爭的水費是發(fā)生在2014年12月份,不屬于二人代收代交工作范圍之內,2015年2月才從村委會村干部的親屬拿到抄表底數(shù),因此石塘村委會主張二人承擔該筆費用沒有事實依據(jù)。水務集團已經(jīng)向石塘村委會提起仲裁,水費的承擔主體應該是石塘村委會,由石塘村委會向第三人繳交后,如果認為曾福才、謝建昌或者林國榮、謝偉昂違法代收代繳的合同義務造成其損失,應該向四被告另行提起合同違約的訴訟,不能直接在本案中要求四被告直接支付水費。針對石塘村委會變更訴訟請求申請,石塘村委會此前提起的合同履行之訴,現(xiàn)變更為向四被告進行索賠,兩者的訴訟標的不同,且不屬于同一性質,不應允許石塘村委會變更訴訟請求。其次石塘村委會并未提交證據(jù)證明其損失已經(jīng)實際產(chǎn)生并且該款項是石塘村委會根據(jù)其供水合同所要支付的水費,石塘村委會支付該水費是履行其義務,并非林國榮和謝偉昂的過錯造成,因此石塘村委會要求二人支付相應的水費以及合同損失沒有相應的依據(jù),應予以駁回。 水務集團述稱,原、被告之間的合同關系,與水務集團與石塘村委會之間的糾紛有區(qū)別。石塘村委會是以被告拖欠其水費為由,申請與水務集團之間的供用水合同仲裁一案中止審理,無事實和法律依據(jù)。石塘村委會與水務集團供用水關系基于案涉三個總表為交易結算依據(jù),案涉三個總表產(chǎn)權屬于水務集團,雙方根據(jù)供用水合同石塘村委會作為該總表的用水人,因承擔對案涉三個總表支付水費的義務。石塘村委會主張的本案的水費本金194000元與石塘村委會拖欠水務集團總表的總金額598715.8元(404715.8元+194000元中的第二部分一致)。如果被告同意直接向水務集團支付石塘村委會拖欠的194000元水費,水務集團同意,如果被告沒有按時支付,石塘村委會應承擔支付水費及因此造成水務集團的一切損失。關于石塘村委會變更訴訟請求,將原拖欠水費194000元變更為182500元,仲裁減少欠費金額是因為50005566水表沒有《供用水合同》,沒有仲裁條款,不意味著石塘村委會未拖欠50005566水表項下的水費。仲裁未支持的50005566水表項下的水費24944.4元,水務集團保留對其主張的權利。 本院經(jīng)審理認定事實如下: 2014年12月31日,廈門市人民政府同意將廈門市海滄區(qū)海滄街道辦事處分設為海滄、嵩嶼兩個街道辦事處,行政區(qū)劃調整后,原廈門市海滄區(qū)海滄街道石塘村民委員會改為嵩嶼街道下轄,名稱變更為廈門市海滄區(qū)嵩嶼街道石塘村村民委員會。 2008年8月22日,石塘村委會向水務集團申請用水,石塘村生活區(qū)有居民住戶800余戶,所設置水表為村內生活給水總表。2008年10月14日,廈門水務集團有限公司海滄營業(yè)所(以下簡稱水務集團海滄營業(yè)所)(供水人)與石塘村委會(用水人)簽訂一份《城市供用水合同》(單位用戶),用水地址為海滄區(qū)××路××村,計費總水表用戶號為51003908。2012年2月29日,水務集團海滄營業(yè)所與(供水人)與石塘村委會(用水人)又簽訂一份《城市供用水合同》(單位用戶),用水地址為海滄區(qū)石塘村加油站旁,計費總水表用戶號為51006788。 2011年11月1日,石塘村委會(發(fā)包方、甲方)代表謝建發(fā)與謝建昌、曾亞生(曾福才曾用名)(承包方、乙方)簽訂《自來水費代收征繳承包管理合同書》,約定甲方負責督促檢查乙方的自來水費代收征繳工作,并按村委會規(guī)定的收費標準(每噸水費2.3元)進行收費,若遇供水部門水費調整時,雙方另行協(xié)商并簽訂補充合同條款;在承包期限內,甲方每月補給乙方維修管理工資800元,合同期滿一次性付款;合同簽訂之日,乙方應向甲方繳交承包期內押金1萬元,若乙方無違約行為,承包期滿后押金無息退還,若乙方在承包期內因拖欠繳納水費被供水部門罰款或停水,甲方有權終止承包合同,由此產(chǎn)生的經(jīng)濟損失由乙方承擔,并視情況嚴重性,給予相應處理。乙方承包范圍石塘村大社,承包期限暫定一年,即從2011年11月1日到2012年10月31日止;承包內容向用戶代收代繳自來水費,負責承包范圍內的日常維修和管理,乙方應在承包期內守法經(jīng)營,自負盈虧。甲方不得無故單方面中止與乙方的合同,否則,甲方應賠償乙方的經(jīng)濟損失,合同期滿后,甲方如繼續(xù)發(fā)包,在同等條件下,乙方有優(yōu)先承包的權利。補充條款:每個管理員工資每月400元。雙方還在合同中約定了其他內容。合同期滿后,雙方未再簽訂新的承包合同,但謝建昌、曾福才仍繼續(xù)代收代繳石塘村大社水費至2014年12月。 2015年1月22日,石塘村委會(發(fā)包方、甲方)與林國榮、謝偉昂(承包方、乙方)簽訂《自來水費代收征繳承包管理合同書》,約定承包管理范圍石塘村大社,期限從2015年1月1日起至供水部門實施抄表到戶止,內容向自來水用戶代收代繳自來水費,負責承包范圍內的日常維修和管理,乙方應在承包期內守法經(jīng)營,自負盈虧,甲方不進行任何的水費補貼。合同簽訂之日,乙方應向甲方繳納承包期內押金5萬元,若乙方無違約行為,承包期滿后押金無息退還。乙方按村委會規(guī)定的收費標準(每噸水費3.3元)向自來水用戶進行收費,不得再另行收取其他費用,若遇供水部門水費調整時(現(xiàn)供水部門水費收取每噸2.5元),雙方另行協(xié)商并簽訂補充合同條款。乙方向自來水用戶收費時間為每月1-5日,15日前及時向供水單位上繳上月應繳水費,不得拖欠水費。若乙方在承包期內不按期繳交或因拖欠繳納水費被供水部門收取滯納金或停水,甲方有權終止合同,所交納的押金作為違約金支付甲方,乙方并要承擔因此產(chǎn)生的一切法律責任。承包期限內,甲方每月補給乙方每人維修管理費400元(共兩人),年終一次性付款(以每年的12月31日為年終)。雙方還在合同中約定了其他內容。合同簽訂后,石塘村大社村民的生活用水由林國榮、謝偉昂代收代繳。 2019年5月15日,水務集團海滄營業(yè)所向石塘村委會送達《關于海滄區(qū)石塘村水費欠費的通知》要求石塘村委會繳清欠費,其中石塘大社用戶號51006788、51003908、50005566三個總表項下2015年1月欠費為294000元。2019年11月1日,嵩嶼街道辦事處組織石塘村委會與第一任承包人曾福才、謝建昌,第二任承包人林國榮、謝偉昂協(xié)商解決石塘村大社自來水費代收代繳問題,存在爭議的部分:經(jīng)水務集團核計,石塘村大社2014年12月3日至2015年1月3日期間產(chǎn)生自來水費29.4萬元,無承包人繳交。第一任承包人及第二任承包人需各自舉證后,再協(xié)商責任歸屬。2019年11月8日,水務集團委托律師向石塘村委會發(fā)函,催討拖欠的水費和違約金。 2020年8月27日,廈門仲裁委員會受理了水務集團海滄營業(yè)所與石塘村委會供用水合同糾紛仲裁案,案號XA20200857。2020年12月12日,廈門仲裁委員會作出廈仲裁字20200857號《裁決書》,查明如下事實:2008年10月14日,水務集團海滄營業(yè)所(供水人)與石塘村委會(用水人)簽訂水表號51003908的《供用水合同》;2012年2月29日,雙方簽訂水表號51006788的《供用水合同》。案涉三塊總水表(水表號50005566、51003908、51006788)的產(chǎn)權人為水務集團海滄營業(yè)所,用水人為石塘村委會,總水表到石塘村委會內部管道及水表產(chǎn)權屬于石塘村委會,由石塘村委會對其產(chǎn)權內水表自行維護及抄收管理。2015年1月51006788號水表項下欠費215000元;51003908號水表項下欠費67500元;50005566號水表項下欠費11500元。2020年7月7日,水務集團海滄營業(yè)所收到上任管水員謝建昌、曾福才支付的2015年1月水費10萬元。廈門仲裁委會員認為,水務集團海滄營業(yè)所未能提供50005566水表的供用水合同,不能證明該水表的供用水合同存在仲裁條款,該水表項下水費爭議不在仲裁庭的審理范圍之內;石塘村委會應當向水務集團海滄營業(yè)所支付的水費金額為51006788號水表項下水費(2015年1月215000元+2019年4月183860元+2019年5月170665元)及51003908號水表項下水費(2015年1月67500元+2019年4月94279元)扣去已償還的金額157532.6元(其中2015年1月10萬元),為573771.4元。廈門仲裁委會員裁決如下:1.石塘村委會應于本裁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水務集團海滄營業(yè)所支付欠付水費573771.4元;2.石塘村委會應于本裁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水務集團海滄營業(yè)所支付逾期付款損失,該損失以573771.4元為基數(shù),自2019年7月1日起計至石塘村委會實際清償之日止,以一年期LPR為標準計算,暫計至2020年9月30日為29186.1元;3.本案仲裁費21883元,應由石塘村委會承擔17901元,由水務集團海滄營業(yè)所承擔4792元。2021年1月13日,水務集團海滄營業(yè)所就廈仲裁字20200875號裁決申請強制執(zhí)行,廈門中院于當日立案,案號(2021)閩02執(zhí)44號。2021年1月14日,廈門中院作出(2021)閩02執(zhí)44號執(zhí)行裁定書,裁定凍結、劃撥被執(zhí)行人石塘村委會所有的款項65萬元,或查封、扣押、拍賣、變賣前述被執(zhí)行人相應的等值財產(chǎn)。2021年1月15日,廈門中院司法扣劃石塘村委會名下廈門農(nóng)商銀行9020××××1319賬戶存款620112.88元;2021年1月29日廈門中院又法院扣劃上述賬戶存款17091元。石塘村委會在廈仲裁字20200857號裁決中的義務已履行完畢。 庭審中,曾福才、謝建昌陳述二人抄表至2014年12月15日,收取了相關水費,之后未再抄表收費。水務集團確認,2015年1月水費是指2014年12月10日至2015年1月10日期間的水費
判決結果
一、林國榮、謝偉昂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廈門市海滄區(qū)嵩嶼街道石塘村村民委員會支付水費88281.25元及逾期付款損失(以88281.25元為基數(shù),按一年期LPR標準,自2019年7月1日起計至款項實際清償完畢之日止)。 二、林國榮、謝偉昂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廈門市海滄區(qū)嵩嶼街道石塘村村民委員會支付仲裁費2630元。 三、駁回廈門市海滄區(qū)嵩嶼街道石塘村村民委員會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林國榮、謝偉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244.3元,減半收取2122元,由廈門市海滄區(qū)嵩嶼街道石塘村村民委員會負擔1000元,由林國榮、謝偉昂負擔1122元。林國榮、謝偉昂負擔部分,應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向本院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福建省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牟燕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陳淑芳 代書記員蔡福榮
判決日期
2021-09-15

發(fā)布招標/采購信息

打開微信"掃一掃"添加客服咨詢

IOS

Android

微信客服

APP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