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長信匯建材有限公司、鄭楚瓊等買賣合同糾紛民事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粵0114民初8473號
判決日期:2021-09-10
法院:廣東省廣州市花都區(qū)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廣州長信匯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長信匯公司)、鄭楚瓊訴被告河南正海實業(y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正海公司)、魏海林、張偉、郭方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長信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兼原告鄭楚瓊、兩原告的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許紹來、被告魏海林、張偉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正海公司、郭方經(jīng)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shù)據(jù)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四被告償還貨款130376元及利息8200元;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原告與四被告簽訂了一份鋼材銷售合同,合同約好是貨到現(xiàn)場就付款,原告共供了21批鋼筋,共計874650元,四被告尚欠原告130376元貨款及利息8200元未付。這21批鋼材都是送到廣州市花都區(qū)三甲水閘土地,經(jīng)原告多次催繳,四被告分文未付。
被告張偉辯稱:一、我們與正海公司合作施工于廣州市花都區(qū)三甲水閘重建工程項目,因業(yè)主沒有及時支付工程款,造成了不良后果影響了信譽,特別是材料供應(yīng)商和民工工資等。二、長信匯公司供貨多批鋼材到項目部共計869733元,我們已支付到位787400元,現(xiàn)余款82300元未付清及代我們開稅票款項,因資金未到位所以未結(jié)算。
被告魏海林辯稱:我方答辯意見與被告張偉答辯意見一致。不同意原告主張的利息。
被告正海公司、郭方?jīng)]有到庭參加訴訟,亦沒有提交書面答辯意見。
原告、被告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jù),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質(zhì)證、辯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jù),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根據(jù)對證據(jù)的認定及當事人陳述,本院查明事實如下:
原告提供的《銷售合同》內(nèi)容約定為:“甲方(長信匯公司)分多批向乙方(正海公司)交付鋼材約80噸……5.貨款支付方式:甲方每將一批鋼材交付給乙方,乙方需按照約定價格當天交付貨款、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收貨單并簽名。責任:1.雙方必須全面履行合同……3.甲方向乙方交付鋼材后,乙方需在當天支付貨款,否則甲方可隨時終止合同并要求乙方賠償甲方損失……。”原告鄭楚瓊與案外人許紹來在甲方代表人簽字落款處簽名,乙方落款處加蓋有印章“河南正海實業(yè)有限公司廣州市花都區(qū)三甲水閘重建工程項目專用章”,有被告張偉、魏海林、郭方的簽名,其中郭方的簽名是在乙方代表處。
合同簽訂后,原告長信匯公司自2019年5月至2020年4月18日分批向被告正海公司供貨,貨款共計878427元(即21張送貨單載明的金額),被告正海公司陸續(xù)向長信匯公司支付貨款787400元,未付貨款91027元。另,原告向正海公司開具了100000元、240244元的貨款發(fā)票,稅款分別為13000、31231元(共44231元),原告主張四被告承擔該稅款。魏海林、張偉同意四被告承擔該稅款及未付貨款。以上未付貨款及稅款共計135258元。
對于利息,原告稱當時口頭約定最多一個月內(nèi)要付款,被告從2020年3月份開始沒有付款,所以要求支付利息,8200元的利息是從2020年3月1日起按月利率0.8分計算10個月所得。被告魏海林、張偉對此不予確認,辯稱雙方未約定利息。
原告及被告魏海林、張偉稱郭方、魏海林、張偉是承包工程的股東,一共有四個股東
判決結(jié)果
一、被告河南正海實業(yè)有限公司、魏海林、張偉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nèi)向原告廣州長信匯建材有限公司支付貨款130376元;
二、駁回原告廣州長信匯建材有限公司、鄭楚瓊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wù),應(yīng)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wù)利息。
案件受理費1536元(原告已預(yù)繳),由被告河南正海實業(yè)有限公司、魏海林、張偉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羅學云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書記員陳瑤瑤
判決日期
2021-0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