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鳳英與白山市合陸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鞠鵬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吉0602民初975號
判決日期:2021-09-10
法院:白山市渾江區(qū)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張鳳英與被告白山市合陸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白山合陸公司)、鞠鵬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張鳳英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解文亮,被告白山合陸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鞠鵬、王樹杰及被告鞠鵬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shù)據(jù)
案件基本信息
張鳳英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白山合陸公司給付借款72萬元,自2015年3月6日至給付之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2、鞠鵬承擔連帶保證責任;3、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4年,白山合陸公司由于開發(fā)維多利亞花園小區(qū)資金緊張,共分多次向張鳳英借款72萬元,雙方簽訂了借款協(xié)議,鞠鵬在借款協(xié)議中作為擔保人簽字并捺印。約定的借款期限已到,但白山合陸公司始終沒能給付借款,張鳳英多次找到二被告催款,但白山合陸公司與鞠鵬均以無錢為由拒絕給付借款。故原告訴至法院。
白山合陸公司辯稱,我們只向張鳳英借了12萬元,借據(jù)打的17萬元,分三筆支付給我們的款項,是先打借據(jù),后給的款,但沒有給足款,大約給了12萬元。利息按照借款協(xié)議約定執(zhí)行。
鞠鵬辯稱,公司借的款,我個人沒有提供擔保,我是代表公司簽字的。
經(jīng)審理查明:2014年8月4日,白山合陸公司(甲方)與張鳳英(乙方)簽訂了《借款協(xié)議》,主要約定:甲方因公司資金緊張,向乙方借款60萬元;甲方用維多利亞花園小區(qū)的7號樓12號車庫作為借款擔保;借款期限為2014年8月4日至2014年12月4日。該協(xié)議落款的甲方處由鞠鵬簽字并加蓋白山合陸公司合同專用章,乙方處由張鳳英簽字。2014年12月2日,白山合陸公司(甲方)與張鳳英(乙方)簽訂的《借款協(xié)議》,主要約定:甲方由于資金緊張,向乙方借款6萬元;甲方用維多利亞花園小區(qū)6#-3-901房屋面積為98.03平方米,單價為3200元,5#66車位作為抵押擔保;借款期限為2014年12月2日至2015年3月2日。該協(xié)議落款的甲方處由鞠鵬簽字、捺印并加蓋白山合陸公司合同專用章和鞠鵬、李合吉的名章,乙方處由張鳳英簽字。2014年12月6日,白山合陸公司(甲方)與張鳳英(乙方)簽訂了《借款協(xié)議》,主要約定:甲方由于資金緊張,向乙方借款6萬元;甲方用維多利亞花園小區(qū)的8#1-35車庫作為抵押擔保;借款期限為2014年12月6日至2015年3月6日。該協(xié)議落款的甲方處由鞠鵬簽字、捺印并加蓋白山合陸公司合同專用章和鞠鵬、李合吉的名章,乙方處由張鳳英簽字。
以上案件事實,有當事人陳述及經(jīng)過庭審質(zhì)證的《借款協(xié)議》和《情況說明》等證據(jù)在卷為憑,經(jīng)本院審核,足資認定
判決結果
一、白山市合陸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立即返還張鳳英借款本金12萬元,及從2015年3月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的逾期利息32120元,上述本息合計152120元,并從2019年8月20日起至12萬元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按照當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支付逾期利息。
二、駁回張鳳英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1000元,減半收取計5500元,由張鳳英負擔4338元,白山市合陸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負擔1162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白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于青平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書記員牛曉牧
判決日期
2021-0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