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電子科技職業(yè)學院與張建林勞動爭議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8)京0105民初93798號
判決日期:2020-09-23
法院:北京市朝陽區(qū)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被告)北京電子科技職業(yè)學院(以下簡稱電子學院)與被告(原告)張建林勞動爭議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被告)電子學院的委托訴訟代理人于海霞、陳洪華,被告(原告)張建林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shù)據(jù)
案件基本信息
電子學院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判令與張建林不存在勞動關(guān)系。事實和理由:電子學院聘用張建林從事基礎學院公共英語課程教學工作,并簽訂了《外聘教師聘任協(xié)議》,聘用日期從2017年8月28日至2018年1月20日,此外,還約定電子學院按照每課時70元的標準向張建林支付授課酬金。聘用期間,電子學院己依約向張建林支付相應授課酬金,并代扣代繳張建林所獲勞務報酬所得應交個人所得稅。電子學院雖按月向張建林支付授課酬金,并要求其遵守學校相關(guān)教學、管理的規(guī)牽制度,但電子學院與張建林之間并不存在勞動關(guān)系。張建林在向電子學院提交應聘材料時和在與電子學院的日常工作溝通過程中,都自始至終認可與電子學院建立的是勞務關(guān)系。因此,仲裁機構(gòu)認定雙方在此期間存在勞動關(guān)系,顯然屬于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錯誤。
張建林辯稱,不同意電子學院的訴訟請求。雙方存在勞動關(guān)系。我應當是每節(jié)課200元。電子學院只有最后一個月才提供了住宿,給我造成了損失,應當賠償。
張建林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電子學院支付2017年9月至12月因未經(jīng)核準擅扣勞務稅、欠薪等造成的工資不足部分15309元;2.電子學院支付2018年1月工資4620元;3.依據(jù)教育法有薪寒暑假規(guī)定,判令電子學院支付1.5個月(2018年1月20日至3月4日)寒假工資9240元;4.電子學院支付2017年10月至2018年1月雙倍工資的差額9534元;5.電子學院繳納2017-2018學年第一學期(2017年8月-2018年2月)社會保險金;6.電子學院賠償三個月住宿費9000元(2017年9月8日至2017年12月9日)。事實和理由:本人自2017-2018學年第一學期,以“22課時/周,每70元/課時”全日制受聘于電子學院,擔任基礎學院(共13個行政班合并11個教學班)公共英語課程教學工作。到崗后校方提供的合同不光違背約定,沒有載明月薪和計薪標準(每周課時),而且沒有蓋章。10月份發(fā)8、9月工資發(fā)現(xiàn)僅月薪3528元,造成本人為履約在京倒貼房租費、生活費(僅學校對面公寓房租就每月三千元,三月起租)。與校方約定的理論應得工資幾乎差一半,百思不得其解。相關(guān)人士答復只發(fā)了前三周,但即使三周也不對。11月發(fā)10月工資又發(fā)現(xiàn)為3673.6元,工資金額仍不對。按照“22周課時,課時工資70元”的約定,8月28日至12月31日應得工資26180元,9月至12月實發(fā)合計15876元,差異高達10304元。工資差異如此之大,查地稅局個稅記錄,核對課表等逐漸發(fā)現(xiàn),電子學院作為個稅代扣義務人,而非權(quán)力機關(guān),未經(jīng)權(quán)力機構(gòu)核定,也未經(jīng)告知,私自按稅率最高的勞務稅代扣個稅。同樣來自東北撫順、黑河等地的實訓“外聘老師”除校方提供住宿外還提供了社保、公積金。同樣由基礎學院聘用,來自東北、昌平等地的“外聘老師”,課時工資200元,并提供住宿。校方當事人約定時所言與事實嚴重不符。電子學院的聘用不講誠信,不尊重外聘老師勞動。
合約僅有課時工資標準(70元),卻沒有標明周課時工作量,與22課時/周約定明顯不符,而且簽約日期被寫為9月27日(當天本人在無錫至北京途中)。合約近10月份才簽,當時已放棄了浙江聘用,在京接任務,交了3個月房租連同押金1萬多元。該合約設計精心,在遭我教師微信群公開質(zhì)疑時,相關(guān)當事人否認是她“個人設計”。按該合約,除了最低月薪可達70元/月,本人只有義務沒有權(quán)利。校方明明約定每周22課時,每課時工資70元,以相當于月薪6930元誤導勞動者,卻等聘用人員踐約來京上班后,在預付3個月房租、押金不利條件下,拿出精心設計的陷阱合同。明明告知提供住宿,開學前突然反悔,而且事后否認。
電子學院辯稱,我方與張建林不存在勞動關(guān)系,張建林不是我方的正式員工,與張建林存在勞務關(guān)系。
張建林就本案勞動爭議向北京市朝陽區(qū)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該仲裁委作出京朝勞人仲字[2018]第X號裁決書,裁決:一、確認2017年8月28日至2018年1月20日期間張建林與電子學院存在勞動關(guān)系;二、駁回張建林的其他仲裁請求。張建林和電子學院均不服,均訴至本院。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jù),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jù)交換和質(zhì)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jù),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對有爭議的證據(jù)和事實,本院認定如下:
張建林與電子學院簽訂《外聘教師聘任協(xié)議書》,約定協(xié)議期限自2017年8月28日至2018年1月20日,電子學院按照每課時70元的標準付給張建林授課酬金等。張建林于2017年8月29日開始授課。
關(guān)于最后工作時間,張建林稱其最后授課至2018年1月19日,后閱卷,最后工作至2018年1月24日。電子學院稱張建林最后授課至2018年1月12日,后閱卷,最后工作至2018年1月20日,電子學院向張建林支付工資至2018年1月20日。
雙方均認可電子學院向張建林實際支付2017年8月、9月報酬共計3528元、10月報酬3645.6元、11月報酬5056.8元、12月報酬3645.6元、2018年1月報酬5409.6元,電子學院同時按照勞務報酬所得品目為張建林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就張建林的實際授課情況,電子學院提交了《基礎外聘8老師課程表》,張建林對于真實性予以認可?!痘A外聘8老師課程表》中顯示每天上午和下午共計8節(jié)課程,其中在周二第一至六節(jié)、周三第一至四節(jié)、周四第一至八節(jié)、周五第一至四節(jié)填寫有課程信息。張建林表示從課程信息填寫來看,其每周應有22節(jié)課時,但實際該課程表中印制的課程名稱后標注了該課程實際上課的期間,該期間并非完整的該學期期間,導致其實際每周課時并非全是22課時,影響了其收入,導致其實際需要自己倒貼錢完成該學期授課工作,電子學院的課程表設計對其形成了誤導。
電子學院就張建林認可雙方系勞務關(guān)系的主張?zhí)峤涣藦埥峙c電子學院人員的微信聊天記錄截屏,其中,電子學院人員表示:“另外再次提醒您,凡是與教學有關(guān)的事情,您不能總是自己就做決定,例如更換教室、和學生商量好不去上課等,必須提前要和部門說明?!睆埥只卮穑骸耙呀?jīng)清楚表達,勞務關(guān)系下,談不上什么事故,也沒有義務寫說明?!睆埥终J可該微信聊天記錄的真實性,但認為不完整,電子學院歪曲了其意思
判決結(jié)果
一、確認原告(被告)北京電子科技職業(yè)學院與被告(原告)張建林自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至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六日期間存在勞動關(guān)系;
二、駁回原告(被告)北京電子科技職業(yè)學院的其他訴訟請求;
三、駁回被告(原告)張建林的全部訴訟請求。
本案受理費10元,由原告(被告)北京電子科技職業(yè)學院負擔(其中5元已交納,剩余5元于本判決生效后7日內(nèi)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吳克孟
人民陪審員趙麗麗
人民陪審員楊利華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
書記員劉思源
判決日期
2020-0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