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固城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南寧分公司、廣西建工集團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桂東分公司等建設(shè)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民事指定管轄管轄裁定書
案號:(2021)桂11民轄13號
判決日期:2021-09-10
法院:廣西壯族自治區(qū)賀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上海固城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南寧分公司與被告廣西建工集團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桂東分公司(以下簡稱“二建分公司”)、廣西建工集團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二建公司”)、第三人鐘山興鐘資產(chǎn)經(jīng)營有限責任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廣西壯族自治縣鐘山縣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shù)據(jù)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1.確認原告與被告二建分公司于2018年10月16日簽訂的《防水工程施工合同》已于2021年6月17日解除;2.判令被告二建分公司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68819元;3.判令被告二建分公司向原告支付拖欠工程進
度款期間的利息(計算方式:分別以被告二建分公司拖欠的各工作面防水工程進度款為基數(shù),按同期同類銀行貸款利率,從確認相應(yīng)工作面防水工程造價的次日起計算,至被告二建分公司付清拖欠的進度款之日止,暫計至2021年6月26日,合計應(yīng)支付利息12281.71元,之后的按此標準繼續(xù)計算,具體詳見附件一);4.判令被告二建分公司向原告支付拖欠工程結(jié)算款期間的利息(計算方式:以48763.8為基數(shù),按同期同類銀行貸款利率,從2021年6月25日起計算至被告二建分公司付清拖欠的結(jié)算款之日止,暫計至2021年6月26日,合計應(yīng)支付利息為11.78元,之后的按此標準繼續(xù)計算,具體詳見附件一。);5.判令被告二建公司對被告二建分公司的上述第2、3、4項債務(wù)承擔補充清償責任;6.判令本案訴訟費用由兩被告承擔。以上第2、3、4向債務(wù)合計為181112.49元。
廣西壯族自治區(qū)鐘山縣人民法院經(jīng)審查認為,因被告廣西建工集團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桂東分公司將其承建的鐘山縣人民法院審判綜合樓項目中的防水工程分包給原告上海固城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南寧分公司,因案涉項目工程為該院審判綜合樓項目,該院不便行使管轄權(quán)
判決結(jié)果
本案由廣西壯族自治區(qū)賀州市平桂區(qū)人民法院審理。
本裁定一經(jīng)作出即生效
合議庭
審判長黃毅
審判員黃靈峰
審判員呂小莉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李麗芳
書記員謝慶鋒
判決日期
2021-0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