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天澤電力集團有限公司與張芳勞動爭議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京0112民初1842號
判決日期:2021-09-09
法院:北京市通州區(qū)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被告)北京天澤電力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澤公司)與被告(原告)張芳勞動爭議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被告)天澤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柱、姬鵬飛,被告(原告)張芳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耿晨旭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shù)據(jù)
案件基本信息
天澤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天澤公司無需支付張芳2020年3月25日至4月9日期間工資3557.59元;2.天澤公司無需支付張芳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103170.1元;3.訴訟費由張芳承擔(dān)。事實與理由:張芳于2012年9月10日起成為天澤公司員工,雙方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履行地位于北京市通州區(qū),因為政策原因位于臺湖鎮(zhèn)堿廠村的工廠拆遷,勞動合同中已約定工作地點靈活安排,因此天澤公司根據(jù)勞動合同約定與張芳解除勞動關(guān)系,解除時間是2020年4月8日,不屬于違法解除。張芳工作至2020年3月24日,天澤公司已經(jīng)足額支付工資。故天澤公司不服京通勞人仲字[2020]第2934-2936號裁決書,提起訴訟。
張芳辯稱,不同意天澤公司的訴訟請求。
張芳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天澤公司支付2020年3月1日至4月9日期間工資差額3748.9元;2.天澤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114712元;3.天澤公司支付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4月9日期間未休年休假工資9888.96元;4.天澤公司支付2019年年度獎金5000元;5.天澤公司支付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的車輛補貼100元;6.天澤公司支付2020年1月1日至4月9日期間的競業(yè)限制補償金172070.4元。事實和理由:張芳于2012年9月10日入職天澤公司,崗位是零配件管理員,月平均工資8000元。工作期間,天澤公司未安排張芳年假也未支付未休年假工資、未足額支付張芳在職期間的工資等。2020年4月9日,天澤公司無故將張芳辭退。張芳要求天澤公司支付拖欠工資等相關(guān)費用,天澤公司予以拒絕。張芳提起仲裁后,對裁決結(jié)果不服,故提起訴訟。
天澤公司辯稱,不同意張芳的訴訟請求,堅持天澤公司的訴訟請求。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jù),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jù)交換和質(zhì)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jù),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本院經(jīng)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2年9月10日,張芳入職天澤公司,崗位為零配件管理員。2018年8月1日,天澤公司與張芳簽訂勞動合同書,合同期限自2018年9月11日至2024年9月11日,合同第三條工作地點約定張芳工作地點為北京市及公司指定的其他城市。因張芳工作性質(zhì)比較特殊,工作地點一般不固定,故天澤公司可以根據(jù)一定時期內(nèi)的業(yè)務(wù)需要,靈活調(diào)配張芳的工作地點,張芳收到調(diào)配工作地點的通知二日內(nèi)必須到新的工作地點工作,逾期超過三日未到新的工作地點工作的,天澤公司有權(quán)與張芳解除勞動合同。第十二條勞動合同解除約定若張芳連續(xù)曠工2日(含)以上,天澤公司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且不進行經(jīng)濟補償。張芳實際提供勞動至2020年3月24日。2020年4月8日,天澤公司向張芳發(fā)出《解除勞動關(guān)系通知書》,載明因公司物流部、服務(wù)中心辦公地址發(fā)生變更,根據(jù)您與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第三條工作地點的相關(guān)約定……公司已于2020年3月25日向你發(fā)出了《到崗?fù)ㄖ獣罚骸艾F(xiàn)公司通知您收到本通知2日內(nèi),至天津市寶坻塑料制品工業(yè)區(qū)廣闊道15號報到工作,崗位配送專員,薪資待遇不變,適當增加福利。逾期未報到,按上述約定處理?!爆F(xiàn)因您未按時到崗,根據(jù)雙方約定公司于2020年4月8日與您解除勞動關(guān)系。張芳于2020年4月9日收到該通知書。
其后,張芳向北京市通州區(qū)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仲裁委)申請仲裁,要求天澤公司:1.確認2012年9月10日至2020年4月9日期間雙方存在勞動關(guān)系;2.支付2020年3月1日至4月9日期間工資差額3748.9元;3.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114712元;4.支付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4月9日期間未休年休假工資9888.96元;5.支付2019年年度獎金5000元;6.支付車輛補貼100元;7.支付競業(yè)限制補償金172070.4元。仲裁委于2020年11月18日作出京通勞人仲字[2020]第2934-2936號裁決書,裁決如下:1.確認天澤公司與張芳于2012年9月10日至2020年4月9日期間存在勞動關(guān)系;2.天澤公司支付張芳2020年3月25日至4月9日期間工資3557.59元;3.天澤公司支付張芳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103170.1元;4.駁回張芳的其他仲裁請求。后雙方均不服,向本院提起訴訟。
庭審中,天澤公司主張其解除勞動關(guān)系行為合法,因張芳所在部門辦公地址搬遷至天津?qū)氎?,其曾與張芳協(xié)商至天津工作事宜,薪資待遇不變,亦解決交通及戶口問題,張芳不同意,故其向張芳發(fā)送到崗?fù)ㄖ瑥埛际盏降綅復(fù)ㄖ?,但未到崗,根?jù)雙方勞動合同約定張芳連續(xù)曠工2日(含)以上,其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且不進行經(jīng)濟補償。為證明其主張,天澤公司提交到崗?fù)ㄖ獣ㄝd明因公司物流部、服務(wù)中心辦公地址發(fā)生變更,根據(jù)您與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第三條工作地點的相關(guān)約定通知您收到本通知2日內(nèi),至天津市寶坻塑料制品工業(yè)區(qū)廣闊道15號報到工作,崗位零配件管理員,薪資待遇不變,適當增加福利。逾期未報到,按上述約定處理)及2張郵寄單據(jù)(顯示2020年3月29日、30日郵件被張芳本人簽收)予以證明。
張芳對此不予認可,主張其未收到到崗?fù)ㄖ獣亦]寄單據(jù)未顯示內(nèi)容為到崗?fù)ㄖ獣埛急硎酒涔ぷ鞯攸c原在通州宋莊鎮(zhèn),因天澤公司所租房屋到期,天澤公司主動發(fā)函表示不續(xù)租,且未與其協(xié)商便要求其前往天津?qū)氎嫔习?,因其系通州戶籍,居住在通州,且無班車,故不同意前往天津上班,其于2020年3月30日先至宋莊廠房發(fā)現(xiàn)上鎖無法進入,便至位于北京四惠的天澤公司總部進行協(xié)調(diào),每日打卡后被安排至?xí)h室等待,其從未曠工,直至2020年4月9日接到解除勞動關(guān)系通知書,為此提交視頻(張芳于2020年3月30日至宋莊辦公地視頻及2020年3月30日至4月3日、4月7日至8日至天澤公司總部,每日早晚打卡視頻記錄)予以證明。天澤公司對此不予認可,表示其已安排張芳至天津?qū)氎鎴蟮剑偛繘]有適合張芳的崗位,張芳在總部呆了好幾天,系無理取鬧,此期間未與張芳繼續(xù)協(xié)商。
同時,張芳主張依據(jù)福利管理規(guī)定、車輛補貼明細,天澤公司應(yīng)當支付其2019年年度獎金及車輛補貼;雙方曾口頭約定競業(yè)限制補償金,天澤公司應(yīng)支付競業(yè)限制補償金;其每年應(yīng)有五天年假,天澤公司應(yīng)支付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4月9日期間未休年休假工資,故其提交福利管理規(guī)定、車輛補貼管理規(guī)定予以證明。天澤公司對此不予認可,表示上述證據(jù)均無天澤公司蓋章及簽字,不存在年度獎金及車輛補貼;雙方未簽訂過競業(yè)限制補償協(xié)議,張芳亦非高管,不存在競業(yè)限制補償金;張芳已休完年休假,并提交請假申請單(載明張芳于2018年2月22日休年假1日,2018年2月24日休年假1日,2018年2月28日休年假1日,2018年7月23日休年假0.5日,2018年10月25日休年假0.5日,2018年11月30日休年假1日,2019年2月21日至25日休年假3日,2019年4月26日年假1日,2019年8月2日休年假0.5日,2019年9月30日休年假0.5日,2019年11月6日休年假1日,2019年12月6日休年假1日,2020年2月5日休年假1日)予以反駁。張芳認可請假申請單的真實性,但主張上述2018年休假系休2017年年假。
此外,雙方均認可2012年9月10日至2020年4月9日期間存在勞動關(guān)系,張芳離職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為6446.13元,天澤公司已支付張芳3月工資6057.1元
判決結(jié)果
一、確認原告(被告)北京天澤電力集團有限公司與被告(原告)張芳于2012年9月10日至2020年4月9日期間存在勞動關(guān)系;
二、原告(被告)北京天澤電力集團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7日內(nèi)支付被告(原告)張芳2020年3月1日至4月9日期間工資差額2463.65元;
三、原告(被告)北京天澤電力集團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7日內(nèi)支付被告(原告)張芳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103138.08元;
四、駁回原告(被告)北京天澤電力集團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五、駁回被告(原告)張芳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wù),應(yīng)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wù)利息。
案件受理費5元,由原告(被告)北京天澤電力集團有限公司負擔(dān)(已交納);案件受理費5元,由被告(原告)張芳負擔(dān)(已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上訴于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張燕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周蕓
書記員王艷春
判決日期
2021-09-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