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軍、祝永貴等中建新疆安裝工程有限公司、莎車縣德誠勞務分包有限公司勞務合同糾紛民事二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1)新31民終1439號
判決日期:2021-09-08
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喀什地區(qū)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金軍、祝永貴因與被上訴人中建新疆安裝工程有限公司、莎車縣德誠勞務分包有限公司勞務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莎車縣人民法院(以下簡稱莎車縣人民法院)(2021)新3125民初165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本院審理過程中,上訴人金軍于2021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訴申請
判決結果
準許上訴人金軍撤回上訴。一審判決自本裁定書送達之日起發(fā)生法律效力。
二審案件受理費4746.64元,減半收取2382.32元,由上訴人金軍負擔。本院退給上訴人金軍2382.32元。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合議庭
審判長胥英
審判員劉春光
審判員麥麥提吐爾遜·阿布拉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趙菁
判決日期
2021-0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