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什市昭鑫建材租賃站與河南祥鷹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祥鷹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喀什分公司租賃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hào):(2021)新3101民初2672號(hào)
判決日期:2021-09-06
法院:喀什市人民法院
當(dāng)事人信息
本院在審理原告喀什市昭鑫建材租賃站與被告河南祥鷹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河南祥鷹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喀什分公司租賃合同糾紛一案,原告喀什市昭鑫建材租賃站于2021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qǐng)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shù)據(jù)
案件基本信息
暫無數(shù)據(jù)
判決結(jié)果
準(zhǔn)許原告喀什市昭鑫建材租賃站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fèi)減半收取3336.86元,由原告喀什市昭鑫建材租賃站負(fù)擔(dān)
合議庭
審判員陳婷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書記員依克拉木江依布拉英
判決日期
2021-09-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