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華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瀘西縣順達礦產實業(yè)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民事二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1)云民終510號
判決日期:2021-08-31
法院: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中國華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與被上訴人瀘西縣順達礦業(yè)實業(yè)有限公司、瀘西縣馬鞍山能源有限公司、師宗縣盈利煤礦有限公司、瀘西宏達能源有限公司、瀘西縣順達礦業(yè)實業(yè)有限公司師宗創(chuàng)新煤礦、師宗縣瀛鑫煤礦有限責任公司、王家興、王泰云、張永慧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云01民初2325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暫無數據
判決結果
本案按上訴人中國華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自動撤回上訴處理。一審判決自本裁定書送達之日起發(fā)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合議庭
審判長湯莉婷
審判員羅成
審判員楊聃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書記員李麗梅
判決日期
2021-0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