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巖盜竊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案號:(2020)內0103刑初202號
判決日期:2021-08-30
法院:呼和浩特市回民區(qū)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呼和浩特市回民區(qū)人民檢察院以呼回檢一部刑訴〔2020〕Z1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石某犯盜竊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呼和浩特市回民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常某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石某通過遠程視頻到庭,辯護人胡瑞軍、鄭江到庭參加了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shù)據(jù)
案件基本信息
呼和浩特市回民區(qū)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指控,
1、2020年6月下旬,被告人石某進入呼和浩特市回民區(qū)新潮新巢小區(qū)B2號樓1單元202室被害人尹某家中,盜竊被害人尹某人民幣1500元。
2、2020年6月26日,被告人石某進入呼和浩特市回民區(qū)新潮新巢小區(qū)B2號樓1單元202室被害人尹某家中,盜竊被害人尹某人民幣1800元。
后被告人石某將所盜錢款微信轉賬退還給被害人尹某。
公訴機關提供了發(fā)破案經過、報案材料、被害人陳述、被告人供述與辯解、書證、視聽資料等證據(jù),認為被告人石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兩次入戶盜竊財物共計人民幣3300元,數(shù)額較大,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向本院提起公訴。石某認罪認罰,建議判處有期徒刑10個月,并處罰金4000元。
被告人石某及其辯護人對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已無異議,其辯護人認為石某認罪認罰,案發(fā)后主動退贓,希望法庭從輕處罰。在案有發(fā)破案經過,報案材料,詢問被害人筆錄,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微信號頁面截圖、微信聊天記錄截圖、轉賬記錄、被告人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視聽資料等證據(jù)證實,并經庭審質證,足以認定
判決結果
被告人石巖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6月28日起至2021年4月27日止。罰金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一次性繳納至本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合議庭
審判員段文
二Ο二Ο年九月二十九日
書記員云沙
判決日期
2021-0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