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青峰、臨沂市政集團有限公司等因申請訴前財產(chǎn)保全損害責任糾紛非訴財產(chǎn)保全審查非訴保全審查裁定書
案號:(2021)魯1321財保174號
判決日期:2021-08-30
法院:沂南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申請人蘇青峰、臨沂市政集團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訴前財產(chǎn)保全申請,請求查封(扣押)被申請人壽光昌達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的魯V×××××號重型倉柵式貨車,保全價值5萬元;被申請人高金善所有的魯Q×××××號重型自卸貨車,保全價值3萬元;并向本院提供浙商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臨沂中心支公司擔保函作擔保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shù)據(jù)
案件基本信息
暫無數(shù)據(jù)
判決結(jié)果
查封(扣押)被申請人壽光昌達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的魯V×××××號重型倉柵式貨車,保全價值5萬元;被申請人高金善所有的魯Q×××××號重型自卸貨車,保全價值3萬元。
案件申請費820元,若申請人在保全措施實施后三十日內(nèi)不提起訴訟的,由申請人承擔;若提起訴訟的,由敗訴方承擔。
本裁定立即開始執(zhí)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五日內(nèi)向本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zhí)行。
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內(nèi)不依法提起訴訟或應(yīng)當仲裁不依法提起仲裁的,本院將依法解除保全
合議庭
審判員王淑廣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日
法官助理趙遵濤
書記員朱萬香
判決日期
2021-0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