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商河農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殷巷支行、趙永利等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民事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魯0126民初1403號
判決日期:2021-08-20
法院:商河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山東商河農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殷巷支行(以下簡稱商河農商行殷巷支行)與被告趙永利、季守華、田加彬、吳芳、趙小蘭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山東商河農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殷巷支行委托訴訟代理人蘇月亮到庭參加訴訟。被告趙永利、季守華、田加彬、吳芳、趙小蘭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shù)據
案件基本信息
商河農商行殷巷支行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判令被告趙永利、季守華償還借款本金8萬元及利息(借款期限內按約定利率,逾期按照逾期利率計算利息,至還清之日止),并由被告田加彬、吳芳、趙小蘭承擔連帶清償責任。2.涉訴費用及實現(xiàn)債權的一切費用由各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9年4月30日,趙永利、季守華向商河農商行殷巷支行借款8萬元,約定月利率為11.08333‰,到期日2022年4月24日。以上貸款由田加彬、吳芳、趙小蘭擔保。由于借款人未按合同約定按時歸還利息(截至2020年12月21日已欠息8223.58元),已違反合同約定的義務,商河農商行殷巷支行可提前收回已發(fā)放借款。
趙永利、季守華、田加彬、吳芳、趙小蘭未到庭,亦未答辯。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趙永利與季守華系夫妻關系。2019年4月30日,借款人趙永利、季守華與貸款人商河農商行殷巷支行簽訂《個人借款合同》[合同編號:(山東商河農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殷巷支行)個借字(2019)年第0xxx號]。合同第一條中約定:借款金額為8萬元,用途為借新還舊,期限為2019年4月30日至2022年4月24日,利率執(zhí)行固定利率;根據合同第八條中約定:借款人違反合同約定的義務,貸款人有權提前收回已發(fā)放借款,有權宣布借款立即到期;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約定期限歸還借款本金的,貸款人對逾期借款從逾期之日起在借款執(zhí)行利率基礎上上浮50%計收罰息,直至本息清償為止。保證人田加彬、吳芳、趙小蘭為上述個人借款合同形成的債權提供擔保,同日與債權人商河農商行殷巷支行簽訂《保證合同》[合同編號:(山東商河農村商業(yè)股份有限公司殷巷支行)保字(2019)年第04xxx號]。合同約定保證方式為連帶責任保證,保證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本金、利息、罰息、復利、違約金、損害賠償金以及實現(xiàn)債權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訴訟費、律師費、評估費等),保證期間為主合同約定的債務人履行債務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年。以上兩份合同簽訂當日,商河農商行殷巷支行向趙永利發(fā)放了貸款8萬元,約定月利率為11.08333‰,借款到期日為2022年4月24日。季守華簽署了共同還款承諾書。該貸款發(fā)放之后,趙永利、季守華未按合同約定歸還利息。田加彬、吳芳、趙小蘭也未履行保證擔保義務。
以上認定的事實,有商河農商行殷巷支行的陳述及其提供的借款人及擔保人身份證復印件、趙永利與季守華的戶口本信息、個人借款申請書、共同還款承諾書、個人借款合同、保證合同、貸轉存憑證(借款借據)、貸款賬卡及利率變動明細表、還款說明等證據在卷為證
判決結果
一、被告趙永利、季守華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歸還原告山東商河農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殷巷支行借款本金8萬元及利息(以借款本金8萬元為基數(shù),自2019年4月30日起至2021年4月12日止,按月利率11.08333‰計算;自2021年4月13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6.624995‰計算);被告趙永利、季守華互負連帶清償責任。
二、被告田加彬、吳芳、趙小蘭對被告趙永利、季守華應付原告山東商河農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殷巷支行的以上借款本息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三、被告田加彬、吳芳、趙小蘭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被告趙永利、季守華追償。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800元,減半收取計900元,由被告季守華、田加彬、吳芳、趙小蘭、趙永利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王心舸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郭宗霞
書記員盧青
判決日期
2021-0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