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與中寧縣通用設備安裝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1)豫0191民初18254號
判決日期:2021-08-15
法院:河南省鄭州高新技術產業(yè)開發(fā)區(qū)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本院在審理原告新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中寧縣通用設備安裝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中,被告中寧縣通用設備安裝公司在提交答辯狀期間向本院提交了管轄權異議申請書,要求將本案移送至中寧縣人民法院審理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shù)據(jù)
案件基本信息
本院審理查明:2015年9月9日和2015年10月12日,原告與被告分別簽訂《產品購銷安裝合同》各一份,合同載明簽訂地點分別為“中寧縣水暖公司”“中寧縣”,解決合同糾紛的方式均為“本合同履行過程中發(fā)生爭議,由供需雙方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成,可向合同簽訂地法院提起訴訟解決”
判決結果
本案移送寧夏回族自治區(qū)中寧縣人民法院審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一式七份,上訴于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申曉娟
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
書記員馬夢醒
判決日期
2021-08-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