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沂天泓園林綠化有限公司與浙江森禾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8)魯1311民初405號
判決日期:2021-08-11
法院:山東省臨沂市羅莊區(qū)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臨沂天泓園林綠化有限公司與被告浙江森禾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6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林少泉,被告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左林林、郭樂民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shù)據(jù)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清償工程款641705.32元及利息,賠償原告因被告不履行合同義務造成的損失,承擔原告實現(xiàn)債權的費用及訴訟費。事實和理由:2012年10月,原告承攬被告投資建設的“沂蒙樂園-兒童樂園(山東貝斯特歡樂谷項目)”工程內(nèi)的市政管網(wǎng)、配套設施、景觀建筑、道路、院墻等。自2012年10月17日開始施工,工程至今尚未完工。原告與被告于2013年11月19日補簽《建設工程專業(yè)承包合同書》,對工程做法、現(xiàn)場管理、結(jié)算依據(jù)及雙方責任等予以確認,后因被告未能按照合同約定方式支付工程款,加之其后備資金匱乏,導致“沂蒙樂園-兒童樂園(山東貝斯特歡樂谷項目)”整體工程全面停工。經(jīng)被告委托的評估機構對原告業(yè)已完成的工程量進行評估,原告實際完成工程量價款為5242505.32元,被告僅支付1449092元。原告曾于2015年7月22日提起訴訟,法院于2015年12月29日作出(2015)臨羅民一初字第2379號民事判決,認定原告實際完成工程價款為4503349.13元,其中,“三通一平”的費用為2899085.91元,合同約定按月進度付款的工程款為1604263.22元的60%即962557.9元,扣除被告已支付的1449092元,被告應向原告支付2412551.84元。被告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審理后作出(2016)魯13民終1612號民事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由于被告資金匱乏,造成其投資的貝斯特歡樂谷建設工程全面停工,導致其與原告簽訂的《建設工程專業(yè)承包合同書》無法繼續(xù)履行,鑒于涉案工程停工多年,被告無意恢復施工,原告已通知被告解除合同,被告不履行合同義務的行為,給原告造成巨大經(jīng)濟損失,至今尚欠原告工程款641705.32元未付。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原告訴至本院。
被告浙江森禾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辯稱,被告認為原、被告雙方簽訂的合同無效,因為按照合同要求原告應當具有施工資質(zhì),但原告沒有施工資質(zhì);合同第七條第二項約定整個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才涉及到支付余款,現(xiàn)在原告沒有提供已完成工程合格證明,所以被告不應支付工程款;合同第八條1(8)約定原告需提供發(fā)票被告才付款,目前原告未提供發(fā)票,被告不應付款;合同第七條1a應按工程造價稅前下浮10%作為結(jié)算終價,無論前次訴訟還是本次訴訟都未按約定計算工程款,請求法院參照該條款進行判決。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提交了證據(jù),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jù)交換和質(zhì)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jù),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對有爭議的證據(jù)和事實,本院認定如下:
浙江森禾種業(yè)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0年6月15日,于2018年4月12日經(jīng)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變更名稱為浙江森禾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10月,原告承攬被告投資建設的“沂蒙樂園—兒童樂園(山東貝斯特歡樂谷項目)”工程內(nèi)的市政管網(wǎng)、配套設施、景觀建筑、道路、院墻等,自2012年10月17日開始施工,工程至今尚未完工。2013年11月19日原告作為甲方與被告作為乙方補簽《建設工程專業(yè)承包合同書》,約定:承包內(nèi)容為:兒童樂園(即山東貝斯特歡樂谷)工程內(nèi)的市政管網(wǎng)、配套設施、景觀建筑、道路、院墻等工程及甲方指定部位等(甲方劃定的范圍為主);工程做法:以甲方提供的施工圖及甲方的設計變更圖紙施工。結(jié)算及付款方式:最終造價以甲方、審計、監(jiān)理、乙方共同認可的工程量,由相應資質(zhì)的造價部門套取相關定額(工程類別為‖類,人工工日按44元標準工日為準,措施費和規(guī)費根據(jù)定額規(guī)定系數(shù)計?。┖蟀炊~造價稅前下浮10%為結(jié)算終價。付款方式:按工程月進度付款,乙方每月25日上報該月完成的工程量,經(jīng)甲方委派的審計部門核實工程額,并于下月10日之前付該月完成工程價款的60%。待整個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30個工作日內(nèi)付至預算造價的80%,余款項待審計預決算部門核算出最終價后,一年內(nèi)付清(以竣工驗收之日為起始日)。未按合同約定撥付工程款,發(fā)包方向承包方支付按合同約定未付部分工程款按同期銀行貸款利息付息。
2015年8月3日,原告因與被告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訴至本院,本院于2015年12月29日作出(2015)臨羅民一初字第2379號民事判決書,確認截至2014年12月,原告按合同施工的工程款共計1604263.22元,被告應支付原告按合同施工的工程款費用為1604263.22元的60%即962557.9元。被告不服(2015)臨羅民一初字第2379號民事判決,向山東省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山東省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9日作出(2016)魯13民終1612號民事判決書,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上述判決書均已生效。
2017年11月28日,原告向被告致《解除合同通知書》:“貴公司于2012年9月將貝斯特歡樂谷工程中包括景觀建筑、市政管網(wǎng)、院墻等配套工程承包給我公司施工,并與我公司簽訂《建設工程專業(yè)承包合同書》。由于各方面原因,貝斯特歡樂谷工程于2014年下半年全面停工,至今已長達三年時間未能恢復施工,我公司承攬的配套設施工程無法跟進施工,雙方所簽合同無法繼續(xù)履行。為此,特致函貴公司,《建設工程專業(yè)承包合同書》自貴公司收到本通知之日解除。希望今后有機會繼續(xù)合作。特此通知”。被告于2017年11月30日簽收該函件
判決結(jié)果
一、被告浙江森禾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支付原告臨沂天泓園林綠化有限公司工程款641705.29元及利息(以641705.29元為基數(shù),自原告臨沂天泓園林綠化有限公司起訴之日即2018年1月16日起計算至本判決確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計算);
二、駁回原告臨沂天泓園林綠化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0218元,由被告浙江森禾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郁美婷
人民陪審員全愛華
人民陪審員錢明銀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李晶晶
判決日期
2021-0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