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融園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與蔣合平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桂0103民初10297號
判決日期:2021-08-09
法院:南寧市青秀區(qū)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案由:房屋租賃合同糾紛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shù)據(jù)
案件基本信息
開庭時間:2020年12月15日
當事人到庭情況:
原告方:原告廣西融園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黃歡到庭
被告方:被告蔣合平未到庭
第三人:第三人廣西茂東富生態(tài)農業(yè)有限責任公司、廣西茂東富文化傳播有限責任公司未到庭
原告訴請要點
訴訟請求:一、被告和第三人共同向原告支付所拖欠2017年9月15日至起訴之日即2019年6月14日的租金140562.79元及違約金32306.14元;二、本案的訴訟費用由被告和第三人共同承擔。
被告答辯要點
被告未到庭參加訴訟,亦未提交書面答辯意見。
第三人陳述意見
第三人未到庭參加訴訟,亦未提交書面陳述意見。
事實認定
2017年6月1日,原告(出租人、甲方)與被告(承租人、乙方)簽訂《商鋪租賃合同》,雙方約定原告將廣西南寧市青秀區(qū)仙葫大道西335號8號樓10號樓11號樓12號樓商鋪C-121號商鋪出租給被告用作辦公和商業(yè)經營使用,合同主要內容為:第三條、租賃期限:租賃期限共9年,2017年6月15日起至2026年6月14日止(簽訂時起租日期應扣減90天的免租裝修期);第四條、租金:第一年租金每月60元/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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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年租金總額為77659元,自第二年起每年租金在上年租金基礎上增長8%,直至租賃期限屆滿;第五條、押金:商鋪押金10000元,由乙方于本合同生效之日5日內向甲方支付,租賃期滿解除合同并結算清楚后甲方將上述押金(無息)退還乙方;第六條、付款方式:1、租金按季度結算,首期租金為2017年6月15日至2017年12月14日的租金共計19415元,由乙方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5日內支付,往后每按季度的租金應于當期開始后5日內支付;第十五條、違約責任:3、合同違約金: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規(guī)定,需向對方另行繳納違約當年年度租金的20%作為合同違約金,違約金不足以彌補損失的,違約方還應賠償非違約方經濟損失。
另查明,原告為南寧市青秀區(qū)仙葫大道西335號地塊的使用權人,土地使用權證號為南寧國用(2014)第642446號。2010年1月11日,南寧市建設委員會作出《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編號450101200903102401、450101200903102201、450101200903102301),認定青秀區(qū)仙葫大道與榮茉大道交界處的5#、6#、7#、8#、10#、11#、12#住宅樓工程符合施工條件,準予施工。
判決理由
判決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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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告蔣合平向原告廣西融園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支付2017年9月15日至2019年6月14日的租金140562.79元;
二、被告蔣合平向原告廣西融園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支付違約金28112.56元;
三、駁回原告廣西融園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3757元,由被告蔣合平負擔。
上述義務,義務人應于本案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履行完畢,逾期不履行義務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權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決規(guī)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內向本院或與本院同級的被執(zhí)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請執(zhí)行。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在上訴期屆滿之日起七日內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開戶名稱: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銀行:中國農業(yè)銀行南寧市竹溪支行,賬號:20×××28。網(wǎng)銀轉賬先選古城支行,再在備注欄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預交也不提出緩交申請的,則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合議庭
審判長闕鈺
人民陪審員韋京暉
人民陪審員吳丹娜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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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助理黃冬慧
書記員覃樹鵬
判決日期
2021-08-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