賈友寶與中國郵政速遞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等服務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京01民終3234號
判決日期:2021-08-06
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賈友寶因與被上訴人中國郵政速遞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郵政速遞公司)、中國郵政速遞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海淀區(qū)分公司(以下簡稱海淀分公司)以及原審第三人中國郵政速遞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煙臺市分公司(以下簡稱煙臺分公司)服務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區(qū)人民法院(2020)京0108民初1791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規(guī)定,合議庭經過閱卷、調查和詢問當事人后,不開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賈友寶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支持其在一審中的訴訟請求,一、二審訴訟費用由郵政速遞公司、海淀分公司承擔。事實和理由:雙方之間已形成了郵寄服務合同關系,認定國內特快專遞郵件妥投的行業(yè)標準已由《國內標準快遞郵件服務協(xié)議》載明,即收到郵件時請簽名(章)確認并填寫具體收到郵件的日期、時間。若是他人代簽收或指定收件人簽收的,簽名(章)后,還需注明有效證件號碼和代收關系,故郵政速遞公司、海淀分公司應據此按照國家法律規(guī)定及雙方簽訂的《國內標準快遞郵件服務協(xié)議》履行準確、及時投遞信件的義務。而涉案郵件的投遞,并不符合上述規(guī)定,在此情況下對方便在公司網站上發(fā)布了妥投信息,不符合EMS的簽收流程規(guī)定,不能據此認定其完成了投遞義務。并且,煙臺分公司就其投遞做法符合快遞行業(yè)投遞規(guī)范的抗辯,沒有提供有效證據予以證明,且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實施細則》第三十七條規(guī)定,并無預約投遞的方式,故其抗辯理由不能成立。人民法院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公平合理地分配舉證責任。本案中,郵政速遞公司、海淀分公司收集證據的能力明顯強于我方,在舉證中處于有利地位,故在我方已經盡己所能舉證證明對方沒有盡到投遞義務的情況下,一審法院卻在對方未提交證據證明締約時已就“今日寄,明日達”的投遞范圍予以明確解釋和說明,便認可其單方陳述進而認定案件事實,導致本案相關事實無法查清,要求我方進一步提供相關證據的做法,也明顯超出了我方的舉證能力。對方違法虛假代收行為,影響了眾多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對快遞行業(yè)的誠信履約存在影響,違反了消法中“不得設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條件”“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等經營者應當承擔的法律義務,侵害了我方作為消費者的知情權、選擇權等合法權利。本案中,對方關于涉案郵件所在城市非“今日寄,明日達”的主張,并未提交有效證據證明締約時已經采取合理方式提請我方注意,故根據上述法律規(guī)定,應認定無效。一審判決存在“對人不對案”顯失公正的情形。對方作為全國性的服務機構,連基本的及時準確投遞都做不到。
郵政速遞公司、海淀分公司辯稱,涉案郵件因投遞當日收件人不在收件地址、收件人讓快遞員代為簽收,不構成延誤。我方也不構成欺詐。對方要求的公開賠禮道歉和消除影響不適用合同糾紛。對方要求賠償合理必要支出費用3000元不成立。
煙臺分公司述稱意見同郵政速遞公司、海淀分公司。
賈友寶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郵政速遞公司、海淀分公司退還我郵寄費21元,向我釋明郵件延誤原因,并公開賠禮道歉和消除影響;2.判令郵政速遞公司、海淀分公司連帶懲罰性賠償我500元和維權合理必要支出費用3000元,并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賈友寶提交運單號為1172308821779的快遞單一張,顯示收件人為劉某某,收件地址為山東省煙臺市棲霞市桃村鎮(zhèn)山水明珠小區(qū),寄件人為賈友寶。該快遞單右上角標注為“國內標準快遞”。該郵件郵寄費用為21元。賈友寶提交從網上查詢的該郵件的投遞行程截圖,顯示2019年4月1日12:14:07的狀態(tài)為“已簽收,他人代收”,郵件類型顯示為標準快遞。
賈友寶提交的網頁截圖顯示有如下內容:郵政EMS今日推出時限承諾:62個城市互寄郵件“當天交寄,次日送達”;3月15日,郵政部門傳來消息,3月16日起,EMS率先在全國推出“次日遞”時限承諾服務——“限時未達,原銀奉還”;第一批承諾范圍包括24個省62個重點城市互寄3782條線路,在約定時間內上門收寄的承諾范圍郵件,對于因EMS原因造成延誤的,用戶可以要求退還已支付的郵費。審理中,郵政速遞公司提交“郵件全程跟蹤查詢”系統(tǒng)截圖,顯示案涉快遞的投遞詳情為:2019年3月30日18:36收寄,收件人為劉某某;2019年3月31日10:57:30實際發(fā)運;2019年4月1日11:26:19安排投遞;2019年4月1日12:14:07妥投,處理說明為他人收。該系統(tǒng)中另顯示如下內容:您的郵件將于當地時間2019年4月1日安排投遞,全程運遞時限為3天;因航班延誤、航班取消、節(jié)假日(周六日派件)、自然災害、客戶原因、政府行為、交通堵塞等不可抗拒原因導致的時效延誤,我公司將不承擔賠償責任。
庭審中,郵政速遞公司、海淀分公司及煙臺分公司對于案涉郵件的投遞情況以及投遞的相關規(guī)定陳述如下:今日寄明日達的適用對象為全國62個重點城市核心地區(qū),本案郵件的收件地址棲霞市桃村不在該62個核心地區(qū)內,其作為標準快遞適用的時限是三天;投遞結果根據不同情況有本人收、前臺收、傳達室收幾種,由投遞員在系統(tǒng)上選擇;本案郵件因為不是本人收,所以寫的是他人代收;當時收件人讓投遞員幫忙簽收一下,投遞員就幫其簽收了;如果一次投遞不成功,我們會聯(lián)系收件人,聯(lián)系好了之后再次投遞,如果沒聯(lián)系上,會在門上貼條,將郵件留存在投遞部門保存12天,12天還聯(lián)系不上就退回;本案收件人讓快遞員代為簽收,我方系統(tǒng)中記錄妥投、他人代收的作法,符合快遞行業(yè)的投遞規(guī)范,屬于預約投遞;只有在收件人同意的情況下才會做該種備注,如果收件人不同意我方就會備注未妥投或收件人不在指定地址。
賈友寶對郵政速遞公司、海淀分公司及煙臺分公司的上述陳述內容不予認可,其認為:郵政速遞公司、海淀分公司沒有履行信息公開的義務,亦未以顯著形式提醒消費者棲霞市不在“今日寄明日達”承諾涉及的62個重點城市中;如果收件人不在指定地址,應當立即聯(lián)系寄件人詢問收件人的名稱和電話;本次郵寄的是印章,我和收件人劉某某的愛人是同事,因投遞延誤導致劉某某的愛人對我產生不信任,他是公司法人,此事引起他對我的信任危機,為此雙方產生沖突,給我的精神造成了極大的壓力。經法院詢問,賈友寶認可案涉快遞于2019年4月2日投遞到劉某某手中。
一審法院認為,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本案中,賈友寶主張郵政速遞公司、海淀分公司未依約將郵件及時寄送到約定目的地,且虛假簽收,故應當退還郵寄費、公開賠禮道歉、消除影響并進行賠償。但從本案已審理查明的事實來看,賈友寶的上述主張明顯依據不足。
首先,關于郵政速遞公司、海淀分公司是否存在遲延送達的問題,賈友寶主張案涉快遞應當享受“今日寄明日達”的服務,理由就是郵政速遞公司發(fā)布在官網的信息。但從該網站截圖內容來看,“今日寄明日達”服務首批覆蓋的范圍為24個省62個重點城市互寄的3782條線路,并非所有EMS郵件。庭審中,郵政速遞公司、海淀分公司亦明確表示,案涉快遞的收件地址不在上述62個重點城市之列。從案涉快遞運單右上角顯示的信息以及郵政速遞公司、海淀分公司提交的“郵件全程跟蹤查詢”系統(tǒng)截圖可知,該快遞的類型為“國內標準快遞”,全程運遞時限為三天。賈友寶雖對此不予認可,但亦未能提交相反證據予以推翻,或自行舉證證明其與郵政速遞公司或者海淀分公司之間就案涉快遞的投遞時間存在特別且明確的約定。在此情況下,法院對賈友寶提出的案涉快遞應當享受“今日寄明日達”服務的主張不予采信。因賈友寶在庭審中認可案涉快遞的收件人已經于2019年4月2日收到了郵件,而該收件時間并未超過三天的運遞時限,故應當認定本案郵政速遞公司、海淀分公司不存在遲延送達的問題。
其次,關于郵政速遞公司、海淀分公司是否存在虛假簽收的問題。對于案涉快遞在2019年4月1日的投遞狀態(tài),賈友寶自行提交的投遞行程截圖顯示為“已簽收,他人代收”,郵政速遞公司、海淀分公司提交的郵件全程跟蹤查詢系統(tǒng)截圖顯示為“妥投,他人收”。庭審中,郵政速遞公司、海淀分公司對于為何進行該種標注亦進行了解釋說明,并明確表示只有在收件人同意的情況下才可以進行此種標注,如果收件人不同意只能標注未妥投或者收件人不在指定地址,但賈友寶對此解釋不予認可。從本案已審理查明的事實來看,引發(fā)該爭議的原因在于雙方當事人對妥投標準的理解不同。從服務提供者一方的角度來說,郵政速遞公司、海淀分公司認為聯(lián)系上收件人且獲得收件人指示可以改日再投的時間就應當視為郵件的簽收日期;而從消費者一方的角度來說,賈友寶認為郵件實際送達到收件人手中的時間才應當視為簽收日期,才能算作妥投。應當說,作為消費者和寄件人,賈友寶希望及時掌握所交寄物品的實際投遞情況(包括投遞人員是否能有效聯(lián)系上收件人、是否及時進行了投遞)的需求可以理解。而作為快遞服務提供者,郵政速遞公司、海淀分公司在收件人同意由投遞員先行代收并改日再投的情況下,依據自行確定的投遞規(guī)范在郵件查詢系統(tǒng)中備注已由他人代收的行為,客觀上雖可能導致消費者理解的分歧,但亦非毫無事實依據的虛假編造或故意欺騙,因此不應認定為構成虛假簽收或欺詐。
故綜合上述分析,賈友寶在本案提出的要求郵政速遞公司、海淀分公司退還郵寄費21元、公開賠禮道歉、消除影響、懲罰性賠償500元以及因維權支出的合理費用3000元等訴請,均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均不予支持。
最后需要指出的是,雖然本案中法院未對賈友寶的相關訴請予以支持,但從更好地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有效減少甚至避免類似糾紛產生的角度來說,法院也建議郵政速遞公司、海淀分公司對引發(fā)本案訴訟的原因進行認真分析,在此基礎上進一步細化和完善現有的服務標準和工作規(guī)范。例如,對于“妥投”與“未妥投”的劃分標準,是否可兼顧快遞運輸行業(yè)的特點與消費者知情權的現實需求,重新進行科學合理的設計;對于郵件投遞狀態(tài),除了本人收、前臺收、傳達室收以外,是否可結合實際情況,增設收件人預約再投、收件人簽收后要求退回等一些客觀上可能會產生或已經產生的投遞結果表述。而對于已經形成的重要規(guī)范性內容,不僅要通過合理方式對消費者進行告知、予以提示,更要妥善落實到工作和服務中的對應環(huán)節(jié)??傊鳛榭爝f運輸企業(yè),唯有不斷提高自身的服務質量和服務效果,方能從根源上解決相關糾紛,并贏得消費者的認可。
綜上所述,一審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規(guī)定,判決:駁回賈友寶的全部訴訟請求。
本院二審期間,郵政速遞公司、海淀分公司、煙臺分公司均未提交新證據。賈友寶提交:1.EMS郵件,證明對方從2018年就宣傳“今日寄,明日達”。2.百度搜索新京報的報道,證明對方的“今日寄,明日達”已經被知名律師起訴,對方的服務存在相應的問題。3.我與北京鐵路局在海淀區(qū)法院的鐵路運輸合同、平等呼吸權、生命健康權糾紛一案的上訴狀,證明海淀區(qū)法院存在著對人不對案,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未審先判、枉法裁判常態(tài)化情形。以上均為復印件。郵政速遞公司、海淀分公司、煙臺分公司認為賈友寶超過舉證期限且沒有正當理由,對其提交的證據不予質證。
本院經審查認為,賈友寶提交的上述證據均不屬于二審期間的新證據,且不足以達到其本案的證明目的,故不作為二審新證據采信。
本院經審理查明,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屬實,本院予以確認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50元,由賈友寶負擔(已交納)。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陳立新
審判員湯平
審判員楊磊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張麗君
書記員蘇杭
判決日期
2021-08-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