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祥鷹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與河北通菱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樂亭分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冀0225民初1798號
判決日期:2021-08-03
法院:樂亭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河南祥鷹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與被告河北通菱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樂亭分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河南祥鷹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嚴玖龍、王會杰、被告河北通菱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樂亭分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賈玉梅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shù)據(jù)
案件基本信息
河南祥鷹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判令被告給付工程款243289元并按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支付遲延付款期間的利息至清償之日止(利息自2018年8月7日至2021年3月28日暫計算為50000元)。2、被告承擔訴訟費用。事實與理由:2018年5月1日,原告與被告簽訂合同,約定由原告為被告實施河北通菱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樂亭分公司售后車間及展廳地面改造工程,工程地點為樂亭縣金融大街與東外環(huán)交叉口龐大院內(nèi),合同工期36天,開工日期2018年5月5日,竣工日期2018年6月10日。原告按期完成了施工并交付給被告使用,被告于2018年8月6日通過結(jié)算審核確定應付款為243289元。后經(jīng)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付工程款,故特向法院起訴,請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河北通菱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樂亭分公司辯稱,原告為被告實施的地面改造工程并未經(jīng)被告驗收合格,原告沒有理由向被告主張工程款。原告在訴狀中向被告主張的5萬元利息,雙方并無約定,其主張也沒有依據(jù)。故請求法院依法駁回原告關于利息的請求。
經(jīng)本院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8年5月1日,原被告雙方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約定:“發(fā)包方:河北通菱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樂亭分公司(以下稱甲方),乙方:河南祥鷹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稱乙方)……一、工程名稱:河北通菱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樂亭分公司售后車間及展廳地面改造工程……四、開工日期:2018年5月5日。五、竣工日期:2018年6月10日。六、合同工期(日歷天數(shù)):36天。七、合同價款、承包方式及調(diào)整:1、合同價款:執(zhí)行結(jié)算造價。2、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十四、工程款撥付時間、比例及方式:1、備料款的時間:完工驗收合格經(jīng)審定結(jié)算后付至決算價款的95%,余下5%質(zhì)保金待質(zhì)保期滿(一年)且無質(zhì)量問題15天內(nèi)無息一次付清……”該工程原告自2018年5月5日開工,于2018年6月10日停工。后經(jīng)雙方結(jié)算,原告于2018年8月2日簽字蓋章、被告于2018年8月6日簽字蓋章雙方簽訂《零散工程結(jié)算審核定案單》,審定金額為243289元。原告完工后,被告對該工程進行了使用。被告至今未向原告給付工程款。上述事實,有當事人陳述、書證等證明材料可以證實
判決結(jié)果
被告河北通菱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樂亭分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給付原告河南祥鷹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幣243289元及利息。利息以231124.55元(工程款的95%)為基數(shù),自2018年8月7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業(yè)拆借中心2019年8月20日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工程款231124.55元實際支付完畢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以12164.45元(5%的質(zhì)保金)為基數(shù),自2019年8月7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業(yè)拆借中心2019年8月20日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工程款12164.45元實際支付完畢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850元(已減半),由被告河北通菱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樂亭分公司負擔(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交至本院)。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萬小紅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書記員謝冰潔
判決日期
2021-0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