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振禾工程機械有限公司與田斌、寧夏建科駿瀚特種工程有限公司等租賃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寧0105民初2413號
判決日期:2021-07-30
法院:銀川市西夏區(qū)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寧夏振禾工程機械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寧夏振禾公司)與被告田斌、寧夏建科駿瀚特種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寧夏建科公司)、寧夏通宇電梯制造發(fā)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寧夏通宇公司)租賃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于2021年5月19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寧夏振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方建新、被告田斌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沈剛、被告寧夏建科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劉淼、被告寧夏通宇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馬小明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shù)據(jù)
案件基本信息
寧夏振禾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田斌、寧夏建科公司、寧夏通宇公司支付寧夏振禾公司吊裝車租賃費132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1063元(以132000元為基數(shù),按年利率6%自2021年2月8日起計算至2021年3月29日),并支付全部款項實際付清之日止的利息;2.本案訴訟費用由田斌、寧夏建科公司、寧夏通宇公司承擔。事實和理由:2019年7月13日,寧夏振禾公司與田斌就銀川老舊小區(qū)電梯改裝項目簽訂《合作協(xié)議》,約定:“由田斌安排寧夏振禾公司施工,寧夏振禾公司為該工程提供6噸非標特種吊裝車輛,田斌保證在2019年11月15日安裝30部電梯。租費每部3000元,合計90000元,少于30部,每少一部按每部電梯吊裝3000元補,2020年吊裝優(yōu)先保證寧夏振禾公司吊裝60部,每部3000元?!?021年2月8日,經(jīng)雙方對賬并結(jié)算,確認田斌欠寧夏振禾公司吊裝車租賃費共計132000元。寧夏振禾公司多次向田斌、寧夏建科公司、寧夏通宇公司催要上述款項未果,故訴至法院。
田斌辯稱,寧夏振禾公司與田斌確實存在吊車租賃合同關(guān)系,具體欠付金額雙方應對賬確定,田斌未能付款是因?qū)幭耐ㄓ罟厩犯豆こ炭钏隆?寧夏建科公司辯稱,本案為租賃合同糾紛,寧夏振禾公司與田斌簽訂的吊車租賃合同,與寧夏建科公司無關(guān)?;诤贤鄬π?,寧夏振禾公司要求寧夏建科公司承擔付款責任無事實及法律依據(jù)。
寧夏通宇公司辯稱,本案為租賃合同糾紛,合同相對方為寧夏振禾公司與田斌,與寧夏通宇公司無關(guān),且寧夏通宇公司已將欠付田斌的工程款支付完畢。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jù),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jù)交換和質(zhì)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jù),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對有爭議的證據(jù),本院認定如下:寧夏振禾公司提交的《合作協(xié)議》、《吊車作業(yè)工時表》、微信聊天記錄、寧夏銀行網(wǎng)上銀行電子回單、《舊樓電梯施工協(xié)議》復印件,符合證據(jù)的真實性、合法性、關(guān)聯(lián)性,本院予以認定。寧夏振禾公司提交的《起重機銷貨合同》,與本案缺乏關(guān)聯(lián)性,本院不予認定。
根據(jù)當事人陳述和經(jīng)審查確認的證據(jù),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2019年7月13日,田斌(甲方,施工方)與寧夏振禾公司(乙方)簽訂《合作協(xié)議》一份,約定寧夏振禾公司為田斌施工的銀川老舊小區(qū)電梯改裝工程提供6噸非標特種吊裝車一臺,田斌保證在2019年11月15日安裝30部電梯,每部租費3000元,合計90000元,如少于30部,則每少一部按每部電梯吊裝3000元補,2020年吊裝優(yōu)先保證寧夏振禾公司吊裝60部,每部租費3000元。結(jié)款按完工一部一結(jié),中間可預借。該《合作協(xié)議》簽訂后,寧夏振禾公司依約向田斌提供6噸非標特種吊裝車一臺供田斌使用。2021年2月8日,經(jīng)田斌與寧夏振禾公司對賬形成《吊車作業(yè)工時表》,確認截至2020年5月30日,上述《合作協(xié)議》項下產(chǎn)生的租賃費如下:2019年7月16000元,2019年8月17000元,2019年9月28000元,2019年10月22000元,2019年11月16000元,2019年12月8000元,2020年1月3000元,2020年4月13000元,2020年5月20000元。以上共計143000元,扣減田斌已支付的5000元,尚欠138000元。2021年2月20日,寧夏建科公司代田斌支付寧夏振禾公司租賃費1000元
判決結(jié)果
一、田斌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支付寧夏振禾工程機械有限公司租賃費132000元、逾期付款利息696元,二項共計132696元。并自2021年3月30日起按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3.85%(1年期)計算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本判決確定的給付之日止;
二、駁回寧夏振禾工程機械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962元,由田斌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寧夏回族自治區(qū)銀川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羅娟
人民陪審員李亞
人民陪審員王玉芳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魏曾
書記員陳靜雯
判決日期
2021-0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