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商股份有限公司、大連新華房屋開發(fā)有限公司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遼02民終5035號
判決日期:2021-07-19
法院:遼寧省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大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大商公司”)因與被上訴人大連新華房屋開發(f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華公司”)、原審被告大商股份有限公司大連新瑪特新華店(以下簡稱“大商新華店”)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大連市甘井子區(qū)人民法院(2021)遼0211民初19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shù)據(jù)
案件基本信息
大商公司的上訴請求:1、撤銷大連市甘井子區(qū)人民法院(2021)遼0211民初19號民事判決;2、改判駁回新華公司全部訴訟請求或發(fā)回重審;3、判令新華公司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1、一審判決中對物業(yè)服務費部分審理超出訴訟請求范圍。根據(jù)新華公司在一審期間的訴請,僅向大商公司及大商新華店主張支付欠付租金,而沒有明確主張物業(yè)管理費。一審法院對租金及物業(yè)管理費進行了合并審理,違反了“不告不理”的訴訟審理原則。2、大商公司提出免除新華公司主張的租金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一審庭審過程中,大商公司提交了新冠疫情發(fā)生后大連市政府發(fā)布的多次停工、復工相關文件,用以證明大商公司經(jīng)營的商場中的大部分商戶均受疫情影響被迫停工,導致大商公司損失嚴重。同時結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依法妥善審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二)》第一條第6款的規(guī)定,對于大商公司提出免除租金事宜,人民法院應依據(jù)公平原則予以支持。3、2016-2019年凈利潤認定錯誤,且2016年利潤分成已超過訴訟時效,不應被支持。(1)根據(jù)《大商股份有限公司大連新瑪特新華店審計報告》第21頁內(nèi)容列明,審計機構最終認定調(diào)整后的歷年凈利潤。而一審判決將未調(diào)整之前的歷年數(shù)值作為認定該部分事實的依據(jù)是明顯錯誤的。(2)根據(jù)《租賃合同》內(nèi)容,大商公司與新華公司對利潤分成事宜存在約定。同時一審庭審過程中新華公司一直主張該利潤分成系按年結算,則在租賃合同履行的次年開始,新華公司就知道自己的權利受到損害。故新華公司主張的2016年利潤分成在2017年初就知道該權利被損害,至2020年9月其提起訴訟時,2016年的利潤分成已超過法律規(guī)定的訴訟時效。4、新華公司主張的300萬元違約金不符合合同約定。依據(jù)《租賃合同》第十五條15.4約定,大商公司主動解除合同或因嚴重違約導致新華公司解除合同的,大商公司方需支付違約金。本案中,大商公司不存在嚴重違約行為,不符合該條款約定的條件。
新華公司辯稱,不同意大商公司的全部上訴請求。1、一審法院對物業(yè)服務費的審理未超出訴訟請求范圍。(1)一審新華公司的起訴狀原訴訟請求第二項為“請求人民法院判令二被告共同給付原告物業(yè)費2144808.74元人民幣”。(2)一審訴訟中出現(xiàn)了新的法律事實,即新華公司與大商公司、大商新華店于2020年10月29日簽訂了《轉讓協(xié)議》,協(xié)議約定大商公司及大商新華店用案涉租賃房屋中設備設施、電線電纜、裝飾裝修的轉讓款300萬元抵頂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2020)遼民終1045號案件訴訟費191800元以及部分固定租金及物業(yè)費2808200元。該《轉讓協(xié)議》未約定抵頂物業(yè)費和租金的具體金額,抵頂訴訟費191800元后的余額2808200元可用于抵頂物業(yè)費也可以抵頂租金,新華公司選擇先抵頂物業(yè)費再抵頂租金無可厚非。訴訟請求變更后新華公司沒有主張物業(yè)費是因為物業(yè)費可用余額全部抵頂。事實上,新華公司請求的租金金額2553821.85元就是余額2808200元抵頂物業(yè)費2144808.74元及部分租金663391.26元后的金額。若不用余額抵頂物業(yè)費而是抵頂租金,則租金應為409013.11元,加應付的物業(yè)費2144808.74元,總額還是2553821.85元,即總金額未發(fā)生任何變化。對于欠款總金額,大商公司及大商新華店一審時均予以認可。(3)在變更訴訟請求申請書中,新華公司陳述“原訴訟請求中申請人主張的物業(yè)費2144808.74元已經(jīng)抵頂完畢,故申請人不再主張。差額663391.26元可用于抵頂二被告拖欠的租金,據(jù)此計算二被告現(xiàn)欠付租金總額為2553821.85元。”此種表述,從任何角度看都得不出新華公司放棄物業(yè)費的訴訟請求的結論。(4)余額2808200元先抵頂租金還是先抵頂物業(yè)費僅僅涉及遲延支付違約金的金額的變化。一審判決以大商公司已經(jīng)承擔了300萬元違約金為由不支持新華公司關于支付遲延付款違約金的主張,新華公司對此未提出上訴,以行為表示認可一審法院該項判決。故一審判決大商公司支付2553821.85元租金及物業(yè)費未對其產(chǎn)生任何實質(zhì)影響,一審判決沒有超出新華公司的訴訟請求范圍。2、大商公司提出的免除租金無事實及法律依據(jù)。(1)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及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均判決支持新華公司要求解除案涉《租賃合同》的訴訟請求,依據(jù)的事實為大商公司未能履行提供財務報表及支付利潤分成的合同義務,該事實發(fā)生于疫情之前。(2)免除部分租金僅僅是大商公司單方面的主張,未取得新華公司的同意。(3)當時施行的《合同法》對減免租金無規(guī)定。而大商公司引用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依法妥善審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二)》第一條第6款,原文規(guī)定為“承租國有企業(yè)房屋以及政府部門、高校、研究院所等行政事業(yè)單位房屋用于經(jīng)營,受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影響出現(xiàn)經(jīng)營困難的服務業(yè)小微企業(yè)、個體工商戶等承租人,請求出租人按照國家有關政策免除一定期限內(nèi)的租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承租非國有房屋用于經(jīng)營,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導致承租人沒有營業(yè)收入或者營業(yè)收入明顯減少,繼續(xù)按照原租賃合同支付租金對其明顯不公平,承租人請求減免租金、延長租期或者延期支付租金的,人民法院可以引導當事人參照有關租金減免的政策進行調(diào)解;調(diào)解不成的,應當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根據(jù)公平原則變更合同?!备鶕?jù)此規(guī)定,有權提出減免租金請求的應為服務業(yè)小微企業(yè)、個體工商戶等承租人,大商公司顯然不具有這個身份。從公平原則看,大商公司作為上市公司,實力雄厚,新華公司與之相比,差異懸殊。3、一審判決認定的2016-2019年凈利潤正確,且2016年利潤分成不超過訴訟時效。(1)大商公司單方制作的所謂經(jīng)調(diào)整的凈利潤表不能作為認定凈利潤的依據(jù)。大華會計師事務所大連分所出具的《大商股份有限公司大連新瑪特新華店審計報告》(大華核字[2021]120001號)關于凈利潤的結論列在報告正文第二頁利潤表中。大商公司單方制作的利潤表附在《審計報告》的財務報表附注第21頁,上蓋有大商股份有限公司大連新瑪特新華店的公章,該頁僅作為附注存在,不是最終結論。大華會計師事務所并未采信大商公司新華店關于凈利潤應扣除大商公司總部的管理費用的主張,其管理費用已經(jīng)在利潤表營業(yè)成本中列支,不能重復列支。(2)《審計報告》系大商公司于一審中提供,此前新華公司不可能知道哪一年存在凈利潤及凈利潤的具體金額,大商公司也沒有提供任何證據(jù)證明其曾告知,故新華公司訴請支付2016年的利潤分成不超過訴訟時效。4、新華公司主張的300萬元違約金符合合同約定。案涉《租賃合同》已經(jīng)被兩級法院判令解除,依據(jù)為大商公司違約,其違約行為當然屬于嚴重違約,故導致合同被判令解除。
新華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二被告共同給付原告租金2553821.85元;2、二被告共同支付2014年-2019年期間的利潤分成合計12194645.21元;3、二被告共同給付因其違約而導致合同解除所發(fā)生的違約金300萬元;4、二被告共同給付因租金遲延支付而發(fā)生的違約金80093.44元(計算至2020年10月29日)并判令二被告給付以欠付租金總額2553821.85元為本金,日利率為萬分之二計算的利息損失(自2020年10月30日始至實際給付之日止);5、本案訴訟費由二被告共同承擔。在本案審理過程中,原告將上述第二項訴訟請求變更為:二被告共同支付2016年-2019年期間的利潤分成合計1695301.68元。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0年5月26日,新華公司(甲方、出租方)與大商公司(乙方、承租方)簽訂一份《租賃合同》,約定“第一條租賃房屋的基本狀況及要求1.1租賃房屋(以下簡稱“房屋”)位于大連市甘井子區(qū)租賃期限為計租日起二十年,計租日為2011年1月1日。…第五條租金和利潤分成5.1本合同項下的租金和利潤分成為乙方使用甲方房屋及設施設備所應支付的全部款項。5.2租金和利潤分成標準為:5.2.1租金標準:租金標準按年計算,每年600萬元。5.2.2利潤分成標準:乙方將每年經(jīng)營稅后凈利潤的20%支付給甲方,每年經(jīng)營稅后凈利潤依據(jù)乙方財務報表取得,若有爭議則以雙方認可的具有國家資質(zhì)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會計報表為準。5.3本款的‘年’指‘租賃年度’,即從計租日起每滿一年為一個‘租賃年度’。第六條租金和利潤分成的支付方式6.1(1)租金支付方式:按季度支付租金,每季末前5個工作日內(nèi)支付本季租金。最后一期租金未滿一個季度的,乙方于租賃合同終止五個工作日內(nèi),按實際承租天數(shù)支付剩余租金;(2)利潤分成支付方式:按年度支付利潤分成,在年度審計報表出具后10個工作日內(nèi),乙方向甲方支付稅后凈利潤的20%。6.2甲方應在上述租金和利潤分成的支付日期10日前向乙方提供由稅務部門監(jiān)制的合法有效的租金發(fā)票作為收款憑證。若甲方遲延開具發(fā)票,乙方亦有權相應順延支付日期直至收到合法有效的發(fā)票為止,且不承擔任何違約責任。…13.6乙方有權將本合同項下的權利義務轉讓給因本項目成立的關聯(lián)公司,該關聯(lián)公司可從成立之日起承繼乙方在本合同項下的權利義務?!?5.2乙方無正當理由遲延向甲方支付租金,經(jīng)甲方書面催告后十日內(nèi)仍未支付的,每逾期一日,乙方應向甲方支付相當于所拖欠租金萬分之二的違約金;逾期90日以上時,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乙方應向甲方支付300萬元違約金?!?5.4乙方非依法定或約定條件擅自解除本合同,或因嚴重違約導致甲方依法定條件或約定條件解除本合同,乙方應向甲方支付300萬元違約金,違約金不足以彌補損失的,應賠償全部損失”。
同日,原告(乙方,受委托方)與被告大商公司(甲方,委托方)簽訂《物業(yè)管理合同》,約定甲方將新瑪特新華店物業(yè)委托于乙方實行物業(yè)管理事宜,物業(yè)費按《租賃合同》中的租賃年度(即從計租日起,每滿一年為一個租賃年度)計,每年為400萬元,物業(yè)費按季度據(jù)實支付,甲方應于每季末前五個工作日內(nèi)向乙方支付物業(yè)費。
新華公司訴大商公司、大商新華店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一案[(2020)遼02民初404號],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27日作出民事判決:一、解除新華公司與大商公司于2020年5月26日簽訂的《租賃合同》;二、大商新華店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nèi),將案涉租賃房屋返還新華公司。判決后,二被告不服提起上訴。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26日作出(2020)遼民終1045號民事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在(2020)遼02民初404號民事判決書中,認定了如下事實“合同簽訂后,原告新華公司將案涉房屋交付給被告大商公司。大商公司于2010年10月28日,在案涉房屋注冊成立大商新華店作為經(jīng)營主體。在案涉《租賃合同》履行過程中,大商新華店向原告支付了房屋租金,原告向其開具租金發(fā)票。在日常經(jīng)營過程中,亦由大商新華店與原告新華公司進行日常文件往來”。
2020年9月27日,原告新華公司(甲方)與被告大商公司(乙方)簽訂《協(xié)議書》,約定乙方于2020年9月28日向甲方交換符合合同約定的租賃房屋。2020年10月29日,原告新華公司(甲方)與被告大商公司(乙方)簽訂《轉讓協(xié)議》,約定乙方將其在租賃房屋內(nèi)投入的現(xiàn)存全部設備設施、電線電纜、裝飾裝修等以300萬元的價格轉讓給甲方,扣減(2020)遼民終1045號民事判決書中判決乙方應向甲方支付的訴訟費191800元及該判決書判決之日前乙方因異議尚未支付的2020年2月16日至8月28日租賃房屋的部分固定租金及物業(yè)費2808200元,扣減金額合計為300萬元整,扣減后,甲方不再向乙方支付轉讓價格,且視同為甲方已履行完畢轉讓價格的支付義務。
在本案庭審過程中,各方均認可,在未扣減之前,欠付的租金總額3217213.11元(2020年第一年度欠付75萬元,第二季度欠付150萬元,2020年7月1日至8月28日欠付967213.11元,租金只計算至8月28日)。物業(yè)費2020年第一季度欠付50萬元,第二季度欠付100萬元,2020年7月1日到8月28日欠付644808.74元,欠付總額為2144808.74元。
在本案審理過程中,被告向一審法院提交了大華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大連分所出具的《大商股份有限公司大連新瑪特新華店審計報告》(大華核字[2021]120001號),在該審計報告中的《利潤表》中列明,被告大商新華店歷年凈利潤如下:2019年度667411.77、2018年度1325603.85元、2017年度2353985.6元、2016年度4129507.2元,2010年至2015年凈利潤均為負值。
一審法院認為,案涉租賃合同合法有效,被告大商公司先作為承租人與出租人原告新華公司建立房屋租賃關系,后由被告大商新華店承繼大商公司的合同權利、義務,與新華公司形成房屋租賃合同關系。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四條規(guī)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被告大商新華店作為被告大商公司的分公司,其在本案中需承擔的民事責任應由被告大商公司承擔。
對于原告主張房屋租賃關系存續(xù)期間的租金,雖案涉租賃合同已經(jīng)解除,但對于房屋租賃合同存續(xù)期間所欠付的房租,被告大商公司應給付原告。
對于原告所主張的物業(yè)費,該費用系基于原告與被告大商公司之間所形成的物業(yè)服務合同關系而產(chǎn)生,本案系房屋租賃合同糾紛,雖該請求與本案不屬于同一法律關系,但考慮到該物業(yè)服務合同關系與本案房屋租賃合同關系關系緊密,履行期限相同,且雙方當事人在有關房屋租賃合同解除的轉讓協(xié)議中,一并將物業(yè)費與房租合并予以了處理,故從方便當事人訴訟,避免不必要的訴累的角度考慮,本案中將物業(yè)費一并予以處理。因與原告簽訂物業(yè)管理合同的系被告大商公司,且被告大商公司亦在2020年10月29日的轉讓協(xié)議中作為乙方之一蓋章確認,故應由被告大商公司承擔物業(yè)費的給付義務。
對于被告大商公司應給付原告的房租和物業(yè)費的數(shù)額,現(xiàn)雙方均認可在簽訂案涉轉讓協(xié)議之前,欠付的房租及物業(yè)費的總額為5362021.85元(3217213.11元+2144808.74元),在案涉轉讓協(xié)議中,雙方約定以轉讓物抵頂固定租金及物業(yè)費2808200元,故被告大商公司還應給付原告的房租和物業(yè)費總額為2553821.85元(5362021.85元-2808200元)。
對于原告所主張的利潤分成1695301.68元,一審法院認為,根據(jù)案涉租賃合同約定“按年度支付利潤分成,在年度審計報表出具后10個工作日內(nèi),乙方向甲方支付稅后凈利潤的20%”,被告大商公司應向原告支付該利潤分成。根據(jù)被告所提供的《大商股份有限公司大連新瑪特新華店審計報告》,被告大商新華店在2016年至2019年存在稅后凈利潤,故被告大商公司應向原告支付上述年份的利潤分成,即數(shù)額為1695301.68元。對于二被告辯稱2016年利潤分成的訴訟請求已過訴訟時效的答辯意見,一審法院認為,案涉租賃合同所約定的利潤分成的給付時間為“在年度審計報表出具后10個工作日內(nèi)”,而二被告并未舉證證明其向原告披露被告大商新華店年度審計報表的具體時間,故對于其該項答辯意見,不予采納。對于二被告辯稱原告向被告支付過經(jīng)營補貼,應在利潤中扣除的答辯意見,一審法院認為,根據(jù)二被告提供的匯款憑證等材料,無法確認原告向二被告所支付的款項的款項性質(zhì),故不能在本案中予以認定并處理,雙方如對該款項有所爭議,可另行訴訟。
對于原告所主張的違約金300萬元,一審法院認為,根據(jù)(2020)遼02民初404號民事判決書、(2020)遼民終1045號民事判決書認定,導致案涉租賃合同解除的原因在于二被告。在本案審理過程中,二被告向法院提供了《大商股份有限公司大連新瑪特新華店審計報告》,從該審計報告中,可以看出被告大商新華店在2016年至2019年存在稅后凈利潤,在此基礎上,其未按照合同約定向原告支付利潤分成,存在案涉租賃合同所約定的違約情形;同時,綜合本案租賃合同所約定的租賃期限以及雙方還存在與租賃相關的物業(yè)服務合同關系等實際情況,原告依據(jù)合同約定主張違約金300萬元,應予支持。
對于原告所主張的因租金延遲支付而產(chǎn)生的違約金,一審法院認為,被告未按約履行合同義務,已以支付違約金300萬元的方式承擔了違約責任,原告在此基礎上再單獨提起此項訴訟請求,不符合合同法有關違約責任的相關法律規(guī)定,故不予支持。
對于二被告所辯稱的因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應予減免部分租金的意見,一審法院認為,根據(jù)二被告所提交的證據(jù),雖雙方在2020年對于疫情期間的租金的減免問題進行過協(xié)商,但未有明確協(xié)商結果;考慮到案涉房屋租賃關系已經(jīng)解除,被告應支付的租金只計算至2020年8月28日,而非整年租金,且導致案涉房屋租賃合同解除的違約責任在于被告,故對于二被告此項答辯意見,不予采納。
一審法院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百二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一、被告大商股份有限公司自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nèi)給付原告大連新華房屋開發(fā)有限公司房租及物業(yè)費合計2553821.85元。二、被告大商股份有限公司自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nèi)給付原告大連新華房屋開發(fā)有限公司利潤分成1695301.68元。三、被告大商股份有限公司自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nèi)給付原告大連新華房屋開發(fā)有限公司違約金300萬元。四、駁回原告大連新華房屋開發(fā)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63104元(原告已預交),減半收取31552元,由原告負擔345元,由被告大商股份有限公司負擔31207元,自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nèi)給付原告。
本院二審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一致。
綜合各方的訴辯意見,本案上訴爭議的焦點問題是:一、一審判決中對物業(yè)服務費部分的審理是否超出訴訟請求范圍;二、是否應當免除大商公司支付新華公司主張的租金;三、2016-2019年凈利潤認定是否正確;四、新華公司主張對2016年的利潤分成是否超過訴訟時效;五、大商公司是否應當給付違約金300萬元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63104(大商股份有限公司已預交),由上訴人大商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謝燕鵬
審判員孫利穎
審判員楊威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書記員楊寧
判決日期
2021-07-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