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海都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日照沭韻節(jié)能科技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執(zhí)行審查類執(zhí)行裁定書
案號:(2021)魯11執(zhí)復16號
判決日期:2021-06-18
法院:山東省日照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復議申請人日照市海都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不服莒縣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魯1122執(zhí)異31號執(zhí)行裁定,向本院申請復議,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莒縣人民法院查明,申請執(zhí)行人沭韻科技公司與被執(zhí)行人虢忠秀買賣合糾紛一案,該院(2020)魯1122民初1167號民事調解書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權利人于2020年8月12日申請執(zhí)行,該院于同日立案受理;2020年3月11日,該院以(2020)魯1122民初1167號之一民事裁定書裁定凍結虢忠秀在海都建設公司的到期債權26萬元。2020年3月12日,該院向海都建設公司送達了上述裁定書和協助執(zhí)行通知書。2020年11月10日,該院作出(2020)魯1122執(zhí)2256號履行到期債務通知書,通知海都建設公司收到通知十五日內直接向沭韻科技公司履行對被執(zhí)行人虢忠秀所負的到期債務26萬元,如有異議,應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上述通知書于2020年11月16日向海都建設公司送達。期限屆滿后,海都建設公司既未提異議,也未履行,該院于2020年12月8日作出(2020)魯1122執(zhí)2256號執(zhí)行裁定,自海都建設公司的銀行賬戶中扣劃232664元至本院賬戶。
海都建設公司提出異議稱,第一,異議人與虢忠秀之間不存在任何合同關系。2019年7月6日和18日,異議人分別與莒縣鑫盛保溫工程有限公司和日照市德爾森保溫工程有限公司簽訂《分項工程承包合同》,將莒縣如意桃園幼兒園和莒縣金湖路幼兒園的外墻保溫工程予以分包,虢忠秀代表上述兩個公司在合同上簽訂,因此,上述兩項工程款的債權人是兩個公司,而不是虢忠秀個人,異議人與虢忠秀個人之間不存在債權債務關系。第二,法院于2020年2月26日作出的(2020)魯1122民初1167號裁定書未向異議人送達。請求立即中止執(zhí)行,返還異議人的財產232664元。
莒縣法院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zhí)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試行)》的規(guī)定,已經向第三人海都建設公司發(fā)出履行到期債務通知,并告知了異議期限和履行期限,海都建設公司在履行通知書指定的期限內既沒有提出異議,又不履行,對其強制執(zhí)行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zhí)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guī)定,裁定駁回日照市海都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的異議請求。
海都建設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復議申請,除重申一審中的上述理由外,還提出如意桃園幼兒園和金湖路幼兒園兩個工程沒有結算和對帳,無法確認實際工程款;日照沭韻節(jié)能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給虢忠秀用于施工的材料不合格,因此拒付工程款。
本院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法院一致
判決結果
駁回日照市海都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的復議申請,維持莒縣人民法院(2021)魯1122執(zhí)異31號執(zhí)行裁定。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合議庭
審判長鄭家泰
審判員王宗憶
審判員姚艷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
書記員張超
判決日期
2021-06-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