耿晨與安徽安行天下駕駛培訓股份有限公司追索勞動報酬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皖1602民初3741號
判決日期:2021-06-29
法院:亳州市譙城區(qū)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耿晨與被告安徽安行天下駕駛培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安行公司”)追索勞動報酬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2日立案后,依法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于2021年4月14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耿晨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李大為,被告安行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李武漢、張俊峰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shù)據(jù)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耿晨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裁決被告支付原告2018年度年度績效工資11002.5元;2.本案的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原告耿晨于2016年7月入職安行公司處工作,任紀檢專員職務,原告工資由定額工資和績效工資兩部分,其中:定額工資每月3420元,績效工資在年度考核結束當期兌現(xiàn)。原告于2018年5月份申請離職并經被告批準,后經了解2018年年度績效工資于2019年10月24日發(fā)放完畢,但被告卻一直未發(fā)放原告2018年績效工資。原告向亳州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亳州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亳勞人仲不字(2020)第19號不予受理通知書,故此提起訴訟。
被告安行公司辯稱,一、原告仲裁時效已過,應予駁回起訴。二、被告的薪酬發(fā)放與考核方式均延續(xù)參照建安投資控股集團有限公司建安函{2015}123號通知執(zhí)行,該函明確規(guī)定發(fā)放上一年度績效前,主動提出辭職或者因錯開除的員工不參與年度考核內容,故原告無權要求被告另行支付其績效工資。三、原告2018年5月份離職,且沒有辦理任何離職手續(xù),被告無法也沒有義務對其一整個年度進行考核,亦無法得出考核結果,原告無權主張2018年度的績效工資。四、原告沒有任何證據(jù)證明績效合格,其無權主張2018年度績效工資。
經審理查明:2016年7月份,耿晨入職安行公司處工作,2018年5月份,耿晨與安行公司解除勞動關系。離職前擔任安行公司紀檢專員職務,離職前月定額工資為3420元。此后,耿晨了解到安行公司2018年年度績效工資于2019年10月24日發(fā)放完畢,其本人卻未收到,耿晨向亳州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亳州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亳勞人仲不字(2020)第19號不予受理通知書,耿晨遂訴至法院。
另查明,安行公司屬于安徽安車交通運輸集團有限公司的全資子公司,安徽安車交通運輸集團有限公司的全資子公司屬于原建安投資控股集團有限公司的全資子公司,2017年8月,原建安投資控股集團有限公司分立為四個公司:建安投資控股集團有限公司、安徽交通投資控股集團有限公司、亳州城建發(fā)展控股集團有限公司、亳州文化旅游控股集團有限公司,安徽安車交通運輸集團有限公司的股東變更為安徽交通投資控股集團有限公司,成為安徽交通投資控股集團有限公司的全資子公司
判決結果
一、被告安徽安行天下駕駛培訓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向原告耿晨支付2018年度績效工資5557.5元。
二、駁回原告耿晨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0元,減半收取5元,由安徽安行天下駕駛培訓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員靳娜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書記員李蕾
判決日期
2021-0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