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申川環(huán)保科技有限公司、云南解化清潔能源開發(fā)有限公司解化化工分公司確認合同無效糾紛二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1)云25民終702號
判決日期:2021-06-29
法院:云南省紅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上海申川環(huán)保科技有限公司(下文簡稱“申川公司”)與被上訴人云南解化清潔能源開發(fā)有限公司解化化工分公司(下文簡稱“解化公司”)、江蘇新世紀江南環(huán)保股份有限公司(下文簡稱“新世紀公司”),原審第三人云南招標股份有限公司(簡稱“云南招標公司”)確認合同無效糾紛一案,不服云南省開遠市人民法院(2020)云2502民初1042號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shù)據
案件基本信息
申川公司上訴請求:撤銷一審裁定,指令一審法院對本案進行實體審理;訴訟費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和理由:一、一審裁定適用法律錯誤,本案應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墩袠送稑朔ā凡⑽磁懦嗣穹ㄔ簩χ袠诵ЯM行民事審判,也未明確規(guī)定確認中標效力的法定機關,人民法院有權對中標是否有效予以受理認定,且招標投標活動的行政主管部門監(jiān)督權與民事訴訟范圍之間并不沖突。二、《招標投標法》第六十五條規(guī)定,投標人有權向招標人提出異議或者依法向有關行政監(jiān)督部門投訴,而非“應當、必須”,上訴人對行使權利有選擇權,可選擇向法院起訴的民事訴訟權利。且上訴人已向招標人提出異議,但招標人不作為,不公正,致使上訴人訴訟,這是合法的民事行為。
被上訴人解化公司、新世紀公司,原審第三人云南招標公司未作答辯。
申川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確認被告解化公司與被告新世紀公司之間簽訂的《云南解化清潔能源開發(fā)有限公司解化化工分公司鍋爐煙氣脫硫項目(脫硫塔處理技術優(yōu)化項目)設計、采購、施工(EPC)總承包合同》(下文簡稱《脫硫合同》)無效;2.確認被告新世紀公司就《云南解化清潔能源開發(fā)有限公司解化化工分公司鍋爐煙氣脫硫項目(脫硫塔處理技術優(yōu)化項目)設計、采購、施工(EPC)總承包》的中標無效。3.判令二被告共同賠償原告經濟損失52283.25元(包括律師費38000.00元、投標文件購買1200.00元、機票12070.00元、打印裝訂費1013.25元);3、判令二被告共同承擔本案訴訟費。
一審法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六十五條規(guī)定:“投標人和其他利害關系人認為招標投標活動不符合本法有關規(guī)定的,有權向招標人提出異議或者依法向有關行政監(jiān)督部門投訴?!北景钢?,原告申川公司請求確認被告新世紀公司的中標及被告解化公司與被告新世紀公司之間簽訂的《脫硫合同》無效,但《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并沒有規(guī)定確認中標或確認招投標合同無效等糾紛可以通過訴訟程序予以確認。因此,原告作為未中標人對中標過程有異議可向有關行政監(jiān)管部門投訴,即可通過行政監(jiān)督途徑予以解決。本案原告以未中標人身份直接提起民事訴訟,要求確認被告新世紀公司中標及被告解化公司與被告新世紀公司之間簽訂的《脫硫合同》無效,不屬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對原告的起訴應當予以駁回。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零八條第三款規(guī)定,裁定:駁回原告上海申川環(huán)??萍加邢薰镜钠鹪V。案件受理費1207元予以退回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合議庭
審判長薛輝
審判員莫云輝
審判員高健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書記員鄒媛婷
判決日期
2021-06-29